住宅有償續期

住宅有償續期

住宅有償續期是《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房屋產權超過年限後,繼續使用需要付費的規定。

(圖)住宅有償續期住宅有償續期

住宅有償續期,也稱房屋產權有償續約,指個人房屋超過房屋產權年限後,採用有償續約的方式。《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將在2009年內審議。該法的徵求意見稿中,總計有49條新增法條。最受人關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專家表示:“是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現在還說不準。”

傳聞收費標準

各地收費標準或不同

即便政府採用住宅用地有償續期的方式,也會由各地根據自身的不同情況設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因為全國的地價不同。而在北京,已經有按1300元/平方米價格續期的說法流傳,但僅限於房地產業內,官方始終未予證實。

宅基地演變

中國宅基地的變遷從49年到現在大概是經過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從1949-1962年,這個階段宅基地是私有的,房子也是私有的。這種私有不僅是我們的各種《土地法》所規定的,而且是當時分了地之後各個地方頒發的土地證明確說明了土地是私有產權,個人有全權來處理它。這是第一個階段。

第二個階段,就是農村宅基地公有私用而房子是私有財產。1962年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了《關於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六十條),這是第一次明確了宅基地是公有的。在公社化以後,《高級農業合作社示範章程》還規定(宅基地)是私有的,直至到了1962年《六十條》改變了,成公有的。 1962年到1998年是宅基地公有制度的建立、完善、加強的一個過程。前一段是它的建立過程,到了1998年以後是另外一個狀況。在1998年以前宅基地雖然是公有的,但是城裡人需要宅基地的還是可以到農村里去,比如說知青,或是華僑,或是北京市的城裡人在郊區當老師的等都可以劃撥,取得宅基地。

第三階段: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訂案,取消了原來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這個第四十一條就規定的城裡人各種各樣的情況下是可以取得宅基地的,刪掉此條。

討論

住宅70年大限后土地續期如果預留政府空間,由“無償”變“有償”,是典型的政府與民爭利,應該禁止。

土地管理法》修訂,目前僅在國土部系統內部轉,新修訂條例反映太多的官與民爭利條款,如何傾聽百姓聲音,是未來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權期限,為70年。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之後如何續期,便是被“調整”的內容。在2008年夏天的那一版“草案”徵求意見稿中的第103條,單獨列了一段表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無償自動續期” ,這是為了對接此前《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這次該法條經過了調整。改為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其預留操作空間的用意明顯。“無償”的表述不再明確,也將不會再進入法律。

如果《土地管理法》的修訂中明確了“無償自動續期”,那么,政府將肯定不能在續期中收取費用,而如何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就有很大的空間可操作了,既可以是無償,也可以是有償的,給政府留下了相當大的權利。有些地方政府便可採用住宅用地有償續期的方式,設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在北京已有按1300元/平方米價格續期的說法流傳。

這種住宅70年可能有償續期是典型的政府與民爭利形式,應該予以禁止。

“預留”小產權房的法律空間,已無可能,“小產權”合法化成泡影,基層“土地財政”還能繼續生存。農民的宅基地權利被輕易否決前應該聽聽農民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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