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書 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案例解讀本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5-1
ISBN: 9787503694639
開本: 16開
定價: 14.00元
內容簡介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普法教育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顯著增強,運用法律處理日常事務的需求也越來越普遍。但法律本身所固有的專業術語,對一般人而言學法的難度更大。為了便於讀者學法,我們在編輯出版法律注釋本的基礎上,組織力量編寫了這套案例本。旨在通過具體的案例,來說明法律規定的內涵。這套書具有如下特點:
(1)針對性。根據相關法律條文所規範的法律行為,選擇與此相關的案例進行解說。
(2)通俗性。本書所選案例,緊扣條文的內容,解析案例的語言力求通俗易懂,便於理解。
(3)延展性。為便於讀者對法律法規之間的連續性有所了解,在條文後面還附有關聯法規的目錄或者條文,讀者可以方便地查尋和運用。
編輯推薦
權威文本:選取標準文本,由權威立法機關審定並撰寫條文主旨。
案例解讀:在重要法條下精選關聯案例,通過案例解讀法律條文。
實用信息: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索引,書末附錄文書範本、流程圖等實用工具。
相關規定:附錄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範圍
[案例1] 婚前同居關係不受民法調整
第三條 平等原則
第四條 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案例2] 民事活動應該遵循公平原則
[案例3] 民事活動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六條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則
[案例4] 當事人簽訂契約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七條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案例5] 侵害國家利益的民事活動
[案例6] 當事人行使民事權利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條 適用範圍
[案例7]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結婚須依中國法律進行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案例8] 遺腹子有權獲得生活補助費案
第十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案例9]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案例10] 未成年人寫下的借據是否有效
[案例1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贈與有效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公民的住所
[案例12] 經常居住地可以視為住所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案例13] 未成年人監護人須依法確定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案例14] 精神病人之母代兒子提起離婚無效
[案例15] 精神病人吃蘋果被噎死,精神病醫院應該承擔責任
[案例16] 普通醫院一般不能成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
[案例17] 未成年入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承擔
[案例18] 擅自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案例19] 工作單位無權宣告其職工為無行為能力人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
[案例20] 宣告失蹤須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案例21] 債權人有權宣告債務人失蹤
[案例22] 指定財產代管人爭議案
第二十二條 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二十三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案例23]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有先後順序
第二十四條 死亡宣告的撤銷
[案例24]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卻實際存活時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 撤銷死亡宣告後的法律後果
[案例25] 宣告死亡撤銷後的婚姻關係的恢復問題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定義
第二十七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定義
[案例26] 村委會訴賈某拖欠承包費用糾紛案
第二十八條 “兩戶”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 “兩戶”民事責任的承擔
[案例27]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以家庭財產償還債務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的定義
[案例28] 財產性權利可以成為合伙人的出資
第三十一條 合夥契約
第三十二條 合夥財產
[案例29] 合夥企業產品銷售款不能用於償還合伙人個人的債務
第三十三條 合夥字號與經營範圍
第三十四條 合夥的內部關係
[案例30] 沒有字號的個人合夥糾紛案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民事責任
[案例31] 合伙人應共同承擔合夥債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案例32] 法人應該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法人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
[案例33]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確定
第三十九條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條法 人的清算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四十一條 企業法人資格的取得
[案例34] 籌建公司過程中產生的債務應由發起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經營範圍
[案例35] 超出經營範圍的民事活動並非無效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
[案例36] 法人對其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的變更
[案例37] 法人變更的由變更後的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的終止
[案例38] 企業終止後的名稱使用糾紛案
第四十六條 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清算
[案例39] 未清算即註銷公司債務糾紛案
第四十八條 承擔責任的財產範圍
[案例40] 國有企業承擔債務的財產範圍限於其經營管理的財產
第四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十條 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四節 聯營
第五十一條 法人型聯營
第五十二條 合夥型聯營
[案例41] 合夥型聯營企業民事責任的承擔
第五十三條 協作型聯營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
[案例42] 買賣契約糾紛案
第五十五條 實質要件
第五十六條 形式要件
[案例43] 民事法律行為形式要件的效力
第五十七條 法律效力
[案例44] 懸賞廣告發布人應受該廣告的約束
第五十八條 無效民事行為
[案例45] 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第五十九條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案例46] 損害國有企業利益的契約並非無效
[案例47] 某企業訴其職工王某有獎儲蓄糾紛案
第六十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
第六十一條 無效、撤銷的法律後果
[案例48] 分包契約被宣告無效後的工程款歸屬糾紛
第六十二條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案例49] 附條件的房屋買賣關係在條件沒有成立時不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50]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引發的爭端
第二節 代理
第六十三條 代理及其適用範圍
[案例51] 婚姻登記行為不能進行代理
第六十四條 代理的種類
第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的形式
第六十六條 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
[案例52] 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
[案例53]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引發的糾紛案
第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及其法律後果
第六十八條 轉委託
[案例54] 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轉委託有效
第六十九條 委託代理的終止
[案例55] 委託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七十條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