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嚴權

人格尊嚴權

人格尊嚴權是人格權中的核心權利的意思。民法學理上,有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性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對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統一,是對個人價值主客觀評價的結合。也有認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內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權的最重要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社會地位並且受到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與其在社會上享有的最起碼尊重的結合。 這幾種認識基本一致認為人格尊嚴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觀價值複合性。因此,判斷自然人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侵害,不能僅考慮該自然人的主觀自尊感受,更要從客觀角度考慮其在通常社會範圍內所享有的作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貶損;如果是,則其人格尊嚴遭受侵害。

基本概念

何謂人格尊嚴權?立法和司法上並未有規定或解釋,因為人格尊嚴本為抽象。

人格尊嚴權具體表現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榮譽權。

人格尊嚴權集中表現為名譽權。

憲法規定

憲法對其的規定: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名譽、姓名、肖像權不容侵犯的權利。基本內容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權。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2)公民享有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3)公民享有名譽權。名譽權是公民要求社會和他人對自己的人格尊嚴給予尊重的權利。(4)公民享有榮譽權。公民因對社會有所貢獻而得到的榮譽稱號、獎章、獎品、獎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5)公民享有隱私權。隱私是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想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聽、傳播公民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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