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審計署
現將《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在評審高級審計師資格時試行。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給我們,以便修訂完善。
本評審條件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附: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一、總 則
(一)為客觀公正地評價審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鼓勵審計人員刻苦鑽研業務、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在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方面的職能作用,結合審計專業的特點,制定本條件。
(二)本條件適用於在企事業單位從事審計工作的專業人員。
(三)按照本條件經評審合格並獲得高級審計師資格證書者,表明已具備相應的業務水平和能力,其職務與工資待遇由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 報 條 件
(一)凡申報高級審計師資格的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審計師資格:
1、獲得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或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審計師工作二年以上;
2、獲得碩士學位,取得審計師或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審計師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審計師或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審計師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學專科畢業,參加審計師資格考試合格,受聘擔任審計師後從事審計工作五年以上;
5、其他在企事業單位從事審計工作的專業人員,參加審計師資格考核合格,受聘擔任審計師後從事審計工作五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公開出版過本人獨立撰寫或為主撰寫10萬字以上的審計專著或譯著,或在省、部級以上學術刊物發表過獨立撰寫或為主撰寫的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審計專業論文三篇以上;
(2)在審計實踐中勇於開拓,做出重要貢獻,經省、部以上審計機關確認,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並通過組織專家進行答辯合格。
(三)獲取和處理信息能力
1、熟練掌握一門外國語,從事涉外審計工作的能在2小時內正確翻譯本專業外文資料5000個外文字元,從事其它審計工作的能在2小時內正確翻譯本專業外文資料3000個外文字元;
2、了解計算機基礎知識,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在審計工作中能運用計算機完成有關數據、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分析工作。
三、評 審 條 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1、具有系統、堅實的審計專業和經濟理論基礎知識,熟悉財政、稅務、金融和基建、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相關知識;
2、了解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和各項經濟改革措施,熟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通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各項配套法規和有關的行業財務會計制度;
3、了解國內外審計專業的發展趨勢、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的主要成員國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規範等。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必備條件
(1)經省、部以上審計機關或有關主管部委(含總公司)審計部門確認,曾熟練運用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解決過審計專業領域內重要或關鍵的疑難問題,保證了審計目標的實現;
(2)經省、部以上審計機關或有關主管部委(含總公司)審計部門確認,曾針對審計工作發展的新形勢,提出與之相適應的審計工作重點、方式與方法;
(3)經省、部以上審計機關或有關主管部委(含總公司)審計部門確認,解決過審計工作與其它工作配合、協調中的重大問題;
(4)具有組織、指導中級審計人員學習審計業務,考核其業務工作的經歷與能力。
2、任審計師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五次以上大中型審計項目(含地、市級以上政府財政審計項目、省以上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審計項目、大中型建設項目審計、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以及相應其它經濟單位審計項目,下同)的主審;
(2)結合國家經濟形勢,組織實施地、市以上行業性審計或審計調查五項以上;
(3)承擔重大專案審計工作三次以上,為案件處理、審理提供準確依據;
(4)主持承辦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及相應其它經濟單位,下同)審計查證、諮詢服務業務十項以上;
(5)主持或承擔由省、部以上審計機關或省以上審計科研機構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三項以上。
(三)業績與成果
1、任審計師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主持或承擔的大中型審計項目,有一項以上在省、部以上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三項以上在地、市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2)組織實施行業性審計調查,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提出的建議對行業有指導意義,被省、部審計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採用;
(3)主持制定過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規範、審計制度、審計辦法或審計發展長遠規劃,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4)通過審計所提出的建議、措施,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採納,為改善內部控制、提高經濟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5)承擔的重大專案審計工作,定性準確,結論正確,作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6)積極開拓社會審計工作的新領域,在主持或承辦的審計查證、諮詢服務業務活動中,所提建議被委託單位或有關方面採納,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7)在主持一個專業系統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期間,創造過先進的審計工作方法或經驗,被省、部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並經審計機關確認有推廣價值;
(8)主持或承擔的由地、市以上審計機關或省以上審計科研機構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在理論上有創新或獨到見解,對審計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成果經同行專家鑑定,被認為具有國內較高水平。
2、任審計師期間,完成以下著述中的二項:
(1)作為第一撰寫人,撰寫大中型審計項目或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調查)報告三篇以上,審計報告層次清楚,文字流暢,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意見適當,建議切實可行;
(2)正式公開出版過審計及相關經濟類專業的著作或譯著,本人獨立完成字數為:著作在5萬字以上,譯著為10萬字以上,或在省、部級以上報紙、期刊上發表二篇以上或在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集(不含摘要)發表一篇以上獨立完成的、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調查報告;
(3)作為主要作者,編寫一部審計專業教材或教學大綱及參考資料,經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已在中專以上學校的審計或財經類專業教學中投入使用。
四、附 則
(一)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專業理論知識,為國家教委所規定的全日制大學本科教材,需通過論文答辯考核認定。
(二)本條件中所規定的獲取和處理信息能力,應通過考核或統一組織的考試確定。
(三)本條件中所列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四)本條件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五)“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指會計師、經濟師、工程師。
(六)本條件由國家審計署負責解釋。
199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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