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檔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行政管理、制度建設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辦公自動化及信息網路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新聞宣傳、普法教育、信訪督辦、幹部培訓、老幹部服務和黨群工作。
(二)海域管理和海洋環境保護崗
負責全縣海域使用和海島管理工作;組織擬定並實施全縣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規劃、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以及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保護和治理規劃;承擔縣政府審批的海域使用項目的審核、海域使用權登記和海域使用權證書發放工作;組織實施海域使用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承擔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保護與管理工作;負責海洋、海島、海岸帶等重大工程項目以及開採海礦、海砂、海洋油氣和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以及海上人工構造物設定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海岸帶、海島資源的登記界定和海域勘界工作。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與漁業水域環境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實施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防治工作;組織審核海岸工程項目和核准海洋工程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對本縣海域轄區實施海洋巡航監視;組織海洋和漁業水域污染損害環境的應急監測、調查和協調處理;指導海洋與漁業監測體系建設。
(三)海洋捕撈崗
監管全縣海洋與漁業捕撈生產和產業結構調整工作;組織漁業資源調查和漁場預報及新漁場的開發;指導開發外海漁業工作;監督實施捕撈船網工具控制制度和漁用柴油補貼政策;負責實施先進捕撈技術與生產結合的示範點項目;組織全縣漁業生產的綜合調查;指導漁具漁法改良工作;參與審核遠洋漁業項目的立項,並協調項目的實施。
(四)養殖崗
指導全縣水產養殖業布局結構和品種結構調整;指導、監管全縣海淡水養殖捕撈生產;負責內陸水域、淺海灘涂和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和管理;負責全市水產養殖使用證、水產種苗等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負責水產養殖病害防治、新技術生產的試驗示範及培訓的實施和管理;負責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工作;依法對漁藥使用情況監督檢查;負責水產苗種的管理和指導水產原(良)種場建設。
(五)漁政與電信管理崗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行使本縣漁政管理職能。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負責核發本縣小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承擔全縣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產資源開發利用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政監督管理職能;組織實施海洋捕撈強度控制方案和漁業許可證制度,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組織實施漁業保護區、禁漁期、休漁期的監督管理;開展漁業資源管理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組織和協調重大漁政執法行動,協調重大漁業糾紛,查處嚴重漁業違規事件。
擬定本縣漁業無線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理本縣漁業無線電管理事宜,對縣內的漁業無線電台站、漁業無線電通信進行監督和檢查;審核申辦漁業無線電台的有關手續。
(六)漁港監督與漁業船舶檢驗崗
組織實施漁業保險制度;負責本縣小漁業船舶檢驗工作;負責全縣的漁船和漁港水域建設的管理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業船舶和漁港監督管理權;負責漁業船舶的註冊登記和漁業船舶船員的考試發證;管理漁港航標、信號等港口安全設施,發布航行通告,參與監督管理漁港重大水上水下工程項目的建設;負責組織漁船防颱風搶險救災工作;負責調查和處理漁港水域重大的漁業船舶海損事故;按規定負責漁港建設基金的管理;負責對建造、修理、改裝、改造、引進和營運的漁業船舶執行監督檢驗;監管生產船用的產品和材料。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與地方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制訂本縣海洋與漁業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組織編制海洋功能區劃、海洋利用規劃、海洋與漁業產業發展總體規劃,與有關部門合作編制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實施對海洋的綜合管理。監督管理國家、省授權的海域使用;按規定實施海域使用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依法監督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參與審批並監管海洋、海島、海岸帶等重大工程項目以及開採海礦、海砂、海洋油氣和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海上人工構造物設定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海域勘界工作。
(三)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協助有關部門制訂陸源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防治海洋工程項目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的環境保護工作;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以及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國家、省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四)負責實施轄區內的巡航監視,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和漁船檢驗;負責全市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負責全縣漁業產品質量檢驗、水產種苗的監督管理;負責實施漁船、漁機、網具的建造規範和技術標準;管理全縣海監和漁業執法隊伍;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漁業防風搶險和漁業無線電通信監督及漁船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海上搜救工作;組織處理漁業海事糾紛及漁業船舶海損事故。
(五)負責漁業行政管理,組織實施海洋捕撈強度控制方案、伏季休漁制度和漁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指導全縣養殖、捕撈、加工、流通和管理內陸水域、淺海灘涂漁業開發利用工作;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漁業產業結構調整、漁業產品品質改善和漁業產業化工作;負責漁港、水產原(良)種場、水產品市場、休閒漁業、現代化示範區的規劃和建設;負責全縣海洋與漁業信息網路、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路建設和管理;協同上級部門實施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六)負責有關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及成果的套用推廣;引導開發新興海洋產業;研究提出相關產業政策建議和技術進步措施;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
(七)負責全縣海洋經濟與漁業產業的統計和信息管理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縣海洋與漁業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
(九)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和地方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檢查指導各鄉鎮海洋與漁業工作。
人員編制
昌江黎族自治縣海洋與漁業局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