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 徵收方式鑑定
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 1 至 3 月底。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後 3 個月內鑑定完畢。 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一經確定,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做變更,但對鑑定為查帳徵收方式的納稅人,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時調整為定額或定率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一) 納稅人不據實申報納稅,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財務資料接受稅務檢的。
(二) 在稅務檢查中,發現有情節嚴重的違反稅法規定行為的。
對鑑定為定額或定率徵收方式的企業,如能積極改進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帳簿,規範財務核算,正確計算盈虧,依法辦理納稅申報,達到查帳徵收方式的企業標準的,在次年鑑定時,可予以升級,鑑定為查帳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般情況下,從稅務成本的方面考慮,企業主營業務的淨利潤率,如果高於所屬行業定率徵收應稅所得率,則實行定率較為有利,反之,則實行查賬徵收較為有利。部分行業購進商品很難取得進貨發票或取得發票的成本太高,建議考慮採用定率徵收。如何確定徵收方式,必須結合企業的業務類型、業務量的大小、客戶情況等綜合考慮。
二、企業所得稅定率徵收及稅額計算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如下:(一)適用範圍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
1 、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按昭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動作應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2 、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部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3 、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4 、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5 、帳目設定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並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6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昭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二)核定徵收的辦法
核定徵收方式包括定額徵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兩種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
1 、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式和辦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
2 、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 = 收入總額 * 應稅所得率
或 = 成本費用支出額 / ( 1- 應稅所得率) * 應稅所得率
稅務部門會給出一份應稅所得率表,
比如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7-20% ;建築業、房地產開發業 10-20% ;飲食服務業 10-25% ;娛樂業 10-25% ;其他行業 10-30% 。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適用某一行業的應稅所得率。
三、企業所得稅查賬徵收及稅額計算
建立健全帳簿,規範財務核算,正確計算盈虧,依法辦理納稅申報,達到查帳徵收方式的企業標準的,可申請企業所得稅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各類內資企業或組織。具體包括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聯營企業和其他組織。
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和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資產收益、特許權使用費和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減除準予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等項目後的餘額。
下列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 資本性支出。
2. 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 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 各項稅收滯納金、罰款和罰金。
5.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 各類捐贈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
7. 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8.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3 萬元以下的,稅率 18%; 3 萬元至 10 萬元的,稅率為 27%; 10 萬元以上的,稅率為 33%.
查賬徵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
( 1 )季度預繳稅額的計算
依照稅法規定,企業分月(季)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季度的實際利潤計算應納稅額預繳; 按季度實際利潤額計算應納稅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 1/4 計算應納稅額預繳或者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計畫利潤額)計算應納稅額預繳。計算公式為:
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稅額=月(季)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或者
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稅額=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1/12 (或 1/4 ) × 適用稅率
( 2 )年度所得稅額的計算
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都應當在分月(季)度預繳的基礎上,於年度終了後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其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彙算清繳應補(退)企業所得稅稅額=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月(季)已預繳企業所得稅稅額
( 3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 = 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在所得稅的實際征管工作及企業的納稅申報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般是以企業的會計利潤總額為基礎,通過納稅調整來確定的,即:
應納稅所得額 = 利潤總額 + 納稅調整增加額 - 納稅調整減少額 - 以前年度虧損 - 免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