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人事信訪工作,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同人民民眾聯繫的決定》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政策、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是人事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密切聯繫民眾,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人事部門的各項工作涉及到廣大幹部和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做好信訪工作,對於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保持機關廉潔,促進人事制度改革,維護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對人事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檢舉揭發,對個人問題提出申訴,要求按政策恰當處理都是正當的,是憲法規定的民主權利。各級人事部門必須依法保障人民民眾合法的信訪權利。
第四條 處理來信來訪,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注重調查研究,依據國家的政策、法規,認真負責地及時作出恰當處理;反對那種掉以輕心和置之不理的官僚主義態度。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人事部辦公廳設信訪工作機構,承辦黨中央、國務院規定的有關信訪事宜,並負責指導、檢查和協調全國人事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事部門應明確信訪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信訪工作人員(縣級可設兼職人員),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事信訪工作。
第六條 人事部門信訪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人事政策法規;
(二)認真處理屬於人事部門工作範圍的來信來訪;
(三)承辦上級領導和領導機關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
(四)定期分析研究信訪情況,及時向上級領導機關反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五)向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交辦信訪案件,並負責督促、檢查,直到解決為止;
(六)積極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與人事工作有關的重要信訪案件;
(七)建立健全人事信訪工作制度,開展信訪工作研究,組織信訪工作經驗交流,培訓信訪工作人員;
(八)其他人事信訪事宜。
對不屬於人事部門管理範圍的信訪問題,應及時轉請或介紹到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 人事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應加強對人事信訪工作的指導、檢查和協調,並著重處理下列信訪問題:
(一)上級領導和領導機關批示交辦需要直接審理或查辦的;
(二)已經由下一級人事部門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當事人仍不服需要複議的;
(三)要求合理,有關部門或單位長期拖、頂不辦的;
(四)跨地區、跨部門的信訪案件需要協調處理的;
(五)涉及地、市、州、盟以上人事部門領導人嚴重違法亂紀的;
(六)其他重要信訪問題。
第八條 地、市、州、盟人事部門應積極幫助和具體指導下級人事部門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問題。對下列案件,應直接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一)本行政區域內“老、大、難”信訪問題;
(二)當事人不服下一級人事部門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
(三)上級領導和領導機關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
(四)其他重要信訪問題。
第九條 縣級人事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內的人民來信來訪問題,認真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案件。要十分重視首次來信來訪。力求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減少重信、重訪、越級上訪。
第三章 原則和方法
第十條 人事部門處理、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各負其責,各盡其職。
第十一條 各級人事部門對來訪人員要滿腔熱情,禮貌待人,文明接待,耐心聽取來訪人的意見和申訴。凡是符合政策能夠解決的問題,要認真負責地予以解決;要求雖然合理,但在目前政策上還不能解決的,要耐心解釋;要求過高或不合理的,要講明情況,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二條 對集體來訪(反映同一問題的來訪人數在五人以上)應列為重要案件,採取積極慎重的態度,做好疏導工作,就地解決問題。對一些涉及面大、情況複雜的重大疑難集體上訪案件,處理有困難的、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共同採取措施處理。
第十三條 處理人民民眾來信、必須講求質量,做到不積壓,不拖延,無差錯,件件有著落,有回音。具體辦法:
(一)對詢問有關人事政策,法規方面的來信,承辦單位要按現行政策規定給予及時答覆。
(二)對人事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來信,要持歡迎態度,凡屬有參考價值的,送有關領導和部門參閱,並復來信人給予表揚和鼓勵。
(三)對下級人事部門處理不當,本人申訴理由正當的來信,要立案辦理。
(四)對反映緊急重大問題的來信,要及時摘報,附原件送領導閱批,並按領導批示辦理。
(五)對一般來信,用轉辦單分別轉請有關地區或部門處理,並告知本人。
第十四條 對於檢舉揭發的信訪案件,如需轉辦,應轉交給被檢舉揭發人所在單位(部門)的上級機關。要切實保護檢舉揭發人,嚴禁將檢舉揭發材料轉給被檢舉揭發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 對跨地區或涉及到其他部門的疑難案件,應主動與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聯繫,相互協作,共同負責,妥善處理。經磋商仍難以解決的,可報請上級機關予以協調處理。
對一些信訪發生地與當事人居住地不在一起的信訪案件,原則上應由信訪發生地受理。確需居住地協助處理的,有關地區人事部門要主動配合,不得互相推諉。
第十六條 各級人事部門立案的信訪案件,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上級機關交辦要處理結果的案件,須在三個月內上報處理結果。逾期不能結案的,要及時說明情況。對無正當理由拖延不辦不報者,要進行批評督辦。
第十七條 凡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應做到: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二)定性準確,處理符合政策規定;
(三)手續完備,有當事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 對過去已作結論的案件,如發現不當,應堅決改正。部分錯了,部分糾正,全部錯了,全部糾正。
第十九條 對上訪人的問題已作正確處理,本人不服且無理取鬧的,要堅持原則,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不能遷就。拒不接受教育,長期糾纏不休,嚴重影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人事部門處理來信和接待來訪,均應建立登記、記錄、統計、轉辦、催辦、查辦、覆信、結案、歸檔制度。
第四章 信訪工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事部門應選擇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作風正派,熟悉人事政策,會做民眾工作,有一定調查研究能力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二十二條 信訪工作人員必須做到: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二)鑽研人事業務,模範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人事方針政策,實事求是,堅持原則,不徇私情,保持公正廉潔的作風。
(三)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堅持文明辦信訪,處理問題嚴肅認真,對工作盡職盡責。
(四)保守黨和國家機密,遵守人事工作紀律,不擴散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事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把信訪工作納入人事部門工作的議事日程,並指定一位主要負責人分管信訪工作,經常進行檢查、督促。
第二十四條 實行領導人接待來訪民眾和閱批人民來信制度。各級人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一些重大案件和疑難案件,要親自過問或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事部門要定期召開信訪工作會議,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有關信訪工作的指示,通報信訪情況,交流信訪工作經驗,研究處理信訪問題。
第二十六條 要關心和支持信訪幹部的學習和工作,讓他們參加必要的會議,閱讀有關檔案,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為及時掌握和交流信訪反映的重要情況,各級人事部門每半年要向上一級機關反映人事信訪基本情況。重要問題,及時反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含城市區)以上各級政府人事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