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上海鑽石交易所監管辦法

第四條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出口鑽石的,應當在交易所海關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所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進出的監管第十七條鑽石從交易所進入所外境內的,由會員或者報關企業向交易所海關辦理進口報關和納稅手續。 第十九條鑽石從所外境內進入交易所的,由會員或者報關企業向交易所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152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上海鑽石交易所監管辦法》已於2006年8月29日經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上海鑽石交易所鑽石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署 長 牟新生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上海鑽石交易所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上海鑽石交易所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鑽石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辦理鑽石進出口和鑽石交易手續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海關在交易所設立機構,並依法行使職權,對該區域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三條 交易所內可以開展鑽石進出口貿易、存儲、展示、委託加工和經海關批准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四條 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出口鑽石的,應當在交易所海關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所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鑽石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加工貿易項下鑽石轉內銷的,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在交易所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工業用鑽,即稅號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項下鑽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依法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五條 海關依法對進出交易所的鑽石進行查驗。查驗時,鑽石所有人或者受委託隨身攜帶鑽石進出口的交易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應當到場,並負責開拆和重封鑽石的包裝。查驗後,海關應當出具《鑽石進/出所核准單》(格式文本見附屬檔案),《鑽石進/出所核准單》應當分別由鑽石所有人或者會員、驗核人和海關查驗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 未辦理海關手續的鑽石以及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交易所。

第二章 對交易所及其會員的管理

第七條 會員應當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等材料向交易所海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會員經登記後,可以辦理交易所與所外境內之間的鑽石進出口報關手續,也可以辦理交易所與境外之間的鑽石進出備案手續。
第八條 會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建立專門賬冊,記錄鑽石的進出口、庫存、展示、委託加工等業務開展情況。
第九條 海關可以對交易所內鑽石及其存放場所實施檢查。
海關可以依法對交易所及其會員實施稽查,可以查閱、複製與進出口或者交易等行為有關的契約、發票、賬冊、結付匯憑證、業務函電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
第十條 海關對交易所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交易所及其會員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第三章 對交易所與境外之間鑽石進出的監管

第十一條 從境外進入交易所和從交易所出境的鑽石,由會員或者由其委託海關準予註冊登記的報關企業(以下簡稱報關企業)向交易所海關備案,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簡稱備案清單),並按照規定交驗有關單證。
第十二條 鑽石從境外直接進入交易所的,海關不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十三條 鑽石從交易所出境的,海關不出具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有關單證。
第十四條 鑽石從境外以貨運方式進入交易所的,會員或者報關企業應當向交易所海關辦理提前報關手續,向入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未辦妥提前報關手續的,應當按照直轉方式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第十五條 鑽石從交易所以貨運方式出境的,應當按照出口轉關運輸方式辦理自交易所至出境地海關的手續。
第十六條 隨身攜帶鑽石進境的,應當向交易所海關提前申報,並憑交易所海關出具的備案清單到進境地海關辦理鑽石入境手續。攜帶進境的鑽石經進境地海關施用關封后,應當到交易所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第四章 對交易所與所外境內之間鑽石

進出的監管

第十七條 鑽石從交易所進入所外境內的,由會員或者報關企業向交易所海關辦理進口報關和納稅手續。
鑽石從交易所進入所外境內的,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移至消費環節由國家稅務機關徵收;毛坯鑽石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成品鑽石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授權上海海關制定。
第十八條 鑽石因展示等業務需要臨時進入所外境內的,應當向交易所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後比照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鑽石從所外境內進入交易所的,由會員或者報關企業向交易所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條 交易所與所外境內之間的鑽石進出,由交易所海關作單項統計。

第五章 對鑽石加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會員將交易所內鑽石委託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加工的,由海關按照保稅區或者出口加工區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管。
依照前款規定開展鑽石加工業務的,加工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可以向交易所海關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會員將交易所內鑽石委託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加工的,應當按照加工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國內企業直接承接國外鑽石加工業務的,應當按照加工貿易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加工貿易項下鑽石(包括加工完畢的成品鑲嵌鑽石飾品)內銷的,加工貿易企業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到交易所海關辦理內銷報關手續。主管海關憑進口報關單及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項下鑽石(包括加工完畢的成品鑲嵌鑽石飾品)出口至交易所的,由加工貿易企業向交易所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主管海關憑出口報關單及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核銷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鑽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71章7102、7104項下不論是否加工、但未鑲嵌的天然或者合成鑽石,及7105項下天然或者合成的鑽石粉末。
驗核人,是指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專業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進口或者出口鑽石。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上海鑽石交易所鑽石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鑽石進/出所核准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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