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一)研究擬訂有關經濟運行調節和重要物資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和規章。依法實施應急調度,負責管理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二)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提出保持經濟平穩運行的有關政策措施建議;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組織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經濟運行綜合調節,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承擔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制辦事機構(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掌握煤電油氣運的運行態勢和市場狀況,負責產運需平衡銜接和日常調節,統籌協調全國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負責煤電油氣運重大突發性事件的緊急調度和綜合協調,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建立並調用煤電油氣應急儲備,擬訂煤電油氣運應急儲備的政策措施。
(四)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組織編制和修訂部門應急預案;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物資應急儲備和動用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統籌應急重要物資生產能力和實物儲備的布局;組織擬訂應急產業發展扶持政策,承擔應急物資保障的綜合協調和應急資源國際合作。
(五)組織擬訂煤炭經濟運行調節相關法律法規草案,修訂相關規章和政策、標準;負責中央企業煤炭生產、經營許可監管,指導地方煤炭生產、經營監管。牽頭實施煤炭出口經營許可制度;參與擬訂煤炭出口總量計畫及配額安排,並協調資源和運輸有關事宜。
(六)組織擬訂、修訂電力經濟運行調節相關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電力電量年度供需平衡、跨區交易和緊急調度,組織全國電力迎峰度夏(冬);負責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指導供電營業區劃分和管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七)組織擬訂石油行業總量調控方案;負責石油(天然氣)產運需及進出口的運行調節和緊急調度,研究提出相關財稅、貿易、價格等政策建議及配套措施;組織建立成品油應急儲備,提出動用國家石油儲備的建議。
(八)負責經濟運行中的多種交通運輸方式綜合協調;組織擬訂綜合運輸應急方案;協調保障重點物資運輸,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調運;負責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物流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九)參與煤電油氣和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工程質量監督、財稅價格、體制改革等方面工作,掌握相關領域重大項目審核情況。
(十)承擔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全國現代物流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煤炭出口部際協調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指導各地經濟運行調節工作。
(十二)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