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民政局

畢節市民政局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工作和相關人員的評殘報批工作;執行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管理工作。

機構職能

畢節民政 畢節民政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待轉運及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提出救災工作建議;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組織核查、評估、發布災情;負責市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指導、監督縣級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和規劃;健全全市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七、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初審、申報工作;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全市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協調區內、區際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和調處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市級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指南

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城鄉困難民眾臨時困難,促進社會公平、和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地區戶籍且居住在本地區的人員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臨時救助是指對在日常生活中由於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四條 臨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以“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

(三)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五)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落實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資金;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城鄉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審計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申請對象的初審和臨時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社區(村)居委會受縣(市、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臨時救助的對象範圍: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的家庭、城鎮“三無”人員(即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或撫(扶)養義務人的城鎮居民)、農村五保對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城市低收入標準的家庭。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國家扶貧辦提供的當年貧困線標準的農村低收入家庭;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需要給予臨時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

1、籌備成立申請書(寫明擬申請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名稱解釋、背景、主要業務內容、成立理由、活動資金及其來源、發起人和發起單位自身情況介紹、擬發展會員及分布情況等,並由發起人簽名並發起單位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成立的檔案(寫明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並承擔相應職責,加蓋印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範文本擬定);

4、住所使用權證明(三種形式之一:房產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契約複印件,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5、《驗資報告》(註冊資金來源單位或個人的出資證明);

6、擬任負責人名單,各負責人簡歷(加蓋單位人事章,並註明在社會團體的擬任職務)及身份證複印件;

7、會員名單(個人會員應列出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聯繫電話,並本人簽字;單位會員應列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聯繫電話,加蓋單位印章);

8、秘書長專職承諾書(承諾在社會團體成立後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不再擔任其他社會職務,本人簽字,加蓋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9、《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10、民政部門需要的其它材料。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民政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民政工作的群體性事件;指導全市民政系統信訪工作。

人事教育法規科

承辦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承擔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參與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全市民政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局機關行政執法監督、聽證、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及報送備案工作;承擔民政理論研究和民政宣傳工作;指導民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優撫安置科(市退休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公務員傷亡撫恤工作;承辦相關人員的評殘初審、申報工作;承辦烈士的初審、申報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辦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初審、申報工作;擬訂全市退役士兵、軍休人員安置計畫;承擔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指導退役軍人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指導各地落實軍休人員待遇;指導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辦理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事項;負責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負責與駐畢部隊和各縣(市、市)雙擁辦聯繫,提出貫徹雙擁工作法規、政策的建議,研究協調軍政、軍(警)民關係中的部分重要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總結工作情況推廣典型經驗;承辦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救災救濟科

組織協調救災、救助工作;承辦災情核查、評估會商和統一發布工作;負責地級救災款物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縣級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指導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全市救災物資儲備,承辦地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救災物資捐贈,承擔地級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擬定減災規劃,全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承擔市減輕自然災害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委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市建設和社市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市幹部培訓工作。

區劃地名科

貫徹執行行政區劃、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辦理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的初審、申報工作;承擔全市鄉(鎮)以上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的初審、申報工作;配合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辦理全市著名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初審、申報工作,指導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工作。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組織實施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的政策、規章和辦法;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地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擬訂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並承擔資助項目評審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工作,承擔港、澳、台市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初審、申報工作;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措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社會事務科

貫徹執行殯葬管理、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的政策、規章;負責殯葬改革工作、外資建設殯儀服務設施和經營性公墓的初審、申報工作,指導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生活無著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指導跨市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收養登記工作,承辦涉港、澳、台收養登記相關事項。

規劃財務科

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參與地級民政事業建設項目論證、評審和監管工作;擬訂全市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承擔地級民政經費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民政統計工作;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對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財務監督;管理機關國有資產。

民間組織管理科(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承擔地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縣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市內活動及市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涉外活動實行報告和備案管理。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法規科承擔。

現任領導

熊燦平為畢節市民政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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