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變更

法人的變更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在性質、組織機構、經營範圍、財產狀況以及名稱、住所等方面的重大變更。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唯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併,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併後法人的債權債務轉移,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流程

法人的變更流程

1、工商變更:到公司註冊地所管轄的工商部門辦理執照變更,受理後5-1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法人代表的執照

2.組織機構變更:到質量監督管理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受理後2-3個工作日後領取

3.稅務變更:到稅務部門變更登記證,這裡涉及到一個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需要向地稅部門申報和繳納所得到股權的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變更稅務所需材料:

(1)、《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

(2)、股權轉讓協定書複印件;

(3)、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的有限身份證明或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4)、公司章程複印件(加蓋公章)、驗資證明複印件(加蓋公章);

(5)、完稅憑證複印件;

(6)、股權變更企業聯繫三年以上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複印件加蓋公章;

4.銀行變更:最後變更公司基本戶,變更公司法人的預留在銀行的印鑑和公司資料

法人合併分立

1.法人的合併。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併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於合併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併,有新設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兩種方式。新設式合併也稱創設式合併,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併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吸收式合併也稱吞併式合併,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併的其他法人,合併後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法人合併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併決定和合併各方締結的合併契約。為保障各合併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併前將合併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併。

2.法人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式,所以有與法人合併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式與法人合併程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契約,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並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3.法人合併與分立的效果:

(1)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契約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併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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