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人才興農戰略,加強農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在全國農業行業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環境,激勵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為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做出新的貢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精神,設立中華農業英才獎。
第二條 中華農業英才獎是農業部設立並組織實施,面向全國農業科技工作者的獎項。該獎項主要用於表彰獎勵在農業科技進步、促進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
第三條 中華農業英才獎每兩年評選一次,逢單年的下半年組織進行,每屆獎勵人數不超過10名。
第四條 中華農業英才獎的推薦和評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 由農業部聘任行政管理人員和技術專家組成中華農業英才獎評選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農業部部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10—14名。主要職責是:決定獎勵工作有關事項,負責評選工作,向農業部提出獎勵建議名單。
第六條 評選工作委員會下設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獎勵的具體工作。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農業部人事勞動司。
第三章 推薦與評審
第七條 中華農業英才獎獲得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治學嚴謹、作風正派。同時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農業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有重大科學發現,或者在理論、方法上有創新,其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重大獎勵或在國內外權威學術刊物上發表,對農業科學發展或者對農業、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
(二)在農業套用研究或者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農業科技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獲得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國家級獎勵的重大科技成果2項以上;
(三)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成果推廣覆蓋率高,產生巨大的輻射、帶動作用,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顯著;
(四)在“農業、農村、農民”問題軟科學研究方面提出推動農業和農村發展的重大政策性建議,在理論、方法上有創新,並被國家、部門採納套用,取得巨大社會經濟效益。
第八條 候選人按以下渠道推薦: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機、畜牧、獸醫、農墾、鄉鎮企業、漁業(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部門負責推薦本轄區、本行業所屬單位及各地(市)縣候選人;
(二)農業部直屬單位、農業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科學院負責推薦本單位的候選人。
第九條 各推薦單位應成立相應評審推薦委員會負責初評,該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7人,以專家為主。除中國農業科學院每次可推薦3名以內的候選人外,其他單位每次只能推薦1名候選人。
第十條 推薦單位應按照統一的格式填報推薦材料,並按規定時間報送獎勵工作辦公室。候選人推薦材料包括候選人簡歷表、推薦單位意見、專家評審推薦意見、個人代表性成果及證明材料、先進事跡材料等。
第十一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提交評選工作委員會評審。
第十二條 評選工作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才能進行評選。評選工作委員會在充分討論和無記名投票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名單。獎勵建議對象應當經過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投票通過。
第十三條 評選工作委員會提出建議獎勵名單,連同有關材料報農業部審定。
第十四條 評選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章 公示與異議處理
第十五條 經農業部審定後的獎勵名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15天。
第十六條 對獲獎人選進行舉報或者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和核查線索,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以單位名義反映問題的,須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舉報或提出異議的,須簽署真實姓名。
第十七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收到舉報材料後,應對所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並提出意見報評選工作委員會審定。
第五章 表彰與獎勵
第十八條 農業部發布頒獎決定,對獲獎者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獎勵證書以農業部部長名義簽發。
第十九條 每個獲獎者的獎勵金額為20萬元人民幣,全部歸個人所得。該獎勵為一次性獎勵,不與其他待遇掛鈎。
第二十條 獲獎者有關資料存入其個人檔案,並作為其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獲獎名單和獲獎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為維護中華農業英才獎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獲獎者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核實後,由獎勵工作辦公室報評選工作委員會批准後,收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由評選工作委員會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推薦單位如有弄虛作假,經核實後,取消其下一輪推薦資格,並由農業部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中華農業英才獎由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出資,接受國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可以採取協辦、冠名、冠杯的方式進行頒獎。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承擔接受捐贈和贊助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