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掐式舉報

互掐式舉報

互掐式舉報是指在中國反腐新常態之下,出現多位官員互掐式的揭短舉報現象,他們不是彼此進行隔空叫板,就是相互的揭短舉報,總想把對方拉下馬。為啥會出現“互相撕扯”現象?關鍵就在於他們自身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用老百姓的話來說,身正不怕影子斜。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正是因為自身存在問題,所以才挖空心思的檢舉揭發對方存在的問題,試圖掩蓋自身問題,結果最後一個都沒有跑脫。

概述

2016年3月,經廣東省委同意,廣東省紀委對省工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朱澤君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據悉,朱澤君在2015年8月17日被宣布接受組織調查之前,他被廣東省紀委調查過兩次。被調查原因都是因為一封舉報信,而這封舉報信的幕後主謀則是廣州市原副市長曹鑒燎

在反腐新常態之下,各類舉報層出不窮。出現官員舉報也在情理之中,但出現多位官員互掐式的揭短舉報卻十分罕見。在自身行為不檢點的情況下,無論是舉報者,還是被舉報者,都沒有一個有好日子過,不是被開除黨籍降職處理,就是被立案審查。“大哥莫說二哥”,都是一丘之貉。只是這種情況確實丟人現眼。

情節

互掐式舉報互掐式舉報
朱澤君被調查緣於一封舉報信,舉報信的幕後主謀是廣州市原副市長曹鑒燎。曹此舉是要干擾辦案方向,把火引向他人。而朱澤君在擔任梅州市委書記期間,曾將“仇家”鎖定梅州市原紀委書記李純德,並與之拉開了一場互相舉報的“戰爭”,隨後兩人同天被免,最終雙雙落馬。

媒體披露的上述“3名廳官互相舉報”情節,堪稱一幕貪官“狗咬狗”大戲,不僅外在的情節橋段錯綜複雜、跌宕起伏,讓人目不暇接,而且整個過程本身更是喜劇性、反諷性十足,令人忍俊不禁。

如曹鑒燎所以舉報朱澤君,並非基於什麼正義用心,而是因為察覺紀委正在調查自己,想干擾辦案方向,把火引向朱澤君,最終卻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不僅未能得逞,且先於朱澤君落馬。尤其滑稽反諷的是,曹鑒燎一面舉報朱澤君“買官賣官、貪污受賄、包養情婦,甚至把一名情婦提拔為副市長”,另一方面,所有這些腐敗問題,在曹鑒燎自己身上“一個也不少”,如不僅同樣撈錢毫不手軟,與多名女性通姦,而且同樣把情婦由科員提拔成副廳級幹部。至於朱澤君和李純德之間的互相舉報,同樣也是一幕盡顯“狗咬狗”醜態的鬧劇,不僅雙方的內鬥成為了梅州官場人盡皆知的秘密,而且“兩人數度親自前往廣東省紀委舉報對方”……。

原因

對於這三位官員來說,為啥會出現“互相撕扯”現象?關鍵就在於他們自身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用老百姓的話來說,身正不怕影子斜。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正是因為自身存在問題,所以才挖空心思的檢舉揭發對方存在的問題,試圖掩蓋自身問題,結果最後一個都沒有跑脫。

示範意義

相互揭發檢舉的行為實則對於喚醒民眾的舉報意識具有典型的示範意義。

首先,“官員互掐”比“官官相護”要好。國人被侵權缺乏舉報意識,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認為“官府”的官員從來都是“官官相護”的。現實當中所存在的政府不作為、慢作為往往加劇了社會公眾的這一偏見。比如當民眾的舉報信一再的泥牛入海、石沉大海,誰還相信依靠“舉報”的途徑能解決問題呢?廣東上演三位廳官互相舉報,一石激起千層浪,也讓老百姓看到其實官場並非鐵板一塊。

其次,官員“互相舉報”和“官員互撕”不是一碼事。近年來官員辦公室互毆屢見報端,的確丟人現眼。但官員相互檢舉揭發,畢竟利用的是合法合規的途徑,只要不存在誣陷,這和辦公室互毆還是完全不同的。同時即便存在誣告,也能夠通過紀檢監察部門的調查搞清楚是非對錯,至少可以及時掌握案件線索,然後順藤摸瓜查出潛在的問題。既然官員們想把事情弄到檯面上講,這比偷偷摸摸要好得多。

再次,官員“互相舉報”具有法治上的標本意義。國人的傳統性格傾向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奉行“忍一時風平浪靜”,即便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也不想舉報、不想維權,要么怕麻煩、怕得罪人,要么覺得不值得。個人被侵權尚且如此,如果集體蒙受損失、公家財產被挪用恐怕那就更是無動於衷了。正是從這一點上講,官員互相檢舉實則是為舉報意識嚴重匱乏的公眾上了一堂法治課。

媒體點評

如果僅從檢舉揭發腐敗角度,或許,應當承認,這種貪官互相舉報的內斗大戲並非壞事。畢竟,不管具體的動機、身份是什麼,只要有助於解開腐敗內幕真相,任何人的任何檢舉腐敗行為實際上都是值得鼓勵的。更重要的是,由於“內部人”以及置身其中的特殊身份和便利,相比其他一般的民眾舉報,貪官互相舉報的檢舉揭發效率效果,常常也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語的,往往是一查一個準兒。誠如知情人士披露的,在曹鑒燎舉報朱澤君的信中“列出了很多細節,這不是一般人能憑空杜撰的”。

然而,在肯定甚至欣慰於貪官互相舉報的價值的同時,進一步站在預防腐敗的高度,對於這種官場內斗鬧劇的頻頻上演,我們更應感到憂慮和不安。如此一查一個準兒的官員互相舉報效果,是否再次折射了反腐形勢依然嚴峻,以及目前官場的腐敗存量依然不小的現實?更重要的是,一些腐敗分子的落馬仍常常要通過“相互舉報”來實現,是否也表明,制度化的預防和懲治腐敗的機制體制仍然未能完全到位,還有待進一步的健全完善?

真正制度化的預防和懲治腐敗機制體制,不應指望和倚重貪官相互舉報式的途徑(須知在現實中,貪官之間不僅可能相互舉報,更普遍存在沆瀣一氣的官官相護),只能訴諸“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嚴密制度設計。而要做到這一點,關鍵還是要落實“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民主法治原則,如在官員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過程中,充分實現讓人民監督權力;在政府行政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的各個環節方面,真正做到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確保政務的公開透明,真正做到“權在用、雲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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