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在私有制社會裡,法律和社會心照不宣地維護企業所有這和企業意志的高度統一基礎上的二者法律人格的分離,並隨時糾正這種高度統一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失衡,以利交易和投資的開展。在計畫經濟年代國有企業作為政府附屬物的情況下,也不存在企業財產權問題。從實證的觀點來看,企業法人財產權問題,始於蘇俄20年代施行新經濟政策時,其法學界關於國有企業的地位及其財產權性質的討論。當時蘇俄為發展經濟施行新經濟政策,對國有企業進行獨立核算,並要求其在商業的基礎上進行經營活動。企業由國家設立或所有,卻在商品經濟的條件進行自主經營,明顯具有某種獨立性,不想私人企業那樣受制於具體的老闆,在私有制下很明確的法權關係產生了模糊和崩潰,給理論界造成了較大的困惑。蘇俄法學家便結合當時的經濟政策和法律規定,對國有企業的法律地位和財產權問題進行了曠日持久的討論。
蘇聯法學家提出了形形色色的企業法人財產權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1、企業私有權或所有權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既然在經濟上獨立於國家,實行經濟核算,他們變成了原先為國家所有的企業的財產的私人所有者。這種觀點和當時的主流意識形態背道而馳,故沒有產生什麼影響。
2、雙重所有權觀點。這是爭議最大,也流傳最廣泛的一種觀點。主要有商品所有權觀點、信託所有權觀點、“總分式”所有權觀點等。
3、經營管理權觀點。著名法學家A.B.維涅吉克托夫提出了完整的國有企業經營權觀點。國家是全民財產的唯一的所有權人,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及其財產用途的範圍內,對國家交給他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觀點及其評析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對國有企業的財產權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探討。70年代末80年代初實行“擴權讓利”,80年代中期進行了兩步“利改稅”試驗,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又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和“租賃制”。這些改革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並完善了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增強了國有企業的活力。但並沒有為國有企業找到一個真正的出路,國有企業仍然是國民經濟問題和矛盾的焦點所在。
1993年中國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法人財產權”概念,對國有企業的改革無異於是一個新的構想。中國學者對此給予了極大關注和熱情,紛紛投入到現代企業制度的探索中,對法人財產權概念進行了深入分析,並提出了多種觀點。主要有一下幾種:
持占有權觀點的學者認為,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具有雙重財產權關係,這種雙重所有權就是國家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和企業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權,而國家所有制的法律內容應是國家所有權和企業占有權的有機統一國家與國營企業都居於雙重身份,國家既是主權者,又是全民財產所有者;國有企業既是主體又是客體,他既是相對獨立的法人,又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因此在國家與國營企業的關係中,國家享有所有權,國營企業享有占有權。所謂占有權,是一種相對的所有權,屬於物權性質。它既是獨立的,又是派生的,它不是基於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而產生,而是基於國家的授予。這種觀點,不僅在用語上與作為所有權權能之一的占有權相混淆,而且國營企業的財產權與現代民法上所規定的占有也大相逕庭。該觀點還與我們隨後將提到的用益權說一樣,其最大缺陷是都沒有從客觀實際出發來把握這種具有特殊規定性的國營企業財產權的性質和內容,而是力圖尋找一種在歷史上曾經存在過與其相類似的財產權概念,並以這種財產權的固有內容來解釋社會主義國有企業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用傳統的法律術語來說明與以前社會所根本不同的新型經濟關係。
用益權觀點的主張者認為,國有企業的財產權是一種國家依法設立的用益權。在用益權存續期間,企業按自己的意志對企業財產使用收益,國家不得過問。此時國家所有權純為最終收回財產或其價值的權利,此時國家所有權純為最終收回財產或其價值的權利,是一種虛有權。這種觀點的缺陷是不能用“用益權”來概括企業所享有的全部財產權利,因為除占有使用權外,企業還依法享有一定的處分權而且用益權的設立一般是通過契約規定,並且有一定的時間期限,而國企的用益權的情況卻與此在不相同。國有企業的財產由國家授予,其目的是通過企業的活動為國家增加更多的社會財富,企業的存續事先一般是無法確定的。
法律所有權和經濟所有權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在國家與國有企業的關係中,國家只是名義上享有所有權,所有權的各項全能均為企業實際享有,所以這是一種法律上的單純所有權;企業享有經濟所有權,直接對企業財產行使所有權的全能、並取得經濟利益。使國家享有單純所有權,企業享有經濟所有權,便可以既保證企業的自主權,又保證國家利益的實現。這種提法首先在在概念是不科學的,“經濟所有權”並不是法律概念,從馬克思創始這種概念的本意說,也不是在法律的意義上使用的,這裡的“經濟所有權”,在法律上表現為土地經營權。
缺陷
其一、不論以上所述哪一種雙重所有權觀點,都是以財產的價值形態與使用價值形態的分離為其立論基礎,這種直接將經濟學上的概念移植到法學領域的作法不合適。首先,經濟學上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分離是以商品交換為前提的,而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通常的商品交換有著根本的不同,因此這種分離的前提不存在;其次,價值與使用價值是以商品為載體的,投資者對企業法人的投資,既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即使可以認為以實物為投資時,發生了價值與使用價值的分離,也決不可以說以工業產權投資時也發生了使用價值與價值的分離。
其二、大家知道,中國的法律制度主要繼受於日本和台灣,而後兩者的法律又基本上淵源於大陸法系。所以中國的法律體系有濃厚的大陸法系的傳統,尤其是民法上的物權和債權制度。雙重所有權觀點直接與大陸法系的物權法上的一物一權原則相矛盾,大陸法系的完善的物權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同一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相互牴觸的物權。而根據所有權的控制性、支配性特點,同一物上必然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雙重所有權觀點,直接地違反了“一物一權‘這一所有權的絕對排他性原理。不管持這種觀點的人對這兩種所有權作何種設計,終究是與基本的法理相違背的。
其三、“雙重所有權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它把所有權視為其各項權能的簡單相加,這是由於日爾曼習慣法中不成熟的所有權而形成的觀念上的誤區。而根據大陸法系的物權法,所有權人即使將其全部權能轉讓 出去,仍不喪失其所有權人的地位。而得到所有權能的人也不就因此就享有了所有權。在雙重所有權名義下,不論賦予企業何種所有權,人們都不難發現,這種權利總是從股東的所有權中派生的,在企業的層次上,不可能有真下的所有權。
再一種觀點是綜合權說,這種觀點把財產權看作是與人身權相對應的概念,認為法人財產權並不是一種單一的權利,而是物權、債權、法人財產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多種權利的統一體。這種觀點似乎很全面,但仔細但仔細推敲卻毫無道理,法律規定這樣一個大而全、無所不包的概念有什麼實際意義?這種觀點也就不攻自破,而且這種觀點所包含的法人所有的觀點與我們隨後將提到的法人所有權觀點有著相同的錯誤。
對於這種把法人財產權看作是法人所有權的觀點,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其謬誤:
第一、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是法人所有權觀點無法逾越的鴻溝。不管是從公司產生、發展的歷史來看,還是就當今世界各國的規定而言,法律從來都不否認,股東或者投資者由於其投資行為而對被投資主體享有的重大問題決策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和資產受益權,不但不否認,還加強這方面的權利。股東訴訟權發展即是其表現。股東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顯然不是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性質權利所能解釋的。
第二、把法人財產權看作是法人所有權的支持者在潛意識裡把擁有所有權看作是法人獨立人格的前提,是進行民事流轉、商品交換的必要條件。而實踐的情況卻表明,非所有權人利用擁有的處分權進行商品交易,是一種很經常的商業行為。如代理行為、經紀行為、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行為等。而且從法人產生來看,也不是為了要擁有所有權的原因。正是由於離異於財產所有權人,才導致法人獨立人格的產生。
第三、就實際的生活狀況而言,公司法人的大股東並未超然於公司的經營之外,對公司置之不理,拱手將公司的控制 權讓給經理階層,而是仍牢牢控制著公司。可見,公司股東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支配權並未完全轉移給公司法人。
理論界定
法人財產權所要確定的是企業產權關係,對法人財產權的理解,必然要牽連到對產權概念的界定。產權概念來自英美法系,在改革開放以來得到了廣泛的套用。但人們權對產權的概念卻認識不一,在經濟學界和法學界中有著較大的差別。中國關於產權概念主要有以下觀點:與人身權相對應的財產權說、財產所有權說、物權說、企業法人財產權利說等。
產權概念的確定,不能脫離其本來的含義,同時也要考慮中國已有的概念體系。英美法系的產權,既表示財產,也表示財產所有權和相對於債權的財產權,包括智慧財產權。而且由於英美法系中的財產法與契約法是平行關係,所以,其本意是與債權相對 的絕對權對世權,其範圍相當於大陸法系的物權和智慧財產權。而中國傳統上所使用的產權概念,一直是在與“人身權”相對 的意義上使用的,我們所使用的產權概念要包括英美法系的產權概念。綜上所述,從產權概念的本來意思和中國實踐中對有關概念的實踐情況來說,將產權理解為物權是合理的。
從其含義來看,它與企業的經營權是基本一致的,但財產權的規定明確並且更強調其物權的性質。首先,法人財產權具有絕對性,其權利主體是確定的,而其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人,任何的部門、機關、團體和個人都負有不干涉企業依法行使其支配所擁有的財產的義務;其次,法人財產權具有排他性,同一財產上不允許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這樣的權利存在;再次,法人財產權具有直接支配性,法人財產權的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只以自己的行為為要件,而不須要他人的介入為前提。
把企業法人財產權看作是企業經營的觀點受到了許多的批評和指責,有人認為經營權是造成國有經濟弊端的主要根源,它必然會回到所有權人過多干預企業法人經營權的局面,由此而斷定經營權說是日益走向沒落的理論。但是這種說法卻經營不起推敲,沒有說服力。法律所調整的對象,是以社會關係的性質為主要基礎來劃分的,那些屬於基礎性的社會關係直接為社會性質所決定,並在法律上體現為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企業經營權真實地反映了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國家和企業的關係,這是公有制占主導地位的社會性質所無法迴避的問題,除非進行社會性質的變更,它並不因某個階段性管理體制的改革和調整而改變。
立法規定
雖然中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企業法人財產概念,但我們從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規的相互聯繫中,還是能夠比較清析地確定法人財產權的外延及其內涵的。
1994年國務院健頒布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中對法人財產權也作了相應規定,國有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了其經營的財產,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的財產,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企業以其全部的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把握法人財產權概念的準確的含義,對於理論和實踐中理順產權關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國企改革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從我們以上的分析可以體會到。這裡需要強調的是不能過分誇大確立法人財產權制度的作用,要把它放在中國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中去準確地把握其意義。法人財產權制度的確立僅僅是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準備了基礎性的條件,還需要企業的領導機制、激勵機制、監督機制、保障機制等制度的設定和完善與其相適應。當然,最關鍵的還是司法階段,要確定能保障正確的理論、政策得到較好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