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原《公司法》(2005年修訂版)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反過來說,非貨幣出資要低於70%。但2013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對該出資結構的限制。
2009年工商總局發布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從此股權出資也可以成為非貨幣出資方式之一。
原則限制
一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即可以用貨幣評估、計量並確定其價值,無法估量其價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為出資;二是可以依法轉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財產,如禁止轉讓的文物等,及根據其性能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於出資。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哪些財產不得用於出資,公司的股東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要求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交付實物出資,屬於動產的,應當移交實物;屬於不動產的,應當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的登記手續;股東以智慧財產權出資,應當向公司提交該項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檔案資料和權屬檔案;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