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隧道施工安全九條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管二〔2014〕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通運輸廳(局、委)、鐵路監督管理局、國資委,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隧道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鐵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條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地區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要加強宣傳貫徹,完善制度規定,細化落實措施,強化組織實施,嚴格督促檢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履行各自職責,把每一條規定落實到相關企業、施工現場、作業工序和崗位人員,切實做到“鐵規定、剛執行、全覆蓋、真落實、見實效”。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鐵路局
2014年9月19日
正文
隧道施工安全九條規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資質施工、轉包、違法分包和人員不經教育培訓上崗作業。
二、必須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確保按方案組織實施,嚴禁擅自改變施工方法。
三、必須強化施工工序和現場管理,確保支(防)護到位,嚴禁支護滯後和安全步距超標。
四、必須落實超前水文地質探測預報各項規定,監控量(探)測數據超標立即停工撤人,嚴禁冒險施工作業。
五、必須對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監測監控,加強通風管理,嚴禁濃度超標施工作業。
六、必須嚴格控制現場作業人數,掘進作業面應實施機械化作業,嚴禁超員組織施工作業。
七、必須按照規定設定逃生通道,嚴禁在安全設施不到位的情況下施工作業。
八、必須按照規定嚴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嚴禁在施工現場違規運輸、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須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配備救援裝備,嚴禁事故發生後違章指揮、冒險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