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
國發〔2007〕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准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檔案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案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範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檔案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國務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
序號 | 文 件 名 稱 | 相關政策內容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款 |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款 |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 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6 | 國務院關於上海外高橋、天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頭角、大連、廣州、廈門象嶼、張家港、海口、青島、寧波、福州、汕頭、珠海、深圳鹽田保稅區的批覆(國函〔1991〕26號、國函〔1991〕32號、國函〔1992〕43號、國函〔1992〕44號、國函〔1992〕148號、國函〔1992〕150號、國函〔1992〕159號、國函〔1992〕179號、國函〔1992〕180號、國函〔1992〕181號、國函〔1993〕3號等) |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7 | 《國務院關於在福建省沿海地區設立台商投資區的批覆》(國函〔1989〕35號) | 廈門台商投資區內設立的台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福州台商投資區內設立的生產性台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非生產性台資企業,減按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8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南寧、重慶、黃石、長江三峽經濟開放區、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國函〔1992〕62號、國函〔1992〕93號、國函〔1993〕19號、國函〔1994〕92號、國函〔1995〕16號) | 省會(首府)城市及沿江開放城市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
9 | 《國務院關於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函〔1994〕9號) | 在蘇州工業園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0 | 《國務院關於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適用範圍的通知》(國發(1999)13號) | 自1999年1月1日起,將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3目關於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擴大到全國。 |
11 | 《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施行) | 廣東省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5%。 |
12 | 《對福建省關於建設廈門經濟特區的批覆》(〔80〕國函字88號) | 廈門經濟特區所得稅率按15%執行。 |
13 | 《國務院關於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國發〔1988〕26號) | 在海南島舉辦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稅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款 |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5 | 《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46號) | 國家旅遊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6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黑河、伊寧、憑祥、二連浩特市等邊境城市的通知(國函〔1992〕21號、國函〔1992〕61號、國函〔1992〕62號、國函〔1992〕94號) | 沿邊開放城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7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南寧、昆明市及憑祥等五個邊境城鎮的通知(國函〔1992〕62號) | 允許憑祥、東興、畹町、瑞麗、河口五市(縣、鎮)在具備條件的市(縣、鎮)興辦邊境經濟合作區,對邊境經濟合作區內以出口為主的生產性內聯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 |
18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南寧、重慶、黃石、長江三峽經濟開放區、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國函〔1992〕 62號、國函〔1992〕93號、國函〔1993〕19號、國函〔1994〕92號、國函〔1995〕16號) | 省會(首府)城市及沿江開放城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 |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2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2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海南省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2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 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上海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2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2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 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
2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國務院關於〈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的批覆》(國函〔1988〕74號) | 設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 對試驗區的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徵所得稅。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或10%的稅率,減半徵收所得稅。 |
26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 需要照顧和鼓勵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的,過渡優惠執行期限不超過5年。 |
27 | 《國務院關於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國發〔1988〕26號) | 在海南島舉辦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
28 | 在海南島舉辦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 |
29 | 在海南島舉辦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從事服務性行業的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者2000萬人民幣,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 |
30 | 《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 |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徵所得稅。 |
湖南《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地稅稽查局、省局直屬局:
為規範企業所得稅征管,保障新稅法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省局制訂了《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
附屬檔案: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明細項目表(稅法規定類)
2.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明細項目表(專項優惠政策類)
3.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4.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
二○一○年三月二日
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凡在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查賬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並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減稅、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國務院及其財稅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專項優惠。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分為報批類優惠和備案類優惠。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報批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實行報批管理;未明確規定報批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應本著精簡、高效、便利的原則,儘量簡化手續,減少報送資料,方便納稅人。
第二章 報批類優惠管理
第六條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優惠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稅收優惠申請報告,列明優惠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法律法規要求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優惠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優惠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後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八條 稅收優惠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合法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法律責任。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
第九條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申請,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條 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稅收優惠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優惠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稅收優惠審批書面決定。
第三章 備案類優惠管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和其他相關備案資料。
第十三條 省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和本省實際,制定《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明細項目表》,明確納稅人應提供的具體備案資料,並依照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增補和修訂。
第十四條 備案類稅收優惠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後備案。
事前備案和事後備案方式的劃分,由省局確定並不定期公布。
第十五條 列入事前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之前提請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執行。
對需要事前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列入事前備案的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局規定需要報送後續管理證明資料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相關證明資料。
第十六條 列入事後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提請備案。
事後備案經審核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並相應追繳稅款。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請備案的資料,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備案資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二)備案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備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備案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備案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備案資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工作,並書面告知納稅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依法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稅收優惠備案審核是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備案資料與法定減免優惠條件進行的相關性、合法性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備案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停止其稅收優惠的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及其財稅主管部門新頒布的備案類稅收專項優惠,在省級稅務機關未統一備案方式和備案資料之前,各市、州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暫行備案方法。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中發現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符合政策條件的,應及時通知主管稅務機關,並追繳稅款。對涉嫌騙取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一:
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明細項目表(稅法規定類)
(2009年版)
優 惠 項 目 | 優惠 方式 | 備 案 類 型 | 備 案 時 間 | 備 案 資 料 | 後 續 管 理 |
1、國債利息收入 | 免稅收 入 | 事後備案 | 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銀行註明“國債利息”的利息清單或國債交易交割單。 | |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免稅收 入 | 事後備案 | 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被投資方利潤分配決議 | |
3、符合條件的非盈利組織收入 | 免稅收 入 | 事前備案 | 取得非盈利組織資格後30日內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非盈利組織資格證書 | 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申報表以前,報送後續管理相關資料:非盈利收入情況核算說明。 |
4、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 | 定期免徵、減征 | 事前備案 |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後15日內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或農產品初加工的核算情況說明 | 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申報表以前,報送後續管理相關資料:減免稅所得核算情況說明。 |
5、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 | 定期免徵、減征 | 事前備案 |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後15日內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有關部門批准該項目檔案複印件 3、該項目完工驗收報告複印件 4、該項目投資額驗資報告複印件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 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申報表以前,報送後續管理相關資料:減免稅所得核算情況說明。 |
6、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 | 定期免徵、減征 | 事前備案 |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後15日內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有關部門批准該項目檔案複印件 3、該項目完工驗收報告複印件 4、該項目投資額驗資報告複印件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 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申報表以前,報送後續管理相關資料:減免稅所得核算情況說明。 |
7、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 免徵、減征 | 事後 | 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技術轉讓(或出口)契約副本 3、省級以上科技部門(或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契約登記證明(或技術出口契約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4、技術出口契約數據表 5、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 |
8、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 稅率優 惠 | 事後備案 | 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 | 1、《小型微利企業審核認定表》 | |
9、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 稅率優 惠 | 事前備案 | 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30日內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 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申報表以前,報送後續管理相關資料,參見國稅函〔2009〕203號檔案要求 |
10、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 | 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免徵或減 征 | 事前備案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省級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機關的批准檔案 | 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申報表以前,報送後續管理相關資料。 | |
1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 | 加計扣除或攤銷 | 事後備案 | 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畫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3、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4、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5、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檔案。 6、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契約或協定。 7、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 |
1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 加計扣 除 | 事後備案 | 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與每位殘疾人簽訂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 3、繳納相關社會保險的資料 4、定期通過銀行實際支付的工資證明 5、已安置殘疾人員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1—8級)》複印件 | |
13、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 | 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 額 | 事後備案 | 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後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 3、關於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說明?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契約或章程的複印件、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 5、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等)說明6、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 |
14、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 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 事前備案 | 取得該固定資產後30日內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於《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3、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4、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採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 |
15、企業綜合利用資源 | 減計 收入 | 事前備案 | 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後30日內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複印件 | 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申報表以前,報送後續管理相關資料: 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及核算情況說明 |
16、企業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 | 專用設備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企業所得稅稅 額 | 事後備案 | 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購置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情況表 3、購置設備的支付憑證、發票、契約等資料複印件 4、購置設備所需資金來源說明和相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複印件。 |
附屬檔案二:
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明細項目表(專項優惠政策類)
(2009年版)
優 惠 項 目 | 優 惠 方 式 | 備 案 類 型 | 備 案 時 間 | 備 案 資 料 | 後續 管理 |
1、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 | 稅率優惠 | 事前備案 | 取得重點軟體生產企業資格後30日內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重點軟體生產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 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申報表以前,報送後續管理相關資料 |
2、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 | 免稅 | 事前備案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名單後30日內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財稅部門公布名單檔案複印件 | 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申報表以前,報送後續管理相關資料:減免稅所得核算情況說明。 |
3、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 | 略 | 事後備案 | 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政府發布的搬遷檔案或公告 3、搬遷協定、計畫 4、固定資產重置計畫 | |
4、企業重組中的特殊性重組業務 | 特殊性稅務處理 | 事後備案 | 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符合各特殊性重組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 |
5、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 | 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 事前備案 | 獲得認定資格後30日內 |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動漫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 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申報表以前,報送後續管理相關資料。 |
附屬檔案三:
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納稅人(蓋章):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 | 納稅人識別號 | |||
經 營 范 圍 | 經 濟 性 質 | |||
地 址 | ||||
電 話 | 郵 政 編 碼 | |||
法 人 代 表 | 身份證號碼 | |||
經 辦 人 員 | 身份證號碼 | |||
申請備案具 體優惠項目 | 政 策 依 據 及 理 由 | |||
優 惠 期 限 | 取得相關資 格的批文號 | |||
所附材料目錄 |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 ||||
受理人 | 受 理 日 期 | |||
管理部門 審核意見 |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稅政部門 審核意見 |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主管地稅機關 負責人意見 |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 |||
註:本表一式二份,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各存一份。
附屬檔案四:
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
納稅人(蓋章) | 納稅人識別號 | |||||||||||||||||
所屬行業 | 工業( ) 其他( ) | |||||||||||||||||
是否為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 是( ) 否( ) | ||||||||||||||||||
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 ||||||||||||||||||
時間 | 資產總額(萬元) | 從業人數(人) | 時間 | 資產總額(萬元) | 從業人數(人) | |||||||||||||
期末數 | 平均數 | 期末數 | 平均數 | 期末數 | 平均數 | 期末數 | 平均數 | |||||||||||
上年末 | 7月 | |||||||||||||||||
1月 | 8月 | |||||||||||||||||
2月 | 9月 | |||||||||||||||||
3月 | 10月 | |||||||||||||||||
4月 | 11月 | |||||||||||||||||
5月 | 12月 | |||||||||||||||||
6月 | 年度 | |||||||||||||||||
納稅人聲明:本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
管理 檢查 部門 審核 意見 | 稅政 部門 審核 意見 | 主管 地稅 機關 負責人 意見 | ||||||||||||||||
註:1、小型微利企業須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總額、從業人數三項指標,並且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工業和其他行業並存的混合型企業,其所屬行業按營業收入比重大的行業性質確定。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入納稅戶征管檔案,一份稅政科留存,一份退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