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何謂人格尊嚴權?立法和司法上並未有規定或解釋,因為人格尊嚴本為抽象。
人格尊嚴權具體表現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榮譽權。
人格尊嚴權集中表現為名譽權。
憲法規定
憲法對其的規定: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名譽、姓名、肖像權不容侵犯的權利。基本內容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權。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2)公民享有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3)公民享有名譽權。名譽權是公民要求社會和他人對自己的人格尊嚴給予尊重的權利。(4)公民享有榮譽權。公民因對社會有所貢獻而得到的榮譽稱號、獎章、獎品、獎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5)公民享有隱私權。隱私是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想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聽、傳播公民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