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更

3.企業法人變更登記。 4.企業註冊資本變更登記。 6.企業類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的定義



企業變更是指企業成立後,企業組織形式、企業登記事項的變化。引起企業變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種:企業合併、企業分立和公司組織變更
公司變更內容 

企業變更的內容

1.企業名稱變更。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企業住所變更。企業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企業法人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企業註冊資本變更登記。企業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檔案。企業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企業註冊資本的25%。
企業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企業在報紙上登載企業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企業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企業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企業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6.企業類型變更登記。企業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檔案。
7.股東和股權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企業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8.企業合併、分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企業,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併協定和合併、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