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

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

《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 《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已經2015年1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6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廢止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

通知

《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已經2015年1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楊棟樑

2015年2月28日

正文

一、必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制,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

二、必須依法設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定,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四、必須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銜接的應急預案,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五、必須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並定期組織考核。

六、必須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崗 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要點,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標識,並確保逃生通道暢通。

七、必須落實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

八、必須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採取隔離和疏散措施,並按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九、必須每年對應急投入、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解讀

2015年2月2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樑簽署了第74號令,頒布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以下簡稱《九條規定》)。《九條規定》的主要內容由9個必須組成,抓住了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就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和要求。其主要特點:

一是突出重點,針對性強。《九條規定》結合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在歸納總結近些年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基礎上,從企業落實責任、機構人員、隊伍裝備、預案演練、培訓考核、情況告知、停產撤人、事故報告、總結評估等九個方面提出要求,明確了企業應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規定,突出了應急管理的關鍵要素。

二是依據充分,執行力強。《九條規定》中的每一個“必須”,都依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即將出台的《應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生產安全事故預案管理辦法》等檔案和部門規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了《九條規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九條規定》以總局局長令形式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嚴格執行。

三是簡明扼要,便於熟記。《九條規定》的內容只有425個字,簡明扼要,一目了然。雖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項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之中,許多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不夠熟悉。《九條規定》把企業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應該做、必須做的基本要求都規定得非常清楚,便於記憶和執行。

為深刻領會、準確理解《九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現逐條說明如下:

一、必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制,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8條有關要求。

解讀:企業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是保障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根本和關鍵所在。做好應急管理工作,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是根本,強化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是關鍵,這已經被我國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實踐所證明。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應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要負責,而不是僅僅負責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環節;必須對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全程負責,不能間斷;必須對應急管理工作負最終責任,不能以任何藉口規避、逃避。《安全生產法》及《九條規定》對此進一步明確重申和強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是明確本單位各崗位應急管理責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監督落實的工作體系,是保障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制度體系。實踐證明,只有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責任體系,才能做到明確責任、各負其責;才能更好地互相監督、層層落實責任,真正使應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負責。因此,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是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最為重要的途徑。

在實踐中,由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特點以及應急管理的狀況不同,其應急管理責任制的內容也不完全相同,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明確在責任體系中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這是所有企業應急管理責任體系中必須具備的重要內容。通過這些手段,最終達到層層落實應急管理責任的目的。

事故案例:2014年1月14日14時40分左右,浙江省溫嶺市台州大東鞋業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傷,過火面積約1080平方米。經調查,大東鞋廠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無專職人員負責,並因計件工資及員工流動性大等原因,企業內部組織管理鬆散,沒有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執行。

二、必須依法設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4條、第21條、第22條、第79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2條有關要求。

解讀:《安全生產法》新增的第22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分項職責中有4項與應急管理工作相關;第79條對高危行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作出了明確規定,體現出應急管理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落實企業應急管理主體責任,需要企業在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上予以充分保障。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管理人員,是企業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危險性較大的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將設定應急救援機構作為一項強制要求。

應急管理機構的規模、人員結構、專業技能等,應根據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確定。為了保證應急管理機構和人員能夠適應應急管理工作需要,應對應急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演練,使其適應工作需要。對於企業規模較小,設定專職應急管理人員確實有困難的,《九條規定》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企業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定專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但必須指定兼職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兼職應急管理人員應該具有與專職應急管理人員相同的素質和能力,能夠承擔企業日常的應急管理工作,並在企業發生事故時具有相應的事故回響和處置能力。

《安全生產法》第4條新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內容,主要是考慮到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強調。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制度建設,對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企業建立的應急管理工作制度,是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自身情況和安全生產特點制定的關於應急管理工作的規範和要求,是保證企業應急管理工作規範、有效開展的重要保障,也是開展工作最直接的制度依據。企業要強化並規範應急管理工作,就必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各項工作制度,並保證其有效實施。

事故案例:2014年8月2日7時34分,江蘇崑山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拋光二車間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造成97人死亡、163人受傷(事故報告期後,醫治無效陸續死亡49人)。中榮公司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規範,盲目組織生產,未建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現有的規章制度未落實到車間、班組;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無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因違法違規組織項目建設和生產,造成事故發生。

三、必須依法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定,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40條、第76條、第79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6條、第27條有關要求。

解讀:《安全生產法》第76條規定,“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6條規定,“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重要基礎設施運行單位要組建本單位運營保障應急隊伍,推進礦山、危險化學品、高風險油氣田勘探與開採、核工業、森工、民航、鐵路、水運、電力和電信等企事業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以有效提高現場先期快速處置能力。國務院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專業救援和職工參與相結合、險時救援和平時防範相結合的原則,建設以專業隊伍為骨幹、兼職隊伍為輔助、職工隊伍為基礎的企業應急救援隊伍體系。以上規定均對企業建立救援隊伍提出了明確要求。

企業建立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在事故發生時,能夠在第一時間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與處置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考慮到不同行業面臨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差異,大中小各類企業的規模不同,《安全生產法》中並沒有把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作為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強制性義務,除了有關法律法規做出強制要求的高危行業企業,對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只作政策性引導。在無法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情況下,應與鄰近的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定,確保事故狀態下能夠有專業救援隊伍到場開展應急處置。

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物資,是開展應急救援不可或缺的保障,既可以保障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又可以保障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必須在平時就予以儲備,確保事故發生時可立即投入使用。企業要根據生產規模、經營活動性質、安全生產風險等客觀條件,以滿足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有針對性、有選擇地配備相應數量、種類的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同時,要注意裝備、物資的維護和保養,確保處於正常運轉狀態。

《安全生產法》第40條明確了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必須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總局發布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中,明確提出了設立監護人員、加強監護措施等要求。安排專人監護,對於保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特別是作業人員的安全十分重要。所謂專人,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知識、熟悉風險作業特點和操作規程,並具有救援能力的人員。監護人員要嚴格履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職責,包括監督操作人員遵守操作規程,檢查各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處理現場緊急事件,第一時間開展現場救援,確保危險作業的安全。

事故案例: 2014年4月7日4時50分,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黎明實業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礦發生一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2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 救援過程中,雲南省調集省內9支專業礦山救護隊、60支煤礦兼職救護隊、3支鑽井隊,大型排水設備49台件,採購大型物資設備94台件,電纜8000m,排水管8000m,投入1800餘名搶險救援人員參與救援工作。由於雲南省及整個西南地區缺乏耐酸潛水泵及高壓柔性軟管等救援裝備、物資,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時協調河南、山西兩省有關企業的大型排水設備,協調總參作戰部、空軍、民航運輸排水管線,協調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為設備運輸提供支持,保證了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必須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銜接的應急預案,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37條、第41條、第78條有關要求。

解讀:原《安全生產法》僅對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了規定,沒有規定企業的這項職責。新《安全生產法》增加的第78條對企業制定應急預案作了明確規定,要求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由於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潛在危險性較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作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對其他作業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要對企業存在的危險因素較多、危險性較大、事故易發多發區域和環節和重大危險源開展全面細緻的風險評估,對各種危險因素進行綜合的分析、判斷,掌握其危險程度,針對危險因素特點和危險程度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風險評估的結論,對於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培訓、演練、裝備物資儲備和救援指揮程式等全環節的應急管理活動都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應當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風險評估工作。

按照《國家公共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應急預案體系”的規定,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一部分,各預案之間應當協調一致,充分發揮其整體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綜合性的,適用於本地區所有生產經營單位。企業制定的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應與綜合性應急預案相銜接,確保協調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啟動能夠順暢運行,提高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效率。企業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的要求,對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使企業主要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都能夠身臨其境積累“實戰”經驗,熟悉、掌握應急預案的內容和要求,相互協作、配合。同時,通過組織演練,也能夠發現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若企業關鍵、重點崗位從業人員及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時,必須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演練活動,並考慮增加演練頻次,使相關人員儘快熟練掌握崗位所需的應急知識,提高處置能力。

《安全生產法》中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明確規定為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督促企業定期組織開展演練。要堅決糾正重演輕練的錯誤傾向,真正通過演練檢驗預案、磨合機制、鍛鍊隊伍、教育公眾。企業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26條關於演練次數的要求,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演練。

重點崗位應急處置卡是加強應急知識普及、面向企業一線從業人員的應急技能培訓和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有效手段。應急處置卡是在編制企業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車間、崗位存在的危險性因素及可能引發的事故,按照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的原則,做到關鍵、重點崗位的應急程式簡明化、牌板化、圖表化,制定出的簡明扼要現場處置方案,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可以簡便快捷地予以實施。這一方面有利於使從業人員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範能力,減少事故發生,降低事故損失,另一方面方便企業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應當採取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事故案例:2003年12月23日21時57分,重慶市開縣高橋鎮“羅家16H”井發生了特大井噴事故,造成243人死亡,9.3萬餘人受災,6.5萬餘人被迫疏散轉移。事故發生後,由於中央企業與地方政府特別是區縣級人民政府在事故報告、情況通報方面程式不完善,沒有制定相互銜接的應急預案,導致企業與地方政府之間缺乏及時溝通協調。鑽探公司先報告四川石油管理局,再轉報重慶市安監局,然後轉報市政府,最後才通知開縣縣政府,此時距事故發生已有1個半小時,而人員傷亡最大的高橋鎮卻一直沒有接到鑽井隊事故報告,致使事故應急救援嚴重滯後。

五、必須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並定期組織考核。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25條、第55條有關要求。

解讀:新《安全生產法》第25條中明確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的內容,增加規定了“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以及熟悉從業人員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兩方面的內容。事故應急知識是應急培訓的重要內容,從業人員掌握了這些知識,可以在事故發生時有效應對,在保護自身安全的同時,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應急處置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作為崗位從業人員,在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開展自救互救、避險逃生,對於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崗位從業人員是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第一道防線,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首要回響者。加強崗位從業人員的應急培訓,特別是加強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就、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既是全面提高企業應急處置能力的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因應急知識缺乏導致事故擴大的迫切需要。

企業要提高認識,認真履行職責,以全面提升崗位從業人員應急能力為目標,制定培訓計畫、設定培訓內容、嚴格培訓考核、抓好培訓落實。要牢牢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理念,全面落實應急培訓主體責任。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有崗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確保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切實突出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不斷提升崗位從業人員應急能力。

針對實踐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落實、不規範甚至流於形式等問題,《安全生產法》第25條在修改中專門增加規定,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企業要將應急知識培訓作為崗位從業人員的必修課並進行考核,建立健全適應企業自身發展的應急培訓與考核制度,確保應急培訓和考核效果。將考核結果與員工績效掛鈎,實行企業與員工在應急培訓考核上雙向蓋章、簽字管理,嚴禁形式主義和弄虛作假,切實做到企業每發展一步,應急培訓就跟進一課,考核就進行一次,始終保持應急培訓和考核的規範化、制度化。

事故案例:2013年9月28日3時許,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東翼迴風大巷掘進工作面發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由於企業對從業人員的應急培訓教育不足,也未認真落實《煤礦防治水規定》,致使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應急知識淡薄,水害辨識、防治能力差。事發前支護工在打錨桿時鑽孔已出現較大水流,且水發臭、發紅,現場作業人員在出現透水徵兆的情況下未引起足夠重視,及時採取停止施工、撤出人員等有效的應急措施,而是在水流變小後啟動綜掘機繼續掘進,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六、必須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崗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要點,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標識,並確保逃生通道暢通。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32條、第39條、第41條、第50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4條有關要求。

解讀:企業的生產行為多種多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也是多種多樣的。對於從業人員來說,熟悉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應採取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企業有義務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應當採取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險情處置要點等。這一方面有利於從業人員做到心中有數,提高應急處置意識和事故防範能力,減少事故發生,降低事故損失;另一方面也是從業人員知情權的體現。因此,本條規定了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應當採取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企業應當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如實告知是指按實際情況告知,不得隱瞞、保留,更不能欺騙從業人員。

在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場所或者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可以提醒、警告作業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時刻清醒認識所處環境的危險,提高注意力,加強自身安全保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減少事故的發生。因此,企業在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設立明顯標識,是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也是企業應急管理的重要內容,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執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安全警示標識的標準,如《安全標示》、《安全標示使用導則》、《安全色》、《礦山安全標示圖》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等,國家安監總局還建立了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制度。這些標準和制度都是企業切實履行本條規定義務的重要依據。

關於逃生通道暢通,這是實踐中血的教訓總結出的結論。一些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建設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設緊急出口或出口不規範;有的雖然設了緊急出口,但沒有疏散標誌或標誌不明顯;有的疏散通道亂堆亂放,不能保證暢通,發生事故時從業人員無法緊急疏散。也有一些企業出於各種目的,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致使發生事故時從業人員逃生無門,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為了從制度上解決這一問題,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安全生產法》第39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這就要求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在建設時就要考慮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應當有明顯標誌,即標誌應在容易看到的地方,並保證標誌清晰、規範、易於識別。出口應隨時保持暢通,不得堆放有礙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事故案例:2013年6月3日6時10分許,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主廠房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傷,17234平方米主廠房及主廠房內生產設備被損毀。由於主廠房內逃生通道複雜,且南部主通道西側安全出口和另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鎖閉,火災發生時主廠房內作業人員人員無法及時逃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七、必須落實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52條、第55條有關要求。

解讀:《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如果繼續作業很有可能會發生重大事故時(如礦井內瓦斯濃度嚴重超標),有權停止作業;或者事故馬上就要發生,不撤離作業場所就會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檔案提出,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由於企業活動具有不可完全預測的風險,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有可能會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此時,如果不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場所,就極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因此,必須賦予從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停止作業以及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這是從業人員可以自行做出的一項保證生命安全的重要決定,企業必須無條件落實。

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如何判斷“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採取什麼“可能的應急措施”,需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況來判斷。從業人員應正確判斷險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行使這一權利既要積極,又要慎重。因此,應不斷提升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特別是應急處置能力的培訓教育,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使從業人員掌握本崗位所需要的應急管理知識,提高第一時間應急處置技能,不斷增強事故防範能力。

事故案例:2013年3月29日21時56分,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2人受傷。在事故現場連續3次發生瓦斯爆炸的情況下,部分工人已經逃離危險區(其中有6名密閉工升井,堅決拒絕再冒險作業),但現場指揮人員不僅沒有採取措施撤人,而且強令其他工人返回危險區域繼續作業,並從地面再次調人入井參加作業。在第4次瓦斯爆炸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八、必須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採取隔離和疏散措施,並按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80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6條有關要求。

解讀:《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對應急處置過程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嚴格要求。企業負責人的重要責任之一就是組織本企業事故的搶險救援。企業負責人是最有條件開展第一時間處置的,在第一時間組織搶救,又熟悉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事故的特點,其迅速組織救援,避免事故擴大,意義重大。在開展先期處置的過程中,企業要充分發揮現場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救援隊伍指揮員的作用,根據需要及時劃定警戒區域,及時採取隔離和疏散措施。同時,企業要立即報告駐地政府並及時通知周邊民眾撤離,對現場周邊及有關區域實行交通管制,確保救援安全、順利開展。

《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中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企業負責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如實報告。這裡的“規定”是指《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對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的時限、程式、內容等做了明確規定。按照要求,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後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企業概況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已經採取的措施以及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將這些情況全面、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以免影響及時組織更有力的應急救援工作。

事故案例:2013年11月22日10時25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東黃輸油管道泄漏原油進入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閉空間的暗渠內發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傷。2時12分泄漏發生後,青島站、濰坊輸油處、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對事故風險評估出現嚴重錯誤,沒有及時下達啟動應急預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時全面報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報問題;現場處置人員沒有對泄漏區域實施有效警戒和圍擋。在管道堵漏作業嚴重違規違章的情況下,致使爆炸發生。

九、必須每年對應急投入、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20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2條有關要求。

解讀:落實應急處置總結評估制度,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的一個重要體現,《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總結和評估制度,並對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應急處置作出評估結論。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對應急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關於財力及物資保障方面的要求對企業開展應急投入和應急準備具有指導作用。企業作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主體,必須強化並落實《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關於安全投入、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與救援的各方面要求。企業應當確保應急管理所需的資金、技術、裝備、人員等方面投入,應急投入必須滿足日常應急管理工作需要,且必須保障緊急情況下特別是事故處置和救援過程中的應急投入,確保投入到位。企業要針對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季節性特點,進一步強化防範自然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加強汛期等重點時段的應急準備,強化應急值守、加強巡視檢查、做好物資儲備、做到有備無患。在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結束後,要及時總結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情況,按照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印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的要求,詳細總結相關情況,並按照要求向地方政府負有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報告。

以上工作內容,企業需按年度進行總結評估,並通過總結評估不斷改進、提升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水平。

事故案例:2014年3月1日14時45分許,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發生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爆燃特別重大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傷和42輛車燒毀。經事故調查組對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調查評估,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公路隧道和危險貨物運輸應急管理的意見:一是抓緊完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和各類公路隧道事故應急處置方案;二是統一和規範地方政府危險貨物事故接處警平台,強化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三是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涉事人員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要及時、安全、有力、有序、有效進行應急處置,準確上報和發布事故信息;四是要針對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尤其是隧道事故特點,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門裝備和物資,加強技戰術訓練和應急演練;五是加強事故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全民事故防範意識和逃生避險、自救互救技能。

《九條規定》是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底線。地方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和各類企業要以貫徹執行《九條規定》為契機,落實責任,突出重點,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階,嚴防事故特別是較大以上事故發生,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經2017年1月1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4號)、《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7號)、《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8號)、《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範從業五條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1號)、《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2號)、《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4號),相關工作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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