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玉溪市人民政府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各縣區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做好信訪工作的責任,規範信訪秩序,切實從源頭上減少和解決信訪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和《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部門及縣區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下稱市問責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黨委政府和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信訪工作問責,堅持權責統一,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主要領導同志是本地本部門本單位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信訪工作負總責;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同志負直接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的信訪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問責方式
第五條 地方、單位信訪工作問責方式:
(一)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責令說明情況、限期解決問題;
(三)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四)實施重點管理;
(五)提出調整領導班子的建議。
第六條 信訪工作責任人問責方式:
(一)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誡勉談話;
(三)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四)建議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並用。
第三章 問責程式、許可權
第七條 信訪工作問責的程式和許可權:
(一)給予責任縣區、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正副職領導幹部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由市政府信訪工作部門提出建議,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市委組織部或市政府問責辦公室督促執行;
(二)責令地方、單位說明情況,限期解決問題,由市政府信訪工作部門提出建議,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市政府信訪工作部門督促執行;
(三)給予責任縣區、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正副職領導幹部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的,由市政府信訪工作部門提出建議,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市委組織部、市政府人事部門督促執行;
(四)給予責任縣區、單位黨政領導誡勉談話的,由市政府信訪工作部門提出建議,提交市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進行;
(五)對責任縣區、單位實施重點管理的,由市政府信訪工作部門提出建議,報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由市政府信訪工作部門督促執行;
(六)對責任縣區、單位提出調整領導班子建議,對責任縣區、單位黨政正副職領導幹部建議免職的,由市政府信訪工作部門提出建議,報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由市委組織部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需要追究責任的領導幹部和人員,按管理許可權,由市政府信訪工作部門提交對應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八)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市政府信訪工作部門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第四章 問責範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責任單位說明情況、限期解決問題:對責任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一)對民眾反映的帶有共性的問題缺乏工作預案和應對措施,致使發生民眾越級到市赴省集體上訪、進京非正常上訪的;
(二)民眾到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集體上訪,責任單位黨政領導不出面接待,對民眾反映的符合法規、政策應當解決的問題不及時協調處理,造成民眾到越級到市赴省集體上訪、進京非正常上訪的;
(三)民眾到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集體上訪或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責任單位將民眾接回後,不及時認真處理,不按期給民眾答覆,導致民眾再次越級到市赴省集體上訪、進京非正常上訪的;
(四)對應當由黨政領導親自包案處理的重大信訪案件,包案領導不明確或處理不到位,導致民眾越級到市赴省集體上訪、進京非正常上訪的;
(五)對民眾反映涉及多個地方或部門的信訪問題,有關地方或部門黨政領導不配合、不支持,推諉扯皮,導致民眾越級到市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的;
(六)對上級領導批示交辦、上級信訪部門立案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重點信訪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查結上報,又不主動報告進展情況,或上報的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七)對本地區、本部門非正常上訪老戶穩控措施不落實,致使上訪人到市赴省進京長期非正常上訪的;
(八)在信訪工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中不達標,被列為重點信訪工作管理地區、部門或單位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責任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向上級黨委、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一)對民眾反映的符合政策法規應當解決的問題,由於工作失誤,處置不當,因同一問題,導致30人以上2次重複到市委、市政府上訪、 10人以上2次越級到省委、省政府集體上訪,5人以上1次進京非正常上訪的;
(二)民眾到上級黨委、政府集體上訪後,責任單位黨政領導不按規定時限趕赴現場做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致使上訪民眾衝擊、圍堵、滯留,攔截車輛,堵塞交通,干擾、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對民眾反映的問題不堅持原則,不按政策規定給予解釋,而是上交矛盾,引發民眾越級到市赴省進京集體上訪的;
(四)對本地區、本部門發生的重大信訪問題,不及時上報信息,不及時妥善處理,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對民眾的無理或過高要求,亂開口子,亂表態,作無原則讓步,造成工作被動或引發連鎖反應的;
(六)對本地、本部門非正常上訪老戶穩控措施不落實,或控制不力,發生上訪老戶到市赴省進京攔車、堵路、自殘等過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對上級領導批示交辦、上級信訪部門立案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重點信訪案件,不認真調查處理,或查處不力,致使民眾越級到市赴省進京上訪的;
(八)連續多次被上級信訪部門或省委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批評的重點信訪工作管理地區、部門或單位;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實施為期一年的重點管理,重點管理期間取消評先資格,對責任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實行誡勉談話:
(一)對中央、省市關於信訪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不認真貫徹執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不到位,越級集體上訪和非正常上訪較為突出的;
(二)對民眾反映的問題無動於衷、敷衍塞責、處理錯誤,導致矛盾激化,發生嚴重的非正常上訪行為或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民眾到上級黨委、政府集體上訪後,對上級黨委、政府明確的處理意見不落實,造成重複越級到市赴省進京集體上訪的;
(四)對當地重大信訪問題、非正常上訪老戶,因工作不力或處置不當,引發越級到市赴省進京滋事鬧事,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對上級領導交辦、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辦、上級信訪部門立案交辦的重點信訪案件,不認真查處,上報的材料避重就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查辦不實,後果嚴重的;
(六)連續2次被責令向上級黨委、政府作出書面檢查的。
第十一條 受到本辦法第七條(四)至(八)項處理的,對縣區和單位予以一票否決,取消參與各類先進評比的資格。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取消年度獎金和各類評選先進個人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各縣區黨委政府和市政府所屬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問責辦法,或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市政府信訪工作部門提出的建議,包括有關縣區、單位和信訪工作責任人失職、瀆職、不作為亂作為的事實和提出處理建議的有關政策法規依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信訪局、市政府行政問責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