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許可權
1、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一、二審案件,死刑覆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智慧財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4、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有關庭(辦)處理。
5、處理非訴來信、採訪。
6、審理管轄爭議案件。
7、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8、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現任領導
庭長:鄭學林
副廳長:王錦亞、包劍平、續文鋼、楊立初
最高法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簡稱 最高法或 最高院或 高法院)成立於1949年10月22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歷史由此開闢了一個新紀元。 新中國成立前夕,北平和平解放,原國民黨的司法機關被北平軍事管制委員會所接管。1949年3月18日舉行接管儀式,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定都北平,改名北京”的決議。1950年1月27日,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更名為北京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