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而言之,民事合夥是指設立與存在的基礎是民法的合夥;商事合夥是指設立與存在的基礎是商法的合夥。[1] 具體而言,民事合夥是指向社會提供專業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商事合夥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銷售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
民事合夥比較強調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將合夥視為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係;而商事合夥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間的集合性,將合夥視為合伙人之間基於合夥契約而成立的享有某種特定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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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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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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