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農業英才獎評選辦法

為規範中華農業英才獎評選工作,充分發揮獎項的導向和激勵作用,在農業行業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環境,根據“服務發展、人才優先、以用為本、創新機制、高端引領、整體開發”的人才發展指導方針,制定《中華農業英才獎評選辦法》。該《辦法》經農業部2012年第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3月19日農業部以農人發〔2012〕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組織與領導、選人推薦、評選、公示與異議處理、表彰與獎勵、罰則、附則8章2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發布的《中華農業英才獎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農業部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中華農業英才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農人發〔2012〕5號
《中華農業英才獎評選辦法》已,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中華農業英才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華農業英才獎評選工作,充分發揮獎項的導向和激勵作用,在農業行業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環境,根據“服務發展、人才優先、以用為本、創新機制、高端引領、整體開發”的人才發展指導方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農業英才獎是農業部設立並組織實施,面向全國農業科技工作者的人才獎項。該獎主要獎勵在推動農業科技進步、發展現代農業、促進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條 中華農業英才獎每三年評選一次,每屆獎勵人數不超過10名。
第四條 中華農業英才獎的推薦和評選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 中華農業英才獎設立初審工作委員會和評選工作委員會。
第六條 初審工作委員會由有關專家、學者及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秘書長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不少於10名。主任委員由農業部人事勞動司領導擔任。主要職責是:審查有效候選人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向評選工作委員會提出進入評選階段的候選人。
第七條 評選工作委員會由有關專家、學者及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會長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10—14名。主任委員由農業部部領導擔任。主要職責是:決定獎勵工作有關事項,負責評選工作,提出建議獎勵人選。
第八條 初審工作委員會和評選工作委員會下設評選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評選獎勵的具體工作。評選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農業部人事勞動司。

第三章 候選人推薦

第九條 中華農業英才獎候選人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治學嚴謹、作風正派,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農業基礎研究、農業套用基礎研究中有重大科學發現,或者在理論、方法上有重大創新,其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且排名在前五名或在國內外權威學術刊物上發表,對農業科技發展或者對農業、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二)在農業套用研究技術或者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農業科技工程、計畫、項目等過程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且排名在前五名的重大科技成果2項以上,並對農業生產產生重大推動作用;
(三)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成果推廣普及率高,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顯著;
(四)在“三農”問題軟科學研究領域,提出推動農業和農村發展的重大政策性建議,或者在理論、方法上有重大創新,並被國家、省部級單位採納套用,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顯著。
第十條 候選人推薦須通過單位推薦,不受理個人申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機、畜牧、獸醫、農墾、鄉鎮企業、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負責推薦本轄區、本行業所屬單位及各地(市)縣候選人。
(二)農業部直屬單位,農業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科學院負責推薦本單位候選人。
(三)候選人推薦應向優秀中青年專家及長期工作在第一線並做出重大貢獻的農業科技工作者傾斜。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應成立相應的評選推薦委員會負責評選產生本單位推薦人選。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以農業行業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為主。每個推薦單位原則上每屆限推薦1名候選人,中國農業科學院可根據情況適當增加推薦人選。
第十二條 推薦單位應填寫《中華農業英才獎候選人信息表》、《中華農業英才獎候選人推薦書》,並附候選人有代表性的成果、專利、著作、論文,及重要獎項獲獎證書的複印件等證明材料。

第四章 評 選

第十三條 評選工作分形式審查、初審、評選三個階段。
第十四條 評選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評選獎勵工作辦公室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為有效候選人。
第十五條 初審工作委員會召開初審會議,根據評選條件和標準,對有效候選人推薦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產生進入評選階段的候選人。
第十六條 評選工作委員會召開評選會議,在充分討論和無記名投票表決的基礎上,提出建議獎勵人選。建議獎勵人選應經參加評選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投票同意。
第十七條 評選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將評選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獎勵人選等有關材料報農業部審定。
第十八條 評選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第五章 公示與異議處理
第十九條 經農業部審定後的獲獎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對獲獎人選進行舉報或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和核查線索。以單位名義舉報或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舉報或提出異議的,須署真實姓名。
第二十一條 評選獎勵工作辦公室收到舉報材料後,應對所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評選工作委員會審定。

第六章 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發布表彰決定,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獎勵證書以農業部部長名義簽發。
第二十三條 每位獲獎者的獎勵金額為20萬元人民幣。獎勵資金由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提供。
第二十四條 獲獎者有關資料存入個人檔案,並作為其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獲獎人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為維護中華農業英才獎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獲獎者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核實後,由評選獎勵工作辦公室報農業部批准後,取消名譽,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推薦單位如有弄虛作假,經核實後,取消其下屆推薦資格,並由農業部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發布的《中華農業英才獎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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