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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並且深信,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互助關係的發展和加強,不僅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國人民的利益。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特派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內閣首相金日成。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
締約雙方將繼續為維護亞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國人民的安全而盡一切努力。
第二條
締約雙方保證共同採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國家對締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締約一方受到任何一個國家的或者幾個國家聯合的武裝進攻,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另一方應立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第三條
締約雙方均不締結反對締約雙方的任何同盟,並且不參加反對締約雙方的任何集團和任何行動或措施。
第四條
締約雙方將繼續對兩國共同利益有關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進行協商。
第五條
締約雙方將繼續本著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的原則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兩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和技術援助;繼續鞏固和發展兩國的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合作。
第六條
締約雙方認為,朝鮮的統一必須在和平民主的基礎上實現,而這種解決正符合朝鮮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維護遠東和平的目的。
第七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在平壤互換。
本條約在未經雙方就修改或者終止問題達成協定以前,將一直有效。
本條約於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周恩來金日成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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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本條約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批准、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批准後,條約有效期二十年,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終止,須在期滿前半年內向對方提出,否則《條約》自動延長二十年。1981年、2001年條約兩次自動續期,有效期至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