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戶制

宋代戶籍制度。宋代戶籍分為主戶和客戶。

簡介

宋代戶籍制度。宋代戶籍分為主戶和客戶。

主戶

主戶,指擁有土地和資產,承擔租稅服役的人戶,亦稱稅戶。又分為城郭主戶和鄉村主戶。鄉村主戶依據田產多寡列為五等:一等戶占田“多至百傾者,少至三傾者”;二、三等戶占田2傾和1傾;四等戶占田約50畝;五等戶占田20畝以下。主戶中,三等以上又稱上戶,即為大、中、小地主。四、五等戶則稱下戶,為自耕農及無地的貧苦農民。官府按戶等高下攤派賦稅和差役。尤其是官戶、吏戶這些地方上有勢力的豪富人戶,時稱“形式戶”,更依仗權勢,橫行鄉里。宋代對官府,即品官之戶還免除其應承擔的大部分差役,享受朝廷的俸祿和賞賜,且另立戶籍,與民戶不同。

客戶,指無土地和資產的人戶,亦分城郭客戶和鄉村客戶。鄉村客戶也稱佃戶、浮客、牛客、小客等,為鄉村中的佃農,他們租佃鄉村上戶的田地、耕牛,受地租和高利貸的剝削。地租一般為對分制,若租人之牛,則需交納收穫物的十分之六。客戶不作為地主的“私屬”,是國家的正式編戶,需交納身丁稅,承擔勞役,受朝廷的剝削。亦常要與下戶共同承擔上戶轉嫁的服役,負擔尤為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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