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在實際的生產活動中,作為消費者當我們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由於經營者的過失或故意,可能會使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到侵害。這裡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財產權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和間接的財產損失。對於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及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服務者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除非是出於受害者自己的過錯,如違反使用說明造成的損害,則商品的製造者、經銷者不承擔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除因人身、財產的損害而要求獲得賠償損失這一最基本、最常見的方式之外,還可以要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
其他信息
隨著社會快捷、智慧型化的發展,求償權衍生出一新的辭彙——代位求償,其在保險行業套用尤為廣泛。
保險業務的代位求償
1.代位求償的含義 (具體指保險行業中的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後,取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站在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者進行追償。
代位求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在保險實務中,代位求償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權利代位兩種形式。
堅持該原則的目的在於:維護補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得到雙重賠償(既從保險人得到賠償,又從第三者得到賠償),又有利於被保險人迅速得到保險賠償;有利於維護保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關責任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2.代位求償的條件
(1)保險標的所遭受的風險必須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2)保險事故的發生應由第三者承擔責任。
(3)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這既是保險人賠償的條件,也是代位的條件。
(4)保險人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
(5)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若保險人向第三者實際取得的賠償金額大於賠償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則保險人必須將超過部分的金額退給被保險人。這是代位求償的許可權。
3.代位求償的適用範圍
代位求償權只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因為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財產保險契約是補償契約。按照損失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只能得到補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而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保險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保險價值無法衡量,只存在保險金的給付,而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
另外,我國《保險法》 第46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4、保險代位求償權其法律淵源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中古老而又頗具特色的一項制度。據考證,有關代位求償權的最早表述是1748年英國法官LordHardwicke在Randal訴Cackran一案中作出的。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它是指由於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給付了保險金後,有權把自己置於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求償;其所享有的權利,稱為“代位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