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報復

交叉報復是為了給WTO的所有協定建立起一單一的爭端解決機制而出現的合理結果。為了這個目的,多邊貿易協定被分成相對獨立的三大塊,即1994年的關貿總協定及其它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這些協定對各部門進行了界定:對於貨物貿易,所有的貨物都被認為是屬於同一部門,而在服務和智慧財產權領域,協定也分別界定了許多不同的部門。作為一總的原則,通常投訴方應首先在利益受到損害的部門內尋求取消減讓或其它義務,如果這不可行或不夠有效,那么投訴方可以尋求在同一協定項下取消減讓或其它義務,如果這也不可行且形勢又足夠嚴重的情況下,投訴方可以尋求在另一協定項下取消減讓或其它義務。

cross sector retaliation

交叉報復簡介

WTO《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協定》規定:投訴方在考慮將中止何種減讓或其他義務時,應遵循下述各項原則和程式
a)首先應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或喪失的相同部門內尋求中止減讓;
b)如果投訴方認為在同一部門中中止的作法不可行或不能有效,則可尋求中止相同協定中其他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c) 如果上述第二種作法也不可行或不能有效,且情況十分嚴重,則可在另一適用協定項下的部門內實行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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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後兩項內容即通常所謂的“交叉報復”或“跨部門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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