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在1882年10月,清朝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李鴻章(當時李鴻章喪母丁憂,由張樹聲代理直隸總督)委派周馥和馬建忠與朝鮮統理交涉通商事務衙門(簡稱外衙門)代表趙寧夏和金弘集簽訂《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在這個條約中,李鴻章與朝鮮國王李熙(朝鮮高宗)平級,說明這是一個清朝對朝鮮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共八條,通過該條約,清政府在朝鮮取得領事裁判權、海關監管權等一系列權益。

歷史背景

1882年夏,朝鮮發生壬午兵變興宣大院君再次上台執政,並引發日本武裝干涉。應失勢的閔妃集團之要求,作為朝鮮宗主國清朝出兵鎮壓,平息兵變,將大院君擒拿至中國天津
早在1876年,朝鮮對外簽訂的第一個條約——《江華條約》中,日本就把“朝鮮為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強加在條款內,企圖排擠清朝在朝鮮的傳統地位和勢力。由於日本在朝鮮勢力的擴張引起了清政府的警惕,促使其改變此前不干涉朝鮮內政外交的政策,並開始朝加強中朝宗藩關係的方向轉變。清朝準備藉此在朝鮮確立近代國際關係中的宗主國地位,使朝鮮真正成為中國屬國,以防範日本和俄國對中國東北地區的覬覦。

簽字過程

1882年10月,清朝直隸總督北洋大臣李鴻章(當時李鴻章喪母丁憂,由張樹聲代理直隸總督)委派周馥馬建忠與朝鮮統理交涉通商事務衙門(簡稱外衙門)代表趙寧夏金弘集簽訂《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在這個條約中,李鴻章與朝鮮國王李熙朝鮮高宗)平級,說明這是一個清朝對朝鮮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共八條,通過該條約,清政府在朝鮮取得領事裁判權海關監管權等一系列權益。此後清政府又與朝鮮簽定了《仁川華商租界章程》等條約,在朝鮮取得了包括仁川元山釜山等處的租界在內的更多的權益。

條約內容

朝鮮久列藩封,典禮所關,一切均有定製,毋庸更議。惟現在各國,既由水路通商,自宜亟開海禁,令兩國商民一體,互相貿易,共沾利益。其邊界互市之例,亦因時量為變通。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 茲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嗣後由北洋大臣派商務委員前往,駐紮朝鮮已開口岸,專為照料本國商民該員。與朝鮮官員往來,均屬平行,優待如禮。如遇有重大事件,未便與朝鮮官員擅自定議,則詳請北洋大臣,咨照朝鮮國王,轉札其政府籌辦。朝鮮國王亦遣派大員,駐紮天津,並分派他員,至中國已開口岸,充當商務委員。該員與道府州縣等地方官往來,亦以平禮相待。如遇有疑難事件,聽其由駐津大員。詳請北、南洋大臣定奪。兩國商務委員套用經費,均歸自備不得私索供億。若此等官員,執意任性,辦事不合,則由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彼此知會,立即撤回。
第二條 中國商民在朝鮮口岸,如自行控告,應歸中國商務委員審斷。此外財產罪犯等案,如韓民為原告,華民為被告,則應由中國商務委員追孥審斷。如華民為原告,韓民為被告,則應由朝鮮官員,將被告罪犯,交出會同中國商務委員按律審斷。至朝鮮商民在中國已開口岸所有一切財產罪犯等案,無論被告原告,為何國人民,悉由中國地方官按律審斷。並知照朝鮮委員備案。如所斷案件韓民未服,許由該國商務委員。稟請大憲復訊,以昭平允。凡韓民在其本國至中國商務委員處或在中國至各地方官處控告。中國人民各邑衙役人等,不得私索絲毫規費。違者査出,將該管官從嚴懲辦。若兩國人民或在本國,或在彼此通商口岸,有犯本國律禁,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經彼此商務委員知照,即設法拏交就近商務委員,押歸本國懲辦。惟於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三條 兩國商船,聽其駛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所有御載貨物與一切海關納稅,則例悉照兩國已定章程辦理。倘在彼此海濱,遭風擱淺,可隨處收泊。購買食物,修理船隻,一切經費,均歸船主自備。地方官第妥為照料。如船隻破壞,地方官當設法救護,將船內客商水手人等送交就近口岸。彼此商務委員轉送回國。可省前此互相護送之費。若兩國商船於遭風觸損需修外,潛往未開口岸貿易者,査拏船貨入官。惟朝鮮平安黃海道山東奉天等省濱海地方,聽兩國漁船往來捕魚,並就岸購買食物甛水,不得私以貨物貿易。違者船貨入官其於所在地方。有犯法等事,即由該地方官拏交就近商務委員,按第二條懲辦。至彼此漁船應徵魚稅,俟遵行兩年後,再行會議酌定。(査山東漁戶因海濱之魚為輪船驚至對岸每年走私至朝鮮黃海道大小靑島捕魚者歲以千計)
第四條 兩國商民,前往彼此已開口岸貿易。如安分守法,準其租地,賃房建屋。所有土產與非乾例禁之貨,均許交易。 除進出貨物應納貨稅船鈔悉照彼此海關通行章程完納外,其有欲將土貨由此口運往彼口者於已納出口稅外,仍於進口時驗單完納出口稅之半。朝鮮商民,除在北京,例準交易。與中國商民準入朝鮮楊花津漢城開設行棧外,不準將各色貨物,運入內地,坐肆售賣。如兩國商民,欲入內地,採辦土貨,應稟請彼此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與執照,填明採辦處所車馬船隻,聽該商自雇,仍照納沿途應完厘稅。如有彼此入內地遊歷者,應稟請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予執照,然後前往。其於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統由地方官押交就近通商口岸,照第二條懲辦。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五條 向來兩國邊界如義州會寧慶源等處,例有互市,統由官員主持,每多窒礙。茲定於鴨綠江對岸柵門與義州二處,又圖們江對岸琿春與會寧二處,聽邊民隨時往來交易。兩國第於彼此開市之處,設立關卡,稽察匪類,徵收稅課。其所徵稅,則無論出入口貨(除紅參外),概行值百抽五。從前館宇、餼廩、芻糧、迎送等費,悉予罷除。至邊民錢財罪犯等案,仍由彼此地方官按照,定律辦理。其一切詳細章程,應俟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派員至該處踏勘會商,稟請奏定。
第六條 兩國商民,無論在何處口岸與邊界地方,均不準將洋藥土藥與製成軍器販運售賣。違者査出分別,嚴加處治。至紅參一項,例準朝鮮商民,帶入中國地界。應納稅則按價值百抽十五。其有中國商民,將紅參私運出朝鮮地界,未經政府特允者,査出將貨入官。
第七條 兩國驛道,向由柵門陸路往來,所由供億,極為煩費。現在海禁已開,自應就便,聽由海道來往。 惟朝鮮現無兵商輪船,可由朝鮮國王商請北洋大臣,暫派商局輪船,每月定期,往返一次,由朝鮮政府協貼船費若干。此外中國兵船,往朝鮮海濱遊歷,並駛泊各處港口,以資捍衛。地方官所有供應,一切豁除。至購辦糧物經費,均由兵船自備,該兵船自管駕官以下與朝鮮地方官俱屬平行,優禮相待。水手上岸,由兵船官員嚴加約束,不得稍有騷擾滋事。
第八條 此次所定貿易章程,姑從簡約。兩國官民,均須就已載者一體恪遵以後,有須增損之處,應隨時由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咨商妥善。
光緒八年八月。
中國二品銜津海關道 周馥。
二品銜候選道 馬建忠。
朝鮮國陳奏正使 趙寧夏
陳奏副使 金弘集
問議官 魚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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