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1995年開始,中國東、黃、渤海海域第一次迎來了全面伏季休漁,標誌著漁業發展方式發生根本性變革。根據規定,1995年—199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在北緯35度以北禁止底拖網作業,在北緯35度至北緯27度禁止拖網和帆張網作業。同時,福建省規定,裝機183.75千瓦以下動力漁船在北緯27度至北緯24度30分禁止底拖網漁船作業。
1999年,根據原農業部的決定,南海海域從6月1日零時起首次實行伏季休漁,休漁時間為兩個月。
2017年,被外界評價為自中國休漁制度實施22年來的“最嚴”休漁制度開始施行。
1995年至2018年,中國的伏季休漁制度經過13次調整完善。現行的伏季休漁制度休漁類型為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實施情況
中國在黃海、渤海、東海、南海四大海區都實行了全面的伏季休漁制度,覆蓋沿海11 個省(區、市)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休漁漁船近10 萬艘休漁範圍為北緯12 度以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休漁時間各海域稍有區別,但基本在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之間。休漁期所禁止的作業類型各海區也有不同的規定,如渤海海域禁止除網目尺寸90 毫米以上的單層流刺網和釣鉤外的其他所有作業類型,而北緯35°以北的黃海海域禁止拖網和帆張網作業。在禁止範圍之內的作業活動在休漁期一律實行“船進港、網封存、證(捕撈許可證)集中”。伏季休漁屬於“命令與控制型”的政策手段,管理方式較簡單,管理成本較低,是迄今為止影響範圍最廣、影響程度最深、施行最為徹底的的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措施 。
實施效果評價
(一)短期效果。實行休漁政策可以確保目標種群幼魚、幼體的數量達到一定標準,休漁期結束後,漁獲量的增加以及漁獲物質量的提高效果也是顯而易見的,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使目標種群中處於產卵期的親魚和處在生長發育期的稚魚得到保護。休漁政策之所以選在伏季實施,原因是絕大多數經濟魚類在這一時期處於產卵高峰期,此時休漁可以確保其完成正常的產卵、孵化,以免將過小的幼魚甚至親魚捕撈殆盡,造成漁業資源數量銳減。
2、伏季為魚類生長速度較快的時期,禁漁期過後的漁獲物質量和大小都會明顯增加。據黃渤海區和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分析,伏季休漁前後相比較,幼帶魚和小黃魚均增大了8mm 以上,增重約10g,小黃魚在漁獲物中的比例也增加了幾倍,對恢復和增加資源量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3、對經濟魚類群落的生產力恢復有一定效果。例如,東、黃海區在開捕後,大黃魚、小黃魚、鯧魚等嚴重衰退的優質種類資源量有了不同程度的回升,南海區在開捕後的漁獲中,蝦蟹類、藍圓鰺、青鱗魚、二長棘鯛、帶魚、槍烏賊和海蜇等品種所占比例明顯增加。
4、漁獲量有了明顯的提高。如東海區主要海洋經濟魚類小黃魚、鯧魚的年捕撈產量在伏季休漁實施後的7 年中的平均值比實施前5 年平均值的相對增幅分別達3.5 倍和2.3 倍。
(二)長期效果。從長期來看,伏季休漁制度並未顯著改善海洋漁業資源惡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漁獲物整體質量水平仍然很低。目前,傳統的黃渤海群系的帶魚、鮃鰈類、真鯛、河魨、黃姑魚,已相繼失去漁業利用價值,東海區傳統的大黃魚、小黃魚、帶魚、烏賊“四大支柱魚類資源”,除帶魚還能維持一定產量外,其餘的已形不成魚汛,且呈現明顯的小型化。漁獲物組成的90%是青鱗魚、小公魚等小型低質魚類。
2、休漁的效果不能逐年累積。休漁期結束後,大量的捕撈投入不僅使當年的休漁效果消耗殆盡,甚至有可能導致漁業資源達不到休漁期開始前的水平。
3、漁業資源生物群落結構的退化明顯,魚類生物多樣性逐漸降低。魚類群落長度呈現小型種類和小個體增多,大個體減少,且長度範圍變小的趨勢。東海區小黃魚資源的群體結構已發生了質的變化,當齡魚的漁獲比例由伏季休漁制度實施前的43.14%上升至近年來的74.64%,剩餘群體的漁獲比例由56.86%下降至25.36%。
4、捕撈投入量過大,超過資源量能承受的範圍,漁業資源處於過度捕撈狀態,無法得到有效的補充和恢復。
因此,從伏季休漁的長期效果來看,漁獲物整體質量水平仍然很低,產量也未能連續提升,資源結構脆弱,我國漁業資源衰退的趨勢未得到顯著改觀 。
政策動態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6年海洋伏季休漁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2-29 信息來源: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發文單位】農業部辦公廳
【發文文號】農辦漁〔2016〕15號
【簽發時間】2016年2月25日
【印發時間】2016年2月25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局):
2015年,沿海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漁業部門”)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海洋伏季休漁的有關規定,全國休漁形勢總體比較穩定。但在部分地區和海域,休漁期間違法違規作業情況有所反彈。2016年,全國海洋伏季休漁海域、休漁作業類型、休漁時間延續2014年調整後的管理規定,保持不變。沿海各級漁業部門要繼續抓好貫徹落實,確保休漁制度順利實施。為做好2016年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宣傳引導,提早做好部署安排
沿海各級漁業部門要深入漁村、漁港、漁船,與漁民民眾開展面對面的交流,宣傳漁業法律法規和伏季休漁管理的具體要求,了解漁民民眾的困難和需求,引導和幫助他們提前做好生產安排,爭取廣大漁民民眾對休漁制度的理解和支持;要在運用好廣播、電視、報紙、海報、橫幅、明白紙等傳統宣傳方式的同時,充分利用網路、手機、微信等宣傳手段,讓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海洋伏季休漁,為加強休漁管理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強化協調配合,形成執法監管合力
沿海各級漁業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推動完善政府統一領導,漁業、海洋(海警)、公安(邊防)、工商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密切配合的休漁管理工作機制,努力實現各項休漁執法、監管措施及時到位,為休漁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各級漁業部門要明確任務分工,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各項休漁管理措施落到實處。上級漁業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部門要貫徹落實好上級部門的有關要求;漁政海上執法要密切做好與海警部門線外執法的協調配合,做好與港口檢查的協調配合,不同地區漁業部門也要互相支持,採取聯合檢查、交叉檢查、駐守檢查等方式,加強重要漁業海域、交界海域和違法違規漁業案件高發海域的執法監管。
三、突出管理重點,提高休漁管理效率
要重點針對伏休期間跨區作業、涉漁“三無”船舶、使用“絕戶網”等違規漁具,以及使用“電、毒、炸”違法作業等行為加強監管,必要時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要繼續執行好船籍港休漁制度,切實落實異地休漁漁船的監管責任;推行漁運船同步配套休漁制度,堅決打擊漁運船為非法作業漁船提供收購、運輸、補給等後勤服務。要充分發揮港口執法投入少、效率高的特點,切實強化漁港和漁船停泊點的執法監管和安全管理,切實做好“防風、防火、防盜、防汛”工作。要充分發揮民眾監督作用,建立完善信訪舉報制度,鼓勵漁民民眾對違規行為和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對舉報案件,要迅速部署,認真核查,嚴肅處理,並及時向舉報人通報相關查處情況。
四、強化支持保障,確保休漁順利實施
沿海各級漁業部門在做好休漁管理工作的同時,還要千方百計做好漁民服務工作,利用休漁期,組織舉辦各類培訓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提高廣大漁民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技能,消除安全隱患,為秋汛生產做好準備。各地要充分利用伏季休漁的有利時機,組織實施好海洋生物資源的增殖放流,多方爭取增殖放流資金投入,擴大增殖放流規模,提高增殖放流效果。要繼續將漁業油價補助政策與休漁管理結合起來,同時要充分利用好油價補貼調整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對漁業資源養護、漁民轉產轉業、休漁補貼等給予一定支持。
休漁結束後,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海洋伏季休漁執行情況進行認真總結,並將總結報告於10月底前以正式檔案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農業部辦公廳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