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華縣國土資源局

五華縣國土資源局

五華縣國土資源於2002年4月由原五華縣國土局與五華縣地質礦產局合併組建成立,是主管全縣國土資源的政府工作部門,內設12個職能股室,分別為辦公室、人事股、行政監察股、財會股、政策法規股、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籍管理股、測繪管理股、執法監察股、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股、地質勘查與地質環境管理股,派出機構有全縣16個國土資源所,下屬有執法監察大隊及征地和土地儲備中心、地價所、國土測繪隊、國土資源交易中心、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土地整理開發中心、地質環境監測站7個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擬訂本縣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項的聽證和行政複議。

二、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呈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制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

三、監督檢查各鎮國土資源管理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資源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轄區內土地、礦產、測繪重大違法案件,以及有關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負責實施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農地用途管制,落實基本農田保護措施;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有關規定並指導監督實施,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五、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負責組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工作。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等交易業務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確認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和實施地價備案制度;承擔呈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

七、負責《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規定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組織礦產管理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的監督管理,參與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參與認定評價,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的有關工作。

九、負責轄區內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制訂基礎測繪規劃;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成果質量審查和地圖編制;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姓名:李秋慶

職務:黨組書記、局長

職責:主持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

姓名:朱裕華

職務:黨組副書記

職責:分管規保股、人事股和青年、婦 女、計育工作。聯繫土地整理開發中心,掛鈎安流、棉洋國土資源所

職務:黨組成員、副局長

職責:分管土地利用管理股、辦文視窗。 聯繫國土資源交易中心,掛鈎河東、雙華國土資源所

姓名:李少基

職務:黨組成員、副局長

職責:分管辦公室、財會股。聯繫征地和土地儲備中心、地價所,掛鈎轉水、華城國土資源所

職務:黨組成員、副局長

職責:分管礦管股、地環股。聯繫地質

環境監測站,掛鈎岐嶺、潭下、周江國土資源所

姓名:鍾偉華

職務:黨組成員、副局長

職責:分管政策法規股、地籍股、測繪

股。聯繫土調辦、測繪隊,掛鈎 水寨、郭田國土資源所

姓名:葉朝陽

職務:黨組成員、執法監察大隊隊長

職責:主持執法監察大隊工作,分管執

法監察股和來信來訪工作。掛鈎橫陂、長布國土資源所

姓名:張育鑫

職務: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職責:分管行政監察股。協助聯繫土地

整理開發中心,掛鈎龍村、梅林、 華陽國土資源所

機構設定

根據根據《中共五華縣委、五華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華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華委發〔2010〕19號),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12個內設機構,分別為辦公室、人事股、行政監察股、財會股、政策法規股、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籍管理股、測繪管理股、執法監察股、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股和地質勘查與地質環境管理股,其主要職責分別為: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起草或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綜合性的重要檔案和材料;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綜合調研、政務信息、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鑑、方誌的編撰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綜治、保衛、保密、外事、接待、車輛管理、水電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用印管理、基本建設、辦公用品的購置維修;參與局各種工程業務洽談契約的監督;負責或協助制訂各種內務管理規章制度。

二、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福利、保險、計畫生育、職工教育和培訓、思想政治工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做好各國土資源所正、副職任免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職務評聘。

三、行政監察股

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負責局務公開、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四、財會股

負責管理機關財務,擬訂財務財物管理辦法,編制和實施經費收支預結算,做好各種票據的領用、結算,指導國土資源局下屬單位做好財務管理工作,對下屬單位財務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五、政策法規股

負責研究和執行國家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國土資源聽證的組織協調工作和有關行政訴訟應訴、行政複議答覆、行政賠償工作的審查;負責對執行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違法案件的立案、處罰審核;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彙編、清理等工作;負責普法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

六、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等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指導和審核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查或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核;組織實施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訂未利用與園地山坡地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規定,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審核補充耕地方案和農轉用方案;負責新增耕地驗收管理,落實耕地占補和動態平衡;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耕地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實施農地用途管制。

七、土地利用管理股

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租等交易業務的審核和監督管理,擬訂、審核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礎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核報地價評估機構資質,對地價評估結果組織檢查驗收並備案登記;負責建設用地的報批審核、發布建設用地信息,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批和閒置土地的管理。

八、地籍管理股

統一管理城鄉地籍工作,擬訂地籍管理制度、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調查、統計土地資源;組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國土資源統計;對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城鎮國有土地的確權、登記和發證。

九、測繪管理股

負責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測繪技術規定的有關工作,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管理和組織實施全縣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和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審核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出版;審查公開出版和展示地圖的標示;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審查測繪單位資質,負責測繪糾紛仲裁;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局測繪信息資料庫及地圖的保管、保密工作。

十、執法監察股

負責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違法案件查處有關規定;負責綜合或審核國土資源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有關行政事項聽證和行政案件的複議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受理和查處土地、礦產信訪案件;負責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股

編制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對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依法進行採礦權的授予、登記、發證、延續、變更、註銷、吊銷的審批或審查;承擔對採礦權轉讓的預審登記工作;組織礦山企業的年檢工作;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征繳。

十二、地質勘查與地質環境管理股

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制訂地質災害防治預案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地質勘查登記初審,對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儲量登記、統計和礦產儲量的報銷、轉出及礦業報表的統計上報;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參與審查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查及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的評估,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對地質遺蹟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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