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許可權】
1、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改判死刑,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2、審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案件。
3、審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人、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該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