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對象
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鑑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智慧財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諮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後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辦理條件
事業單位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範圍、經費來源、舉辦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所需材料
1 . 《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表》 (原件)
2 .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原件,原件或複印件)
3 . 審批機關批准檔案 (原件)
4 . 印章銷毀的證明材料 (原件)
5 . 新住所證明 (原件)
6 . 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檔案 (原件)
7 . 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 (原件)
8 . 擬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 (複印件,原件和複印件)
9 . 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檔案 (原件)
10 . 舉辦單位變更名稱的證明檔案 (原件)
11 . 開辦資金確認證明 (原件)
12 . 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 (複印件,原件和複印件)
13 . 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材料 (原件)
視窗辦理流程
1 . 申請。事業單位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登錄當地相關網站,填寫申請表,上傳申請材料,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
2 . 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內容及標準。
3 . 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事業單位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4 . 決定。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事項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5 . 證件製作與送達。登記管理機關向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網上辦理流程
1 . 申請人登錄當地相關網站網;
2 . 線上填寫並提交申請材料至登記管理機關;
3 . 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核實,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核准通過;
4 . 申請人收到網上核准通過的通知後,到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相關紙質材料;
5 . 登記管理機關向申請人核發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
辦事視窗
當地事業單位管理局
收費標準
無
收費依據
無
常見問題解答
1、哪些情況需要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因合併、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事業單位的資產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當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准變更登記,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的,屬於違法行為。
2、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包括哪些環節?
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的程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准、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並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四)核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准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辦理依據
1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全文]
2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全文]
3 . 《印發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和規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若干意見的通知》(粵機編辦[2012]359號) [全文]
備註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