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索引號 | 717804719/2011-02105 |
主題分類 | 綜合管理 |
辦文部門 | 監察局 |
發文日期 | 2004-10-28 |
公文名稱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銀監會內部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號 | 銀監發[2004]78號 |
銀監會內部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監會各級機構的內部監督,促進銀行業監管工作依法、公開、公正進行,提高監管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的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監督的對象是依法行使銀行業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和銀監會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內部監督主要包括銀監會各級領導班子的監督、各級行政監察部門的專門監督和人事、財務會計部門的專項監督及各部門的自我監督。
第四條 內部監督應遵循實事求是、依法合規、公正公平、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監督機制和職責
第五條 銀監會各級領導班子統一領導內部監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貫徹上級機構關於內部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內部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討論決定本級機構內部監督的重要事項,對相關工作做出部署;
(三)對本級領導班子成員和各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下一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第六條 銀監會各級行政監察部門是實施內部監督的專門部門,在同級領導班子和上級專門監督部門領導下,在內部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同級領導班子組織協調內部監督工作,對內部監督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二)依照職責對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三)受理對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受理相關控告、申訴;
(四)依法依紀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五)完成同級領導班子和上級行政監察部門交辦的監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銀監會各級人事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在內部監督的專項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人事部門
1、依照職責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2、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
3、完成有關內部監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二)財務會計部門
1、監督檢查銀監會及派出機構貫徹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情況;
2、對銀監會派出機構主要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對銀監會及派出機構預算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完成有關內部監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專門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要盡職盡責,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具備與其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專門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接受上級專門監督部門、本級領導機關和監督對象的監督,工作人員在辦理監督事項中與被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九條 銀監會各級部門和工作人員應正確對待、認真接受對其的監督,並在自我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和責任:
(一)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二)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部門的自我監督工作,其他負責人按分工負責相應的自我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的法紀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對執行內部監督制度規定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要的問題及時向同級領導機構報告,並及時通報專門監督部門;
(三)工作人員之間應互相監督履行職責情況,發現問題相互提醒,使之得以糾正,重要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或專門監督部門反映。
第三章 監督內容
第十條 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監督對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和有關制度規定的情況:
(一)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
1、機構、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準入的審批。是否嚴格按照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進行審批。包括:是否符合有關審批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相關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在許可權範圍內審批;是否按規定程式審批;審批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等。
2、非現場監管。是否嚴格按照非現場監管操作程式進行。包括:是否按規定收集、分析、提供監管信息;是否能夠通過非現場監管及時發現監管對象存在的問題並提前預警;非現場監管分析報告是否連續、完整、準確等。
3、現場檢查。是否嚴格按照現場檢查操作規程進行。包括:是否編制現場檢查方案;對檢查出的問題定性是否準確;針對檢查出的問題是否提出整改意見;是否對被檢查對象的整改措施進行跟蹤等。
4、強制糾正和處罰。對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其他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重大風險,是否按規定和程式及時落實責任或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包括: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強制措施;對出現嚴重問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接管、機構重組或撤銷;對被接管、重組、撤銷銀行業金融機構責任人員的人身、財產採取限制措施;查詢涉嫌違法賬戶並申請凍結違法資金;取締非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行為及其責任人進行處理處罰等。
5、其他監管職責。包括:是否依法公開監督管理程式和有關監管信息;是否按照規定報告銀行業突發事件;是否按照規定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日常考核、管理金融許可證、對銀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處理有關投訴舉報、進行跨境監管工作和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數據及報表進行統一編制等。
(二)其他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況;
(三)銀監會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執行幹部人事工作方針、政策和人事紀律、人事制度的情況;
(四)銀監會各部門、各派出機構貫徹執行財經紀律、財務制度情況和派出機構主要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情況;
(五)各級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執行 “約法三章”和銀監會廉潔從業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
第四章 監督方法
第十一條 一般監督方法
(一)監督談話
根據工作需要,銀監會各級領導班子、專門監督部門和有專項監督職能的部門負責人可與下級機構主要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等談話;部門負責人可與本部門工作人員談話。通過談話,了解其依法履行職責情況和執行有關制度規定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要求。
(二)績效評估
銀監會各級機構要健全對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評估制度,科學合理地設立績效評估標準。各級領導班子可對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綜合績效評估。專門監督部門可對各部門的績效評估情況進行檢查。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開展自我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改進工作。
(三)問責
銀監會各級機構要建立健全並落實工作責任制,實行問責制。各級領導班子和專門監督部門對各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不執行銀監會有關制度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可視情節對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各部門內部也應開展問責工作。
(四)信訪監督
銀監會各級機構應充分重視信訪工作,認真受理對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訪舉報,並將舉報電話和受理辦法向社會公布。對舉報反映的問題,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核查,對核查屬實的問題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舉報事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拖延受理,或扣押、隱匿舉報信件。
第十二條 專門監督方法
銀監會各級專門監督部門在實施內部監督時,除可採用一般監督相關方法外,還可採用以下專門監督方法:
(一)要求通報和備案
行政監察部門視工作需要可要求監管部門及時通報和備案下列有關資料:監管部門制定的監管程式與方法;監管部門的年度監管工作計畫、監管報告、工作總結;監管部門對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報告;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人員下達的處罰決定書等。
(二)實地檢查
行政監察部門可根據領導批示或工作計畫組成檢查組,採取執法監察等方式對本級或下級機構監管部門的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專項的實地檢查。行政監察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商請有關部門參加。
(三)書面質詢
行政監察部門可視工作需要,針對監管工作的某一問題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質詢。質詢書的內容主要包括質詢對象、質詢事項和答覆時限。有關監管部門和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限予以書面答覆。行政監察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有關監管部門和人員做進一步解釋和說明。
(四)實行監督卡制度
行政監察部門可對參與現場檢查的監管人員和監管部門派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小組實行監督卡制度,由被檢查(派駐)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寫反映監管人員工作情況、廉潔自律情況的監督卡,並直接反饋給行政監察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對監督卡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核實並及時報告各級領導班子,督促監管部門改進工作。要注意總結經驗,改進監督卡的實施方法,防止流於形式。
(五)行政監察部門對監管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的監督,按照不同部門的工作性質和特點實行相應的監督檢查方法。在監督其依法履行好本職工作職責的同時,還要監督其嚴格執行“約法三章”的規定,不得利用銀監會工作部門和工作上的便利,干預被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事務或謀取私利。
第十三條 專項監督方法
人事和財務審計方面的監督由人事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使用相關方法實施。
第十四條 自我監督方法
銀監會各級部門在實施自我監督時,除可採用一般監督的相關方法外,還可採用以下方法加強自我監督:
(一)嚴格決策程式,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
(二)工作人員應將配偶、子女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情況向組織報告,並按規定實行履職迴避,在特殊情況下難以迴避的,要在相應的範圍內及時披露;
(三)實行崗位輪換;
(四)嚴格年終考核制度、請示報告制度和各項會議制度;
(五)其他自我監督方法。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對各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行為,應予以責任追究: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範圍和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以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或由於履職上的嚴重疏漏而未發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和重大風險,或故意隱瞞監管對象違法違規事實的;
(三)非現場監管未按規定收集、分析、提供監管信息,反映監管對象重大變化、存在問題和風險,或提供虛假情況、隱瞞重要非現場監管數據及其他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條件和程式對監管對象予以處罰、採取措施,引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舉報、媒體曝光等,或擅自減輕、加重或拖延應給予監管對象處罰及責任人處理的;
(五)審批、回復、處罰、處理等違反法定時限,或違反銀監會內部運轉工作時限的;
(六)違反銀行業突發事件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的;
(七)對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其他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重大風險,未按要求採取監管措施的;
(八)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申請凍結資金的;
(九)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未能採取有效措施處置的;
(十)違反規定對外發布或私自泄露監管信息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商業秘密的;
(十一)違反人事紀律和人事制度的;
(十二)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
(十三)違反“約法三章”和銀監會其他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的;
(十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貪污受賄行為的;
(十五)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和違反法律法規及銀監會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第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和所造成的後果和應負的責任,依法依紀給予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下列處理或處分: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糾正;
(三)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調離工作崗位;
(六)紀律處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以上處理和處分可以單獨適用或合併適用。
第十七條 銀監會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級專門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部門負責人未履行監督職責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對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按受理申訴的程式辦理。有關組織複議、複查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銀監會各派出機構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意見。各級行政監察部門要制定相應的配套實施辦法,其他部門也要制定自我監督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