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the Treasury Rul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工作的基本法規。1985年 7月27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分總則,國庫的組織機構,國庫的職責許可權,庫款收納,庫款退付和附則,共6章23條。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工作的基本法規。1985年 7月27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分總則,國庫的組織機構,國庫的職責許可權,庫款收納,庫款退付和附則,共6章23條。

主要內容是:①國家金庫(簡稱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的收入和支出;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分別屬於同級財政機關。

②國庫機構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設立,原則上一級財政設立一級國庫。中央設立總庫;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庫;省轄市、自治州設立中心支庫;縣和相當於縣的市、區設立支庫。支庫以下經收處的業務由專業銀行的基層機構代理,所收的款項屬於代收性質,每天營業終了經收應將當日代收款項劃轉支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庫及其所屬各級支庫,既是中央國庫的分支機構,也是地方國庫。

③國庫的基本職責是:辦理國家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留解;辦理國家預算支出的撥付;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協助財政、稅務機關督促企業和其他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及時向國庫繳納應繳款項;辦理國家交辦的同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

④國庫的主要許可權是:督促各經收處和收入機關所收之款按規定全部繳入國庫,發現違法不繳的,及時查究處理;對擅自變更各級財政之間收入劃分範圍、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隨意調整庫款帳戶之間存款餘額的,國庫有權拒絕執行;對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辦理退庫的,國庫有權拒絕辦理;監督財政存款的開戶和財政庫款的支撥;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國庫辦理違反國家規定的事項,國庫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國庫有權拒絕受理。

⑤國家各項預算收入分別由各級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負責管理,並監督繳庫;國庫收納以人民幣為限;預算收入的退付,必須在國家統一規定的退庫範圍內辦理,並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從各該級預算收入的有關項目中退付;國家的一切預算支出,一律憑各級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經國庫統一辦理撥付;各級國庫庫款的支撥,只辦理轉帳,不支付現金。

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曾頒布的《中央金庫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第一個國家金庫條例,此條例已於本條例發布實施的同時廢止。

第五章庫款的支撥

第十八條

國家的一切預算支出,一律憑各級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經國庫統一辦理撥付。

第十九條 中央預算支出,採取實撥資金和限額管理兩種方式。中央級行政事業經費,實行限額管理。地方預算支出,採用實撥資資金的方式;如果採用限額管理,財政應隨限額撥足資金,不由銀行墊款。

第二十條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撥,必須在同級財政存款餘額內支付。只辦理轉帳,不支付現金。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專業銀行代辦國庫業務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0年三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中央金庫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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