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中日醫學科技交流協會成立於1988年,是在中國民政部註冊,由衛生部主管,從事中日兩國醫藥衛生、傳統醫藥交流與合作的民間學術機構。 協會由熱衷中日醫學交流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其宗旨在於促進中日醫學科技間的交流。通過舉辦中日雙方學術研討會,接待日本醫學界人士來華訪問、考察、講學來促進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同時也向日本宣傳介紹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進展,促進雙方的合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中日醫學科技交流協會
第二條 中日醫學科技交流協會是致力於促進中日兩國醫學交流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團體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將在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及社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西什庫大街八號。郵編:10003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中日兩國之間的民間醫學合作研究;
(二)舉辦中日雙邊醫學學術討論會;
(三)促進接待日本醫學界人士來華訪問、考察、講學;
(四)推動中國醫務工作者到日本訪問、考察、講學、留學;
(五)舉辦日本新技術、先進醫療器械和新藥介紹會;
(六)在日本舉辦中國醫藥新技術展覽,介紹中國醫療衛生健康方面的成就;
(七)組織中日兩國先進醫療設備、醫療技術和新藥的開發及臨床套用的交流;
(八)舉辦醫學日語學習班,普及和提高中國醫務工作者的日語水平;
(九)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不收取會費
第九條 團體會員繳納會費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個人會員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應是在日本留學、進修或訪問過的醫務工作者和熱心於中日醫學交流的各界人士;
(四)團體會員為熱心於促進中日醫學交流的中日雙方醫藥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需由兩名理事推薦,本人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團體會員向理事會申請,並填寫團體會員登記表;
(三)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經理事會討論同意後方可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享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會員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會員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團體會員除享有上述權力之外,可向本團體提出意見或建議。當本團體提供有償服務時,享有特殊優惠待遇。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提供可供參考的信息;
(五)團體會員需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人代表。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的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源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會計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因各種原因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須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