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夥

我國實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沒有所謂民事合夥與商事合夥的概念。 簡而言之,民事合夥是指設立與存在的基礎是民法的合夥;商事合夥是指設立與存在的基礎是商法的合夥。 具體而言,民事合夥是指向社會提供專業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

我國實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沒有所謂民事合夥與商事合夥的概念。民事合夥與商事合夥是大陸法系的傳統分類,是合夥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類。(為了能夠比較全面地看民事合夥,在這裡把民事合夥與商事合夥一起展示)
簡而言之,民事合夥是指設立與存在的基礎是民法的合夥;商事合夥是指設立與存在的基礎是商法的合夥。[1] 具體而言,民事合夥是指向社會提供專業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商事合夥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銷售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
民事合夥比較強調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將合夥視為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係;而商事合夥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間的集合性,將合夥視為合伙人之間基於合夥契約而成立的享有某種特定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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