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檔案
關於印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作規則》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副省級市人事局、勞動保障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有關部委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部屬各單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4月3日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四月八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規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各項工作,切實履行黨中央、國務院及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更好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努力開創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新局面。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作的準則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領導職責
四、部領導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工作。副部長、黨組成員協助部長工作。
六、部長、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黨組會、部務會、部長碰頭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黨組會或部務會討論決定。
七、副部長、黨組成員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部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外參加活動。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部長報告。
八、部長出國、出差、脫產學習等期間,由部長委託的副部長主持日常工作。副部長出國、出差、脫產學習等期間,一般採取AB角的辦法,A、B角部領導分管的工作互為代管。如A、B角部領導均外出,也可經過溝通並報部長同意,委託其他部領導代管。
九、部內各司級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單位的工作,班子其他成員協助主要負責同志開展工作。
部內各司級單位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部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認真履行行政職能
十、認真履行以促進就業、維護勞動關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核心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和以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管理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職能。
十一、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依法管理和規範相關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二、強化人力資源公共服務, 加強公共人事管理,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職稱制度改革和軍轉安置制度改革,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加強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
十三、嚴格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四、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政策法規、改革方案、人事任免、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由黨組會或部務會討論和決定。
十六、凡提交黨組會、部務會審議的事項,都要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要舉行聽證會。部黨組每年初研究確定若干重要課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形成調研報告。
十七、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專家學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民眾等的意見和建議。
十八、重要檔案提交黨組會或部務會審議前,分管部領導應當召集相關司級單位負責同志,進行討論、修改,並報請部長審簽同意提交黨組會或部務會審議。
十九、部機關各司級單位重大事項必須經司長(主任)辦公會或司(廳)務會集體研究,並向分管部領導請示、報告。部屬各司級事業單位實行主任(院長、社長)負責制。涉及人財物和重要業務等重大事項,必須經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集體研究,並向分管部領導請示、報告;必要時,徵求機關有關司級單位的意見。
二十、部內各司級單位必須貫徹落實部黨組確定的各項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二、制定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章應當依法及時報國務院備案。
二十三、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重要規章發布前須經國務院批准。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章,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徵求意見。規章頒布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四、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五、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政策、部務會研究討論決定的事項,除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八、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法規;自覺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及時辦理全國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二十九、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章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三十一、虛心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二、重視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部領導及部內各司級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三十三、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四、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照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五、實行年底各司級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向駐部紀檢組長匯報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制度。
三十六、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七、領導幹部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實行黨組會、部務會、部長碰頭會、務虛會和專題會等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司局級幹部會議、處級以上幹部會議、全體黨員幹部大會和全體幹部職工大會。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三十九、黨組會由黨組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或書記委託的副書記、黨組成員召集。因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必要時可召開黨組擴大會。黨組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指示,研究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審議向黨中央、國務院的請示、報告,研究黨建、廉政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項,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
黨組會一般每周召開一次,議題由黨組成員提出,黨組書記確定。會議通知、記錄和紀要起草由黨組秘書或指定專人負責。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會務工作由辦公廳負責。辦公廳要及時將會議精神向未出席會議的黨組成員報告。
四十、部務會由部長、副部長、駐部紀檢組長組成,其他黨組成員和駐部監察局局長列席。需要時,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單位負責同志也可列席。會議由部長或部長委託的副部長召集,主要任務是: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指示,討論審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章和關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全局的部發檔案,審定工作計畫、經費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項等。
部務會一般每周召開一次,議題由部長或副部長提出,部長確定。會務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部長簽發。辦公廳要及時將會議精神向未出席會議的部領導報告。
四十一、部領導不能參加黨組會、部務會,向部長請假。其他列席人員請假,由辦公廳匯總後向部長報告。
四十二、部長碰頭會由部長召集,部長、副部長和駐部紀檢組長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定、指示;通報工作情況;安排近期主要工作;研究有關事項等。
部長碰頭會一般一至兩周召開一次,原則上周一上午召開。
四十三、務虛會每年召開兩次,由部長召集,部領導和部內各司級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駐部監察局局長參加。會議主要結合理論學習,溝通情況,研討工作。會務工作由辦公廳負責。
四十四、專題會(包括部內和部際協調會)根據工作需要由部長或副部長、駐部紀檢組長召集,有關單位的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主要研究處理專項業務工作。會務工作由部內有關司級單位負責,辦公廳協助。
四十五、黨組會、部務會審議的議題,有關單位要在會前認真做好準備。涉及多個單位的業務,提交會議討論前要充分交換意見,儘量協商一致。提交會議審議的材料要正式列印成會議檔案並提前送辦公廳(任免件除外)。專題會審議的會議材料由承辦單位提前發給與會人員。參加會議人員在會前要對審議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會議決定的事項由有關單位貫徹落實,辦公廳負責催辦、督查,並及時向部領導報告。
四十六、部內各司級單位召開面向系統的會議,應當於上一年度11月底之前將會議計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參會人員、人數、所需經費及來源等)報送辦公廳,由辦公廳協調匯總,提請部務會審定後實施。
四十七、精簡會議,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全國性會議應當儘量採用電視電話會等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八、部內各司級單位以部、廳名義起草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除國務院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如任免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報送國務院的請示性公文,如與其他部門有分歧意見,經主動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九、部內各司級單位向部領導請示、報告事項,須由主要負責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簽報。呈報事項涉及其他單位的,應當聯合簽報。各單位的請示、報告,直接報分管部領導,但需正式上報或下發的公文,由辦公廳先行審核。
部內各司級單位向部黨組或部領導請示或報告有關事項,必須使用辦公廳統一印製的“請示”、“報告”樣式。
五十、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黨組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名義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檔案,由黨組書記、部長簽發;黨組書記、部長外出時,由主持工作的黨組副書記、副部長請示黨組書記、部長後簽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章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部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名義下發的檔案(含電報),屬於重大問題的,由分管部領導審核後,報部長簽發。一般檔案(含電報)由分管部領導簽發。涉及其他部領導分管工作的,須經有關部領導審核。以辦公廳名義行文,報部領導審批後下發;具體事務性檔案,也可由辦公廳主任簽發。
與其他部門的會簽檔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辦的,一般由部長簽發;由其他部門主辦的,一般由分管部領導會簽,重要事項要經過部務會討論或向部長報告,如有必要應當送部長簽發。
五十一、部領導審批簽發檔案應當表示明確的意見,並簽署姓名和時間。
五十二、部內各司級單位要嚴格辦文程式,保證公文質量,報送部里審批簽發的檔案必須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核簽字並實行雙人校對制度。除以辦公廳名義外,部機關各司級單位不得以司(局)的名義對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經分管部領導批准,可以發函。
第十一章 請示報告
五十三、對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重大決策及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五十四、部領導參加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會議,需要其他部領導知曉的,要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將會議精神通報其他部領導,有關檔案由辦公廳負責送部領導傳閱。
部內各司級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有關部門的會議,要及時將會議情況報分管部領導,重要事項要告辦公廳。
五十五、部領導組團出訪,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審批。部年度外事計畫報部務會審定。
五十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部長出差,要向國務院領導報告。副部長出差,要事先向部長請示。部內各司級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國、休假,要事先請示或報告,經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批准,同時將出差往返時間、地點、聯絡方式告辦公廳。部內各司級單位其他負責同志出差、出國、休假,由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向分管部領導報告。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七、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堅決執行部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部內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部黨組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部黨組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必須經部黨組同意。
五十九、發布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作部署、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核,重大情況要及時向部領導報告。
六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主權、榮譽和利益。
六十一、做學習的表率,建設學習型機關。加強部黨組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堅持中心組學習制度和民主生活會制度。通過舉辦雙月報告會等方式,組織幹部職工學習當代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六十二、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六十三、部領導不為地方和有關社會團體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部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四、建立新聞發布制度,設立新聞發言人。部內重要新聞報導稿件由新聞宣傳機構審核並報其分管部領導審定。重要新聞發布要報經部長同意。部內各司級單位發布新聞、代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接受採訪或發表言論,需經新聞宣傳機構審批或報部領導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其是。
六十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機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行電子政務,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設成政治強、作風正、工作出色的機關。
六十六、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公務員局的工作規則依據本規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