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職稱
醫師職稱分:住院醫師(助教) 主治醫師(講師) 副主任醫師(副教授) 主任醫師(教授)。職責
1、在科主任領導下,指導全科醫療、 教學、 科研、技術培訓與理論提高工作。嚴格執行各項醫療制度,認真完成本職要求的病歷等各項醫療記錄。2、定期查房並親自參加指導急、重、疑難病例的搶救處理與特殊疑難和死亡病例的討論、 會診。
3、指導本科 主治醫師和 住院醫師做好各項醫療工作,有計畫地開展基本功訓練。
4、擔任教學和進修、實習人員的培訓工作。
5、定期參加門診工作。
6、運用國內、外先進經驗指導臨床實踐,不斷開展新技術,提高醫療質量。
7、督促下級醫師認真貫徹執行各項 規章制度和醫療操作規程。
8、指導全科結合臨床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9、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和管理制度。
晉升條件
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晉升為主任醫師、 主任藥師、 主任技師、主任護師:
1.精通本科(本專業,下同)理論,掌握國內外本科技術發展情況,並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套用於實際工作(中醫藥專業須精通中醫藥理論,對經典醫著有所研究);
2.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科技術操作,解決本科複雜疑難問題。能熟練地掌握一門以上外國語(中醫、中藥人員暫不作為必備條件),並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文或 著作;
3.善於指導本科全面業務,能為醫療、教學和科研培養出高級人材;
科主任
科主任,是指醫院某科室的行政主任,並非指職稱;而主任醫師是職稱名,其級別相當於醫學院校的教授。
部分主任醫師,同時也被評為“教授”職稱,承擔一定的科研與教學任務。
晉升條例
第一條
為統一衛生技術人員的職務名稱,加強晉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調動衛生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加速建設又紅又專的衛生技術隊伍,為創造我國統一的新醫學新藥學,為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特制訂本條例。第二條
衛生技術人員根據業務性質,分為四類:一、醫療防疫人員(含中醫、西醫,衛生防疫,寄生蟲、地方病防治,工業衛生,婦幼保健等)的技術職稱為:主任醫師、 副主任醫師、主治(主管)醫師、醫師(住院醫師)、醫士(助產士)、衛生防疫員(婦幼保健員)。
二、藥劑人員(含中藥、西藥)的技術職稱為: 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劑士、藥劑員。
三、護理人員的技術職稱為:主任護師、副主任護師、主管護師、護師、護士、 護理員。
四、其他技術人員(含檢驗、理療、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營養、生物製品生產等)的技術職稱為:主任技師、副主任技師、主管技師、技師、技士、見習員。
第三條
各類衛生技術人員的政治思想條件: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努力學習馬列主義、 毛澤東思想,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做到又紅又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貢獻力量。
第四條
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晉升為主任醫師、主任藥師、主任技師、主任護師:1. 精通本科(本專業,下同)理論,掌握國內外本科技術發展情況,並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套用於實際工作(中醫藥專業須精通中醫藥理論,對經典醫著有所研究);
2. 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科技術操作,解決本科複雜疑難問題。能熟練地掌握一門以上外國語(中醫、中藥人員暫不作為必備條件),並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文或著作;
3. 善於指導本科全面業務,能為醫療、教學和科研培養出高級人才;
第五條
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晉升為副主任醫師、副主任藥師、副主任技師、副主任護師:
1. 通曉本科理論,了解國內外本科技術發展情況,並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於實際工作(中醫藥專業須通曉中醫藥理論,熟悉經典醫著);
2. 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科技術操作,解決本科複雜疑難問題。能掌握一門外國語(中醫、中藥人員暫不作為必備條件),並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著作;
3. 能夠指導本科全面業務,能為醫療、科研和教學培養高級人才;
4. 從事本科主治醫師(或相當職務)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條
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晉升為主治(主管)醫師、主管藥師、主管技師、主管護師:1. 熟悉本科理論和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能熟練地掌握本科實際技術操作;
2. 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能處理本科複雜問題。能閱讀一門外文專業書籍(中醫、中藥人員暫不作為必備條件);
3. 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教學和指導下級衛生人員的能力;
4.從事醫師(或相當職務)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條
1. 熟悉本專業理論和基礎醫學知識,具有一定的實際技術操作能力;
2. 能獨立處理本科常見病或解決常用業務技術問題,並能對中、初級人員進行業務指導,能初步閱讀一門外文專業書籍(中醫、中藥人員暫不作為必備條件);
3. 高等院校畢業或從事本科醫士工作(或相當職務)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從師學習五年(國中文化程度須七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者。
第八條
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定為醫士、助產士、藥劑士、技士、護士:
1. 了解本專業基本理論,並有一定的實際技術操作能力;
2. 能擔任本科一般常見病防治或一般常用業務技術工作,並能對初級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3. 中等技術學校畢業或中醫藥學徒出師、國中文化程度獨立從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者。
第九條
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定為衛生防疫員、婦幼保健員、藥劑員、見習員、護理員:
1. 初步了解本專業一般知識,並能擔任一般的專業工作;
2. 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實際工作中經過短期學徒或培訓。
第十條
在衛生、醫療工作中成績卓著,有重要發明創造,或科學技術上有獨特專長,或西醫學習中醫並堅持走中西醫結合道路,為創造我國統一的新醫藥學作出貢獻者,可提前或越級晉升。
第十一條
各類衛生技術人員的晉升工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貫徹民眾路線,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由學術委員會對其業務水平提出評價。具體考核辦法由省、市、自治區衛生局規定。
第十二條
審批許可權:
一、初級衛生技術人員晉升為中級,報縣(市)衛生局(科)或相當於這一級的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審批;中級晉升為醫師(或相當職務),由本單位組織作出鑑定,推薦參加統一考試合格後,由地區、省轄市衛生局審批,報省、市、自治區衛生局備案。醫師晉升為主治醫師(或相當職務),報地區、省轄市衛生局審批,並報省、市、自治區衛生局備案;晉升正、副主任醫師(或相當職務),報省、市、自治區衛生局審批,並報省、市、自治區有關領導機關及衛生部備案。
中央各部委所屬的地方企事業單位衛生技術人員的晉升,由各有關部委負責辦理,沒有或衛生行政部門不健全的部委,由有關部委委託地方按上述程式審批。
二、由衛生部和省、市、自治區雙重領導以部為主的單位,確定或晉升為正副主任醫師及其相當職務的,由省、市、自治區衛生局審核,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機構和集體所有制機構中的衛生技術人員。附:幾點說明
1. 正、副主任醫師(或相當職稱,下同)作為技術職稱,正、副科室主任作為行政職務。科室主任一般應由主任醫師擔任,但在沒有主任醫師或由於主任醫師擔任科室主任有困難的,也可由下一級醫師擔任。
2. 護士長、科護士長、護理部主任(總護士長),作為行政職務。
3. 在衛生醫療單位中,從事科研或教學工作的人員,應按教育部或中國科學院的有關規定,確定和晉升技術職稱。4. 各級衛生技術人員晉升時,其考核(或考試)的內容和辦法,可根據本省、市、自治區實際情況由衛生局自行規定。
5. 本條例中的醫士、助產士、藥劑士、護士和技士統稱為中級衛生技術人員;衛生防疫員、婦幼保健員、藥劑員、護理員和見習員統稱為初級衛生技術人員。
資格考試
報名條件
(一)正高申報條件
1、2004年7月底以前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後,2004年底以前受聘副高職務(滿5年)。
2、大學普通班畢業後,2002年底以前受聘副高職務(滿7年)。
(二)副高申報條件
1、獲得博士學位後,2007年底以前受聘中級技術職務(滿2年);
2、2004年7月底前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後,2004年底以前受聘中級職務(滿5年);3、大學普通班畢業後,2004年底以前受聘中級職務(滿5年);
4、大學專科畢業後,2009年7月底以前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專業一致或相近專業),2002年底以前受聘中級職務(滿7年);
5、1970年底以前大專畢業,2004年底以前受聘中級職務(滿5年)。
6、1984年底以前大專畢業,2002年底以前受聘中級職務(滿7年)。
7、1984年7月底以前護理專業中專畢業,從事臨床護理工作25年以上,2009年7月底以前取得護理專業的專科以上學歷,2004年底以前受聘中級職務(5年以上),可申報副主任護師任職資格。
區別
1).級別不同:住院醫生是初級職稱,主治醫生是中級職稱,副主任醫師和主任醫師是高級職稱。
2).工作重點不同:住院部的住院醫生和主治醫生要具體負責病房和患者, 主任醫師不負責具體病人,定期進行大查房。
3).責任不同:下級醫師有疑問,可請示上級醫師.重大手術多由職稱高的主刀。
4).如果在門診工作,都同樣是看病開方,但一般只有高級職稱才能是專家門診,有技術特長的主治醫生可以是專科門診,初級職稱只能出門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