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新會區海洋與漁業局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十二)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 (三)海洋與漁業監察股。

簡介

江門市新會區海洋與漁業局是承擔全區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職能的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正科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套用的職責。
(三)加強海洋事務綜合協調、生態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
(二)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受理、審查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八)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參與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套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區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承辦區政府和上級海洋與漁業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海洋與漁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退休人員服務、統計、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應急預案;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業務管理系統等項目的有關工作。
(二)海域和海島管理股。
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實施海域使用權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受理、審查海域使用項目,承擔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開發、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海域、海島使用論證評估;審查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實施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和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協調相關海洋事務,指導海洋開發活動;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和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等規劃;承擔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組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
(三)資源環境管理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承擔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與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防治工作;承辦海洋與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國家索賠工作;組織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增殖放流,監督管理水生野生動物及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指導監測、評估海洋災情和海洋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海洋防災減災系統建設;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套用。
(四)漁業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承擔海洋與漁業統計、產業信息工作;承擔水產養殖、捕撈漁業管理工作;承擔收集漁場漁汛信息和漁具漁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漁業健康養殖;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行政許可制度、養殖證制度和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指導深海和遠洋漁業工作,參與涉外漁業事件處理;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漁區合作經濟組織、漁民專業合作組織。
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和指導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的研究、引進、轉化和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漁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監督管理水產苗種引進。
承擔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漁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漁業標準,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漁業機械化、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實施水產品產地認定製度。
四、人員編制
區海洋與漁業局機關事業編制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股長領導職數6名。工勤崗位普通雇員2名。人員經費由區財政核撥。
五、直屬行政執法機構
廣東省漁政總隊新會大隊(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新會大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新會檢驗站)為區海洋與漁業局直屬行政執法機構,副科級。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船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工作;負責管轄海域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負責漁業種苗、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執法檢查;承擔伏季休漁安全管理工作。
廣東省漁政總隊新會大隊下設4個內設機構和1箇中隊(均為正股級)。
(一)辦公室(督察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宣傳等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聽證、應訴工作;組織查處執法人員違法違紀重大案件;承擔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督察工作。
(二)漁政漁港監督股(漁業船舶檢驗股)。
承擔漁業船舶及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設計單位及船用產品製造企業的監督工作;承擔漁船安全監督、漁港港務監督和漁業船舶登記工作;管理漁船檔案;組織漁業船員的考試和發證工作;承擔漁船海事、漁事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漁業生產安全和伏季休漁的管理工作。
(三)海洋與漁業監察股。
承擔管轄海域的巡航監視,監督檢查海域使用、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工程、海洋傾廢、海洋電纜管道鋪設等海上活動;承擔海島生態保護、陸源污染物排海的執法檢查;依法查處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破壞生態資源等違法行為;負責漁業種苗、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執法檢查。
(四)指揮股(裝備技術股)。
擬訂執法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組織、指揮、協調全區海洋與漁業執法行動;依法組織管轄海域巡航監視工作;承擔執法裝備建設工作。
(五)廣東省漁政總隊新會大隊直屬中隊(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新會大隊直屬中隊)。
負責執法船艇管理工作;承擔對近海海域和漁業水域巡航巡查和漁事海難等救援救助工作。
廣東省漁政總隊新會大隊(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新會大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新會檢驗站)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5名。其中:大隊長、教導員各1名,正副股職領導職數12名(含副大隊長2名,中隊長、指導員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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