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規範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工作,保護事業單位和社會各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是指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被撤銷、解散的事業單位,終止事業單位法人的行政許可行為。
第四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註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的;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的;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六條 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級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工作,具體工作由各級監督管理機構承擔。
各級財政部門及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清算工作的監督指導。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應在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前,按規定註銷稅務登記。
第七條 事業單位在辦理註銷登記過程中,尚未提交註銷登記申請前,舉辦單位發生變更的,舉辦單位承擔的相應職責由變更後的舉辦單位承接。
第八條 經監督管理機構註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准註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二章 清 算
第九條 事業單位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完成清算工作。自出現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審批機關、舉辦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確定清算組織負責人,開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結束後形成清算報告。
第十條 清算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對事業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十一條 清算組織的人員組成,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職工代表、財務人員和舉辦單位的相關人員。
第十二條 清算組織負責人,主持和協調清算組織的日常工作,一般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也可由其舉辦單位指定。
第十三條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30日內在網站或報刊發布擬申請註銷登記的公告。採取網站方式發布的,應當發布在舉辦單位網站醒目位置,公告期至核准註銷登記之日結束,債權人應當自網站發布註銷登記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採取報刊方式發布的,應當在本行政層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至少發布三次擬申請註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報刊發布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清算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業單位概況、清算依據、清算組織組成、公告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清算審計情況、資產評估情況、資產確認情況、債務清償情況、完稅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五條 清算結束後,事業單位將清算報告報送舉辦單位審核,舉辦單位對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審核合格的,於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清算期自清算組織成立之日起至舉辦單位批准清算報告之日止,一般不得超出120日。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章 注 銷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程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准、收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註銷登記申請。
(二)受理。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註銷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審查。監督管理機構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註銷登記條件。
(四)核准。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人作出準予註銷登記或者不予註銷登記的決定。
(五)收繳證章。監督管理機構向核准註銷登記的單位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公告。監督管理機構對核准註銷登記的有關事項發布註銷登記公告。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舉辦單位批准清算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網向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檔案;
(三)舉辦單位批准的清算報告;
(四)發布該單位擬申請註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檔案。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機構對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工作情況作為對事業單位舉辦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和執行情況審計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註銷登記的,機構編制部門暫緩受理事業單位舉辦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監督管理機構給予事業單位警告,責令限期補辦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監督管理機構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在清算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財政部門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被撤銷、解散,尚未辦理註銷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0日內成立清算組織,按本辦法規定完成註銷登記工作。事業單位人員已分流,無法成立清算組織的,清算工作由其舉辦單位牽頭完成。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