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辦漁〔2012〕24號
針對當前我國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有關問題,為切實加強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引導工作
沿海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海洋伏季休漁的有關規定和《農業部調整刺網休漁時間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2〕1號)的各項要求,以及《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1年漁業油價補助資金髮放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1〕126號)關於違反休漁禁漁規定作業扣除全年油價補助的有關規定,加大宣傳力度,確保休漁漁船及早了解新的規定和要求,贏得廣大漁民民眾對休漁規定調整的理解和支持,確保伏季休漁制度順利實施。
二、休漁漁船原則上回船籍港休漁
伏季休漁期間,所有應休漁船原則上回船籍港休漁。確不能回船籍港休漁的,由休漁漁船船籍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向停泊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異地休漁,休漁漁船要遵守停泊地休漁規定。跨省休漁的,由休漁漁船船籍港省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匯總後,向停泊地省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各海區漁政局要會同本海區各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異地休漁漁船管理辦法,早宣傳、早動員、早部署,切實落實異地休漁漁船的監管責任。
三、加強休漁期間漁運船的監管
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漁運船的監管,堅決制止漁運船為非法作業漁船提供收購、運輸、補給等後勤服務。對在休漁期為非法作業漁船提供收購、運輸、補給等後勤服務的,一經查實,要按《漁業法》第三十八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關於漁業法有關條款適用問題請示的答覆意見》(法工辦復字〔2004〕7號)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列入漁船管理“黑名單”,與漁運船的更新、買賣及相關惠農惠漁政策掛鈎。有條件的省(市)可探索建立漁運船漁政觀察員制度以及漁運船同步配套休漁制度。
四、強化港海聯動執法和執法信息通報
要有效調配現有漁業執法力量和管理力量,強化漁港、海上聯合執法,實現人員互派,信息共享,海陸聯動。要充分發揮港口執法投入少、效率高的特點,切實強化漁港和漁船停泊點的執法監管和安全管理,切實做好“防風、防火、防盜、防汛”工作。要加大對海上違規漁船的登臨檢查力度,對違規漁船原則上一律扣港處理,確不能扣港處理時要會同違法漁船船籍港漁政機構共同查處。對海上發現的拒不接受檢查的違規漁船,要做好相應的取證工作,按照《漁業行政執法協作辦案工作制度》的有關要求,做好證據移交和協查工作。加強執法信息交流和通報工作,及時反饋、報送案件查處進展和結果。
五、加強對休漁期間交界水域的管理
要切實加強對休漁期間交界水域的管理,加強對重點海域的巡航執法和重點漁港的動態監管,防止漁船違規出海和越線作業。我部將根據不同海域休漁時間安排,在休漁後期組織開展閩粵交界海域、北緯35度線“護漁行動”,有關海區漁政局和有關省要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確保“護漁行動”順利開展。
六、認真落實舉報案件的核查工作
我部漁業局、漁政指揮中心已於2011年8月發布《關於舉報涉漁違法案件給予獎勵的通告》。各地要大力宣傳,並結合實際制定本地的舉報獎勵制度,充分發揮漁民民眾的監督作用。對舉報案件,要迅速部署,認真核查,嚴肅處理,並及時向舉報人通報相關查處情況。對惡意虛假舉報行為,要及時會同當地公安部門查處。
七、繼續組織開展伏休交叉檢查工作
伏季休漁期間,結合海洋漁業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我部將組織各海區漁政局開展跨海區交叉檢查,相互學習借鑑,通報檢查情況,督促整改落實。具體檢查方式和時間另行通知。
請沿海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10月15日前將海洋伏季休漁管理總結材料報所在海區漁政局,各海區漁政局於每年10月30日前將總結材料報我部漁業局、漁政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