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論

人論

《人論》是作者晚年到美國後,用英文簡要地闡述《符號形式的哲學》基本思想的一本書,但其中也增加了不少新的觀點。《人論》全書共12章,分為上下兩篇。

基本信息

編輯推薦

人論 人論
《人論》一書自1985年在國內出版以來,引起了非常大的影響,從首印到1997年第6次印刷總計銷售24萬多冊,在學術書的銷售上,這無疑是一個奇蹟,今年,此書被收進“世紀文庫”,所有這都很好地說明了該書的價值。
作者恩斯特·卡西爾(1874-1945),德國著名哲學家和哲學史家。他早年即接受新康德主義哲學的訓練,很快成為馬堡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曾任漢堡大學教授、校長,在此期間創立了他的“文化哲學”體系。1933年希特勒在德國上台,卡西爾憤然辭去漢堡大學校長職務,開始了他的流亡生活,後於1945年死於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教席。卡西爾一生著述繁富,研究範圍幾乎涉及當代西方哲學的各個領域,是西方學術界公認的本世紀以來最重要的哲學家之一。
卡西爾的“文化哲學”體系,在他三卷本的《符號形式的哲學》中得到了系統的論述。《人論》一書正是他晚年到美國後,用英文簡要地闡述《符號形式的哲學》基本思想的一本書,但其中也增加了不少新的觀點。上海譯文出版社1985年出版了中譯本,譯者甘陽。
《人論》全書共12章,分為上下兩篇。上篇前五章集中回答“人是什麼”這一問題。首章“人類自我認識的危機”在概述了二千多年來西方思想史上關於人的問題的各種哲學理論之後,提出當代社會雖然科學技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人的自我認識的問題不但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反倒是處於深刻的危機之中。在隨後幾章中,卡西爾提出了他自己關於人的定義。在他看來,人與其說是“理性的動物”,不如說是“符號的動物”,亦即能利用符號去創造文化的動物。人和動物的根本區別在於,動物只能對“信號”作出條件反射,而只有人才能夠把這些“信號”改造成為有意義的“符號”。人與動物雖然生活在同一個物理世界之中,但人的生活世界卻是完全不同於動物的自然世界的。造成這種區別的秘密在於:人能發明、運用各種“符號”,所以能創造出他自己的“理想世界”;而動物始終只能對物理世界給予它的各種“信號”作出反射,無法擺脫“現實世界”的桎桔。人類世界與自然世界的區別構成了《人論》上篇的基本內容。
下篇後七章“人與文化”全面考察了人類世界本身,研究了人是怎樣運用各種不同的符號來創造文化的。在卡西爾看來,對人的研究必然只能是對人類文化的研究。下篇各章依次研究了人類文化的各種現象,如神話、宗教、藝術、科學等,力圖論證人類的全部文化都是人自身的創造和使用符號的活動的產物。
卡西爾在《人論》中研究了“符號功能”這一極其重要的人類活動能力,但他抽象地將“符號功能”歸之於一種人類先驗的構造符號的能力,這就反映出了他的哲學的唯心主義性質。

內容簡介

作者恩斯特·卡西爾是現代西方最重要的哲學家之一。《人論》是他生前發表的最後一部著作。作者在書中全面闡述了他的人類文化哲學的體系。該書一經問世,立即被翻譯成多種文字,流傳甚廣,影響非常大。
《人論》上篇著力於人的特點的研究,指出人具有創造“理想世界”的能力,人的本質就是人的無限的創造活動,並獨樹一幟地把人定義為“符號的動物”。下篇從這一定義出發,對各種文化現象,諸如神話、宗教、語言、藝術、歷史、科學等,進行全面的探索。書中探幽析微,旁徵博引,充分體現了一位哲學大師的睿智與精深。

作者簡介

恩斯特·卡西爾,是現代西方最重要的哲學之一。《人論》是他生前發表的最後一部著作。作者在書中全面闡述了他的人類文化哲學的體系。該書一經問世,立即被翻譯成多種文字、流傳甚廣,影響非常大。自20世紀80年代被譯成中文後已經銷售20多萬冊。

目錄

1前言
2安瑟倫
3加爾文
4布仁爾
5參考來源
6參考書目

書摘

前言
人被造的事實,在創1:27中說:“神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又在2:7如此說:“耶和華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人是神所創造的,也是神的兒女。[1]若以系統神學的角度來看,人論的範圍除了探討人的來源之外,也包括了人性的要素、靈魂的起源、人的良心和意志以及罪(人之變節狀態)等部分。以下就經院哲學時期、宗教改革時期以及現代神學分別討論安瑟倫、加爾文和布仁爾對人論的看法,藉以明白在不同時期,對人的觀念也有不同的轉變。
安瑟倫
安瑟倫(Anselm,1033-1109)重新發表奧古斯丁的人論,他強調原罪的教義,並著重“原”(original)一字,並不是指著人類起源的事實,乃是指著目前事態中的個人事實。原罪也可以稱之本性(自然)罪,雖然並非屬於人的本性,但卻說明了一個從創造以來罪進入的世界的情況。由於墮落,人成為有罪與污穢的,而罪由父遺傳子孫,並原來所遺傳的罪又加上個人後來所犯的罪,構成罪孽的本身。他認為人性在創造後墮落,背叛了神,如果亞當沒有墮落,那么人性也就不會背叛,由父傳給子的本性就會是聖潔,而不是罪性。
他也討論了罪與自由意志的關聯:自由的一般定義,若是指一般犯罪或不犯罪的能力,並不恰當;天使有完全的道德自由,然而不能犯罪,不會犯罪。他主張,意志的本身沒有受到外部的約束,始祖背道的行為的確是自發的,純粹是出於自我意志,並非是真正的自由行動。人內在自由的被造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聖潔,但要接受這個目的必須有一個內在的自我決定,而不是從外來的強迫。[2]
從他的“補贖說”也可看出他對人的看法,即神的公義是要求人類付出滿足的代價,就像人類虧欠了必須償還神的榮耀,但人類除非沉淪到地獄裡,否則人性就無法恢復。所以基督為人類付出起初不順服而欠神的債,基督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死,就是在父神與子神耶穌基督之間,在衪的人性中的客觀交易。[3]
因為除了神自己以外,沒有人能夠滿足此賠償;除了人自己以外,沒有人應當作此支付。假設天國必須有人進入才得實現,假設我們必先支付罪的賠償才能獲準進入,假設只有神能作此支付,假設只有人類應當作此賠償,顯然必須有某人同時是神,也同時是人,才能作此支付。[4]
加爾文
加爾文(JohnCalvin,1509-1564)在《基督教要義》中對人觀的解說,主要可分為二大部分,即從創造者上帝來看人的受造,以及從基督的救贖來看人的墮落與拯救。[5]在人的受造部分,他說:
人是神的公義、智慧和良善的最高貴最顯著的樣本,…首先要知道,人既是為泥土所造的,就不當驕傲,…上帝不但以生命賦予泥土的器皿,而且以它為不朽之靈的居所,所以亞當很值得自豪,因為造物主對他如此地寬宏大量。
人具有靈魂和肉體,這是無庸爭論的事實。我所謂的‘靈魂’是指那不朽,而屬被造的本質,是人最高貴的部分。有時候它又稱為‘靈’(Spirit),雖然當這二個名詞連用之時,它們的意義不同,可是若‘靈’字分開用時,就與‘靈魂’(Soul)一名詞相同。…還有,人類心靈有許多高貴而屬神的智慧型,可以證明靈魂有不朽的本質。[6]
他認為有一個切實的證據,可以證明靈魂的存在,即是: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造的(創1:27)。上帝的光榮,雖然表現在人的外形上,可是他真正的形像,無疑的是在靈魂中。[7]人在原初受造的狀況是純潔、高尚且有擇善的自由意志的,但亞當受造的原初情形與今日我們的情形是非常不同的。加爾文根據聖經的墮落提出解釋,他認為上帝禁止人吃分別善惡果子,乃是一種信心與服從的測驗;他認為亞當的罪不但使本身面對死亡的咒詛,更成了普世受咒詛的來源,而這遺傳的腐敗就是“原罪”。[8]
凡出於敗壞人性的,都得定罪。他也引用約3:6“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羅8:6-7“體貼肉體的,就是死。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說明在人心裡,凡不是屬靈的,就是屬肉的。雖然在各時代,都有些人受天性的驅使,畢生致力於道德的追求,在這件事上,可以證明他們的本性還有若干純潔,[9]但他認為這些餘留在人性中神的恩典,只是在人裡面約束人的活動的恩典,不能完全掩飾自己的污穢;而這正顯示救贖的工作是上帝獨自作為的恩典,即是藉著衪獨生子來到世界成為人的救贖者。[10]
因此上帝從來沒有不經中保而對他古時的百姓表示慈祥,或叫他們有得著衪恩惠的希望的。…拯救只能求諸基督之完全了的贖罪祭。[11]且基督被稱為“上帝的形像”(西1:15)不是沒有緣由的;這稱號使我們知道,若非上帝藉著基督顯現自己,我們就得不著那為得救所必須的對上帝的認識。[12]
布仁爾
布仁爾(EmilBrunner,1889-1966)堅持神的形像在人性中,為實際之事,且認定人性中所存的靈性對我們傳福音的啟示,提供了一個接觸點,使人有接受基督的可能;他也堅持神對一切的世人,多少啟示了他自己,他說:“只因為神要求人是屬於他的,人才算是人。”又說:“人之所以特別成為人,正是因為我們能聽見上帝的話。…人之生存是由於神的道。神向人說話,呼召人在他的道中存在。…這是說,即當我們順著自己的意志決定離棄神,但神向人說話仍不止息。…上帝絕對沒有向我們隱藏,只是那於我們得救最重要的神之道的真理被隱藏了。”[13]
在這個部分他用幾個特別的名詞來說明:如Ansprechbarkeit(英addressability),即是人性中存有神“向他說話的可能性”;Wortmaechtigkeit(英verbicompetence),即人有“說話的能力”;還有wortempfaenglicheswesen(英word-receptivebeing),稱人為“能聽話的人”。由此,他的見解是神能向人說話的可能性只是構成神的形像之外型,這外型與那充實這外型的內容,絕對分開。在人性中這外型完保存,只是其中的內容完全喪失。人性墮落後,完全失去了意志自由,人雖然還有理性,卻失去了他為善或向善的能力。從外型看,人性中的神之形象並無損,但就實質說,人性中神之形象是完全喪失;人完全為罪人,人的心性中沒有一點不被罪玷污。[14]
舊約中所謂人是“按照神的形象被造”意味著人不可能失去此形象,即使他們犯了罪,亦不能夠失去此形象,因為此概念乃描述人的“形式”或“結構”層面;但新約提及人類“按照神的形象被造”的人性已經失喪,而且不是部分失喪,乃是整個失喪,不將榮耀歸給神,反將榮耀歸給人及被造物;人不但不活在神的愛中,反而尋求自我中心。人性不再擁有“神的形象”(imagoDei),按該詞“具體”的層面而言,與“在神的道中”同義,這意指人在其本身並未擁有真實的存有,乃是在神裡面才擁有其真實的存有。
由罪人的觀點來看,“神的形象”是在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里,惟有當人藉著信心“在耶穌基督里”時,才能夠恢復“神的形象”,當人類進入神顯現在基督里的愛,便成為真正的人,真正的人性並非源自全然發揮人的潛能,而是源自接受、領悟神自我彰顯的愛。[15]
參考來源
^史特朗,《系統神學》,蕭維元譯,(香港:浸信會出版部,1958),239。
^伯克富,《基督教教義史》,趙中輝譯,(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84),113-15。
^奧爾森,《神學的故事》,吳瑞誠、徐成德譯,(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2002),384-85。
^麥葛福,《基督教神學原典菁華》,楊長慧譯,(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1998),236。
^黃伯和,《加爾文神學十講》,(台南:人光出版社,1995),84。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徐慶譽譯,(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70),103-04。
^同上,106。
^黃伯和,87-88。
^加爾文,193-96。
^黃伯和,90-1。
^加爾文,240。
^同上,245。
^JohnBaillie,《人怎樣認識神》,謝秉德譯,(香港:道聲出版社,2000),18-9。
^同上,19-20。
^麥葛福,《基督教神學原典菁華》,313-5。
參考書目
史特朗。《系統神學》。蕭維元譯。香港:浸信會出版部,1958。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徐慶譽譯。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70。
伯克富。《基督教教義史》。趙中輝譯。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84。
黃伯和。《加爾文神學十講》。台南:人光出版社,1995。
麥葛福。《基督教神學原典菁華》。楊長慧譯。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1998。
奧爾森。《神學的故事》。吳瑞誠、徐成德譯。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2002。
JohnBaillie。《人怎樣認識神》。謝秉德譯。香港:道聲出版社,2000。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