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同業借款管理辦法

第七條同業借款資金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由借出入雙方在同業借款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對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實施日常監管。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 28 號
2002.11.26
為規範商業銀行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人民幣同業借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予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各單位、個人的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2002年12月15日之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
聯繫人:周振宇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
郵政編碼:100800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傳真:66012748
附屬檔案
人民幣同業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維護同業借款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幣同業借款(以下簡稱同業借款),是指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之間開展的人民幣資金借出入業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系指中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商業銀行授權其分行開辦同業借款業務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同一商業銀行不同分支機構之間的人民幣資金往來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城鄉信用社開辦此項業務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同業借款的期限為4個月至3年(含3年)。 同業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同業借款期限的一半。
第五條同業借款的利率水平與計結息辦法由借出入雙方自行協商確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權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諾費,承諾費的收取方法由借出入雙方約定。
第六條同業借款雙方借入與借出資金規模按照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進行考核。借入方同業借款月末餘額與其人民幣總負債月末餘額之比不得超過 40%.本《辦法》頒布當日,借入方該比例未超過40% 的,以40%為最高限;借入方該比例已超過40%的,以現有比例為最高限逐年均勻調低,至2006年12月31 日之前調整為不超過40%.
在考核存貸比時,以同業借款資金所發放貸款的餘額計入存貸比中的貸款餘額考核;同時,借入同業借款餘額計入存貸比中的存款餘額考核。
第七條同業借款資金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由借出入雙方在同業借款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各商業銀行應比照對工商業企業的授信管理辦法,加強人民幣同業借款的風險管理。
第九條借出入雙方在同業借款契約簽訂後和每一筆提款(還款)發生後的3個工作日內,須將同業借款的契約金額、提款(還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輸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電子系統。
第十條開辦同業借款業務的中資商業銀行應設定“同業借入”和“同業借出”會計科目,分別用於核算本辦法規定的同業借入和同業借出資金。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應將其會計科目設定情況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借入方未按期歸還借款,自借款逾期之日起,借出方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收取罰息,並在契約中約定。
第十二條借出入雙方應對同業借款業務往來中雙方所提供的財務和經營信息保密。未經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同業借款一方或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情節輕重,對一方或雙方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一)借款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二)借款比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
(三)未設立“同業借入”和“同業借出”會計科目,將同業借款資金列入其他賬戶的;
(四)未按規定將有關信息輸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電子系統的,或輸入信息與事實不符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對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實施日常監管。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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