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原因
1.契約期滿清算
2.法律規定清算
3.無法經營清算
4.違法經營清算
5.產權變動清算
6.破產解散清算
法律程式
1.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於普通清算.
2.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參加並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