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區農林畜牧和水務局

(七)承擔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森林、野生動植物和有關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承擔森林資源、水資源、漁業資源、畜產資源的保護工作;承擔森林資源安全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林業產業發展;負責全區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基層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維護經營者林業合法權益的工作;組織實施集體林權制度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等重大林業改革,指導、監督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組織、指導、協調林權糾紛調處工作。 (十三)承擔漁政管理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管理區漁業執法隊伍;負責漁業許可和漁船、漁機、漁具漁法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組織選劃漁業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簡介

根據《中共茂名市茂南區委辦公室、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茂名市區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茂南辦發[2012]1號),設立茂名市茂南區農林畜牧和水務局,掛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牌子,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區農業局除相關市場監管執法外的職責,原區畜牧獸醫局除生豬屠宰管理外的職責,原區水務局、原區林業局、原區水產局、原區水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農林畜牧和水務局。
(三)將原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區農林畜牧和水務局。
(四)增加市下放(委託)並經區人民政府公布由區農林畜牧和水務局承擔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和區有關農村農業、林業、水果、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水政管理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編制全區農村農業、林業、水果、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水政管理等工作的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擬定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發展節水農業;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三)負責提出區農村社會發展戰略,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指導推進統籌城鄉發展綜合改革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和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土地使用權流轉工作;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管理農業機械化事業,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扶貧開發工作和指導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四)提出區級農業、林業、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和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森林專項貸款計畫,監督管理區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事業費和林業基金。
(五)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負責農作物、水果、森林重大病蟲害和水生生物疫病的監測預警與防控;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
(六)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承擔農業、森林、漁業、水利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七)承擔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森林、野生動植物和有關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承擔森林資源、水資源、漁業資源、畜產資源的保護工作;承擔森林資源安全工作。
(八)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負責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漁業水域污染行為,組織漁業環境監測監視、災害預報預警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林業產業發展;負責全區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基層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維護經營者林業合法權益的工作;組織實施集體林權制度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等重大林業改革,指導、監督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組織、指導、協調林權糾紛調處工作。
(十)負責轄區內水果管理的技術指導和諮詢工作;負責水果市場信息的匯集和傳遞,協調和指導水果流通。
(十一)負責本地區的動物防疫工作;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管理、種畜禽管理、飼料管理、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官方獸醫和執業獸醫管理以及動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實施水產養殖證制度、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漁業捕撈許可證制度;組織、監督實施漁業捕撈限額制度;指導水產品市場的規劃和建設;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對水產養殖行為和投入品(漁藥、飼料等)使用進行指導、跟蹤;宣傳貫徹生產食用安全標準、規範。
(十三)承擔漁政管理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管理區漁業執法隊伍;負責漁業許可和漁船、漁機、漁具漁法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組織選劃漁業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十四)對全區水務行業(包括城鄉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實行一體化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有關水利項目初步設計;負責全區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和監督水利行業供水,對農村安全飲水及鄉鎮供水實行統一管理;組織擬訂重要江河堤圍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鄉鎮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秘、機要、檔案、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接待事宜、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檢查和督促實施農業突發事件應急各專項預案,協調處置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組織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直屬單位及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會、婦女、計畫生育和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系統內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審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工作。

政策法規和科教股

負責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承辦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擬訂行業管理的實施辦法;監督和管理行業行政許可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執法檢查、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和重大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擬訂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及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承擔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管理、指導農業科研、技術推廣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引進植物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協調外來物種的管理;負責對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組織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和農業科研成果鑑定評審。
提出主要農產品價格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政策建議;收集並上報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工作。

財務股

負責區財政撥給農業、林業、水果、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各項經費及本部門各項經費的管理、預算、決算,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組織編制區級水利部門預算、決算;承擔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四計畫外經與經營管理股(掛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農業和農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引導農業結構調整;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措施,協調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建設,培育農業龍頭企業;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業利用外資和農業招商項目規劃;開展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農業對外開放,發展創匯農業;協調農業企業境外投資、農業招商引資和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組織協調農業會展、洽談會、論壇等活動;承擔培育和發展農業名牌產品;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有關外事工作。
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協調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擬訂農村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和措施;協調、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與改革;協調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協調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提出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改革措施並組織實施。
(五)農村建設與改革協調指導股
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推進“三農”工作的政策建議;審核有關部門起草的涉農政策建議;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和信息,總結推廣“三農”工作先進經驗;協調處理“三農”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中央、省和市“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農村改革與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擬訂農村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範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經營管理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金融保險制度和農林牧漁體制改革創新;研究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擬訂新農村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牽頭協調和承擔相關維穩和信訪工作。
(六)種植業管理股
擬訂種植業、水果生產的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水果生產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種植業相關生產建設項目;協調農作物、水果新品種和適用先進技術的引進、推廣工作;承擔種植業、水果生產統計有關工作,收集並上報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分配和調配;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發展節水農業工作;負責水果產後市場及保鮮加工調查研究和指導水果包裝設計、水果品牌的申報、收集水果銷售信息。
(七)土肥環保能源股
負責編制全區土壤、肥料建設規劃及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改造中低產田的組織實施工作和發展生態農業,實施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農村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提出農村環境保護和農村能源建設規劃及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試驗、示範、推廣工作;管理農村能源建設和節能工作;協調、指導對農業和農村環境污染的控制與防治;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
(八)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措施;協調農機引進、示範、推廣、培訓工作;組織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農機產品的試驗、鑑定和認證管理;協調農機推廣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制訂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計畫;依法劃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危害區劃;承擔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漁業投入品使用和轉基因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漁業標準,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漁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流通;組織實施農產品(含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管理工作。
(十)規劃與水保農水股
組織水利水電規劃的編制和審查;承擔水利科研立項審批、管理、鑑定、登記等工作;管理水利計量、標準化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審核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區級水利建設資金規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審核區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
(十一)水資源管理股(掛區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有償使用和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研究、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規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鎮街供水的水源規劃、鎮街防洪、鎮村污水處理回收利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組織核定區管河道的納污能力;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指導江河湖泊采砂管理,負責區管河道采砂權的審批。
(十二)水務公用事業股
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全區供水、污水處理的管理和經營;辦理鎮街供水、污水處理行政許可和審批業務;草擬全區污水處理年度運營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全區供水、污水處理的調查研究,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農村供水、人畜飲水建設管理工作。
(十三)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股(掛農電管理股牌子)
組織開展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開展江河和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以及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區屬水利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組織農村水電工程、機電排灌工程的建設和技術審批工作;負責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信息統計和農村水電的建設工作。
(十四)營林股(掛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編制營林發展規劃、計畫,組織、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工作;指導、監督林木種苗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指導城區林業的建設;組織、指導、監督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工作;依法推動退耕還林工作;監督、指導林業有害生物和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檢疫工作;指導國有苗圃的建設和管理;監督、指導提出森林植物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林木種苗、木本藥材、木本花卉、林產品經營加工和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管理;組織、協調用材林、經濟林等基地建設工作;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林業技術監督、林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林業科技體系建設等工作;開展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林政股(掛區林業改革和發展辦公室、區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糾紛調處辦公室牌子)
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估,發布相關信息;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採伐、運輸、經營管理;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承擔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監督、管理木材經營、加工,審核發放木材經營許可證,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與管理;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發展工作,組織實施集體林權制度等林業改革;負責林地林木權屬及其流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監督、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監督、指導提出主管的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名錄的調整意見;提出林業生態建設的綜合性政策建議。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調處山林權屬糾紛的政策、法律、法規;審查和受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調處縣(市、區)際、鎮(開發試驗區)際和各鎮(開發試驗區)發生的重大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指導和協助各鎮(開發試驗區)山林權屬糾紛調處工作,接受山林權屬糾紛的法律諮詢。
(十六)森林防火辦公室(掛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撲火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森林火災撲救工作,配合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編制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森林火險區劃,監測和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區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指導和監督陸生野生動物、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合理利用;負責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小區的管理,以及對野生動植物經營單位或馴養繁殖(培育)單位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監測;組織、協調濕地保護工作。
(十八)畜牧股
負責種畜禽生產經營的管理、種畜禽品種資源的保護和培育,提高種畜禽品種質量;研究擬定畜牧業產業政策,引導畜牧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畜牧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優質、高產、高效畜牧業基地建設;負責飼料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質量監測、鑑定和監督管理;組織生產及進口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的登記工作。
(十九)獸醫防疫股
負責動物防疫、檢疫、獸醫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制訂動物疫病的預防計畫,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對發生傳染病採用預防控制和撲滅的系列措施;發生人畜共患病時,與衛生等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控制、撲滅措施;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的執行監督和管理;負責官方獸醫和執業獸醫管理以及動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工作。
(二十)漁業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漁業發展規劃;承擔水產養殖、捕撈漁業管理工作;國家二級以上及省重點水生動物的捕捉、運輸、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的核准;上報三級以上漁港的認定;承擔漁場漁汛信息的發布和漁具漁法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和漁業健康養殖;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養殖許可制度和種苗生產許可制度;辦理水產種苗進出口事項;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漁業區合作經濟組織、漁民專業合作組織;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組織漁業水域資源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監測監視漁業生態環境污染損害的情況,協助有關部門擬訂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國家索賠工作;組織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增殖放流,監督管理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承擔漁業環境監測監視、災害預報預警;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應急預案;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農林畜牧和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7名,核銷事業編制23名,記賬管理事業編制4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5名;專職黨組副書記1名;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1名,區三防辦主任1名;正股級領導職數23名(含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副主任1名,區三防辦副主任1名,區移民辦主任1名),副股級領導職數15名。
總農藝師1名,總畜牧獸醫師1名,總工程師1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根椐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增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為區農林畜牧和水務局的直屬副科級行政單位。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國家扶貧開發的方針政策;擬訂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扶貧資金和基金管理、監督工作,組織區直機關對口扶貧;協調組織省直、市直駐我區單位定點扶貧工作;承擔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廣東省漁政總隊茂南大隊(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茂南檢驗站牌子)
廣東省漁政總隊茂南大隊為區農林畜牧和水務局直屬行政執法單位,為區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副科級單位,使用行政執法專項編制。主要職責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履行漁政管理和監察職能,保護漁業環境和資源,維護漁業生產秩序。組織實施全區漁業水域的巡查監視,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漁港水域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防污及漁船事故調查處理,監管漁業無線電台。負責漁業船舶登記和職務船員、遠洋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審證、換證。檢查監督漁業準入、持證養殖、育苗、捕撈、運輸,檢查處理禁用的漁具、非法漁獲物。負責檢查監督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實施,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執法檢查。依法對漁業船舶及其產品進行檢驗、監督,對漁業船舶修造廠及設計單位進行資格認可。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東省漁政總隊茂南大隊行政執法專項編制6名,其中船員編制1名。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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