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83年4月,衛生部批准成立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1984年8月,我會主編的國內第一部康復醫學專著《康復醫學》由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國家副主席王震為該書題寫了書名。1984年12月,我會在石家莊市主辦了我國第一次全國康復醫學學術會議,衛生部、民政部、中殘聯和河北省政府的領導以及來自全國各地的196名代表出席了會議,同時成立了康復醫學教育、康復醫學工程和中西醫結合三個專業委員會。1985年6月,國家科委致函衛生部,批准創辦《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雜誌》。1985年8月,《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雜誌》編委會在北戴河召開首次工作會議。1985年9月,現代康復醫學主要創始人、美國紐約大學臘斯克(H.A.Rusk)教授致函我會,祝賀《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雜誌》批准創刊。1985年11月,國家科委批覆衛生部,同意《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雜誌》更名為《中國康復醫學雜誌》1986年1月,中國康復醫學會在石家莊市召開首屆理事會議,選舉產生了新的學會領導機構。1985年1月,應我會邀請,日本著名康復醫學專家上田敏教授和安藤德彥教授來華講學。1986年2月,《中國康復醫學雜誌》創刊號正式出版。1986年3月,《中國康復醫學簡訊》創刊1986年5月,應國際康復醫學會的邀請,傅大為副會長率中國康復醫學會代表團赴馬尼拉出席國際康復醫學會第5次世界康復醫學學術大會。這是我會首次正式派代表團參加國際學術大會,為日後我國康復醫學工作與國際康復醫學界的合作奠定了基礎。1986年7月,國際康復醫學會聘請陳仲武、卓大宏為國際康復醫學會委員。1987年3月,我會在杭州召開了第一次康復醫學教育研討會。1987年3月,衛生部下發“關於加強省級康復醫學研究會領導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儘快建立康復醫學組織,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動康復醫學工作的開展。1987年4月,衛生部委託我會組織翻譯的《殘疾人康復手冊》(WHO編著)出版。1987年9月,我會錄製的第一部電視科普片《心臟與心臟病的康復》在河北電視台播出。1987年10月,中國科協接納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為成員單位。1988年1月,我會組織編寫的《中國醫學百科全書:康復醫學》由上海科技出版社正式出版。1988年5月,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一屆二次理事會在北戴河召開。根據當時我國康復醫學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會議通過了關於《發展我國康復醫學事業若干問題的建議》。同年7月,衛生部向全國各衛生廳(局)及有關單位轉發了《建議》和顧英奇副部長在會議上的講話,對推動我國康復醫學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1988年6月,美國紐約大學康復醫學研究所所長、美國康復醫學會前任會長J.Goodgold教授應邀來訪。1988年9月,根據衛生部建議並經一屆二次理事會議通過,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辦事機構及中國康復醫學雜誌編輯部由河北省衛生廳遷址至北京中日友好醫院。1988年9月,經中國科協報國家科委批准,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更名為中國康復醫學會。1988年9月,國際康復醫學會主席雷耶斯博士應邀來華訪問,與顧英奇會長等學會領導和衛生部有關負責同志就加強我國與國際康復醫學界的交流事宜進行了友好會談,並就該國際組織為我國培訓青年康復醫師一事簽署了合作協定。1989年5月,本會聘請日本日中友好協會副會長花岡堅而先生為名譽會長,顧英奇會長主持了聘任儀式。1989年11月,我會中醫、中西醫結合專業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北京中醫學院在北京共同舉辦了首屆國際傳統康復醫療學術會議,來自17個國家和地區的500多位專家出席了會議。習仲勛副委員長及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領導到會祝賀。1989年12月,國家人事部核批我會事業編制5人。1990年6月,卓大宏副會長率我會代表團赴馬德里出席國際康復醫學會第6次學術大會。1990年9月,日本著名康復醫學專家、左賀醫科大學渡邊英夫教授等一行3人應邀來訪。1990年9月,由我會協助組織、卓大宏副會長任主編的大型專著《中國康復醫學》由華夏出版社出版發行。1990年10月,殷大奎常務理事率我會代表團赴日本考察訪問。1991年9月,國際著名神經康復專家、瑞典Ume?大學Fugl-Meyer教授應邀來訪,陳仲武名譽會長、耿德章副會長分別會見了客人。1991年10月,我會向衛生部呈報了“關於建立我國康復醫學專業職稱系列的建議”以及《康復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實施辦法》,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重視1991年10月,經國家科委批准,本會主辦的《中國脊柱脊髓雜誌》正式創刊發行。1992年3月,受衛生部委託,我會組織召開了全國康復醫學教育研討會,研究制定了康復醫師及康復醫學各相關專業治療師的教學大綱和培養目標,經衛生部審定後轉發至醫學院校和有關部門及單位參照執行。1992年8月底至9月初,我會在北京召開了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根據新形勢下學會的特點和功能,修改了學會章程,選舉產生了新的理事會及其領導機構,並邀請國內外專家舉行了學術報告會。1993年9月,中國康復醫學會江蘇康復醫學培訓中心成立。1993年10月,慶祝中國康復醫學會成立10周年暨第二次全國康復醫學學術大會在西安召開。國際物理醫學與康復協會主席R.Oakshott博士應邀到會祝賀,並簽署了兩會間的合作意向書。1994年7月,鄧開叔副會長率我會代表團赴華盛頓出席國際康復醫學會第7次學術大會1994年10月,中國科協第二屆青年學術年會衛星會議——中國康復醫學會首屆青年學術會議在北京召開,156名40歲以下的青年康復醫學工作者出席了會議。中國科協領導應邀出席會議並宣讀了中國科協致大會的賀信。本次會議使一批優秀青年學者脫穎而出,為學會建設與學科發展注入了活力。1996年11月,為推動《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管理規範》的貫徹實施,我會與衛生部醫政司在武漢聯合召開了全國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建設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綜合醫院的管理與專業人員參加了會議。通過為期三天的討論、講座和觀摩,達到了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的目的,為使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的建設和管理步入良性運行軌道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1997年6月,中國康復醫學會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二屆青年學會年會在北京召開,來自各省、市、自治區和軍隊衛生系統的代表共250人出席了會議。衛生部和中國科協的有關負責同志到會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康復醫學界也首次派出3位代表參加會議。會議選舉產生了新一屆學會領導機構,討論並通過了《中國康復醫學會章程》(修改草案),並就今後四年學會的發展規划進行了研究。1997年9月,受衛生部醫政司委託,我會組織專家制定了衛生部《綜合醫院評審標準》中有關康復醫學科的評審標準。1997年10月,我會與香港伊利沙伯醫院在北京聯合舉辦康復治療技術講習班,為日後與香港就聯合培養康復治療專業人才建立了固定的合作渠道。1998年9月,為慶祝中國科協成立四十周年,我會在北京長安街舉辦了大型康復醫學科普宣傳活動。2000年7月,我會協同中華醫學會物理醫學與康復學分會組織起草了“關於將康復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的建議”及相關標準,報送衛生部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9月,衛生部委託我會牽頭組織實施衛生部與WHO合作項目“社區康複評價標準”的制定。2001年7月,郭生貴常務副會長率代表團出席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召開的、由原國際康復醫學會和國際物理康復協會合併後組建的國際物理醫學與康復醫學學會第一屆學術大會。在本次大會期間,我會正式成為該國際組織的團體會員,勵建安副會長和郭生貴副會長先後當選為國際物理醫學與康復醫學學會執委。2001年9月,美國心肺疾病康復代表團來北京訪問,我會組織在京專家進行交流和座談。2001年10月,中國康復醫學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540多位國內代表和26位境外來賓出席會議。中國科協、國家衛生部、解放軍總後衛生部以及中國殘聯和北京市衛生局等有關方面的領導到會祝賀。國際物理醫學與康復醫學學會主席Melvin教授、副主席全世一教授以及日本、韓國、德國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康復醫學會的官員、學者也應邀專程來華出席會議。會議選舉產生了學會新一屆領導機構,通過了按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重新修訂的《中國康復醫學會章程》,同時舉辦了大型學術交流會以及康復醫療器械展覽會等系列活動。2002年5月,我會會員重新登記換證工作全面啟動。2002年8月,我會與醫政司聯合組成康復醫學專題調研組,赴陝西等省、市進行康復醫學現狀調研,向衛生部呈報了“當前我國康復醫學工作的若干問題和建議”。2002年11月,我會在南京召開學會工作會議暨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擴大會議,通過了學會改革方案,批准成立了中國康復醫學會專家委員會,聘任周士枋教授為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曲鐳、南登昆和張濟川教授任副主任委員。會議還決定籌建中國康復醫學會網站,並委託江蘇省人民醫院康復醫學科負責承辦。2003年1月,根據李嵐清副總理批示,衛生部委託我會組織制定了關於康復醫療納入醫療保險的專業標準和實施辦法。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貫徹國家衛生工作的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和動員全國康復醫學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康復醫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促進康復醫療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專業人才的成長和提高,落實科學發展觀,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主要任務
(一)傳播科學精神和科學思想,普及康復醫學知識,舉辦科技展覽,推廣先進康復技術和方法;
(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三)舉辦康復醫學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
(四)編輯出版康復醫學書刊及相關音像製品;
(五)接受政府職能委託,開展決策諮詢,提出政策建議;
(六)組織和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康復設備標準及產品質量認證、康復醫學專業人員的職稱考核和資格認定;
(七)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際學術組織和專業人士的友好往來;
(八)表彰、獎勵優秀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
(九)興辦符合學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反映康復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出版刊物
《中國康復醫學雜誌》(月刊)、主編:卓大宏 《中國脊柱脊髓雜誌》(月刊)主編:張光鉑 《中國修復重建外科雜誌》(月刊)主編:楊志明《中國組織工程與臨床康復》(周刊)主編:劉昆《中國神經再生研究(英文版)》(月刊)主編:徐群淵《中國傷殘醫學》(雙月刊)主編:劉長榮《心血管病康復醫學雜誌》(雙月刊)主編:劉江生《中國實用醫藥》月刊主編:杜占明機構設定
(一)常設機構:1、辦公室。2、編輯部。(二)分支機構:1、專家委員會。2、康復醫學教育專業委員會。3、康復醫學工程專業委員會。4、中醫,中西醫結合專業委員會。5、療養康復專業委員會6、風濕病專業委員會。7、頸椎病專業委員會。8、心血管病專業委員會。9、腦血管病專業委員會。10、修復重建外科專業委員會。11、運動療法專業委員會。12、脊柱脊髓損傷專業委員會。13、精神衛生康復專業委員會。14、創傷康復專業委員會。15、康復心理學專業委員會。16、康復體育保健專業委員會。17、康復護理專業委員會。18、康復治療專業委員會。19、電診斷專業委員會。20、兒童康復專業委員會。領導機構
會長:方國恩原總後衛生部副部長領導學會全面工作副會長:牛恩喜原總裝備部後勤部副部長兼306醫院院長 常務副會長、分支機構建設、黨組織建設彭明強中日友好醫院副院長 常務副會長、紀檢工作、協調國家有關部委和中日醫院工作李建軍中國康復研究中心主任 學術交流、公益服務、康復機構建設、協調殘聯工作陳立典福建中醫藥大學校長 院校教育、科研工作、康復醫學科技獎評審、國際合作、中西醫結合康復岳壽偉山東大學齊魯醫院康復醫學科主任 公共服務、康養結合、期刊雜誌、會員建設周謀望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北大國際醫院康復醫學科主任 政府對接、委託職能、專業標準、行業質控黃曉琳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康復醫學科主任 學科建設、科普工作、青年工作、聯繫地方學會燕鐵斌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康復醫學科原主任 繼續教育、資質認證,港澳台合作秘書長:王躍進中國康復醫學會負責駐會機構日常工作常務理事(58人,按姓氏筆畫為序):於善良,方國恩,牛恩喜,王喜太,王發省,王寧華,王躍進,鄧紹平,付小兵,馮珍,馮曉東,石秀娥,劉宏亮,劉忠軍,劉曉光,劉楠,牟翔,何成奇,勵建安,吳軍,吳毅,宋為群,張長傑,張志強,張通,張琳瑛,李寧,李秀雲,李建軍,李玲,李曉捷,肖農,陳立典,周江林,周謀望,岳壽偉,郉新,鄭潔皎,侯春林,胡大一,賀西京,倪朝民,凌昌全,唐丹,唐強,徐林,敖麗娟,賈子善,黃東鋒,黃國志,黃曉琳,彭寶淦,彭明強,程京,謝欲曉,廖小平,蔡鄭東,燕鐵斌。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中國康復醫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AssociationofRehabilitationMedicine.縮寫:CARM)。第二條中國康復醫學會是由全國康復醫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康復醫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康復醫學事業的社會力量。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貫徹國家衛生工作基本方針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和動員全國康復醫學及相關領域科技工作者,促進康復醫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康復醫學服務能力的提升和技術創新,促進康復醫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致力於健康中國和創新型國家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一)弘揚科學精神,捍衛科學尊嚴,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三)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促進國際科技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四)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五)反映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六)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七)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科技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八)有序承接政府職能委託,承擔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專業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認定、創新科技成果鑑定與科技項目評估,制定專業管理規範和行業發展規劃。(九)按照規定經批准開展表彰獎勵、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發現和舉薦優秀科技人才。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三)從事康復醫療、教學、科研或其他相關專業,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四)熱心支持本會建設和學科發展,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五)在本學科(行業)及相關領域有一定影響和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醫療、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合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委託的機構審核批准;(三)由理事會授權學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會決議;(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支持有利於學會建設和學科發展的相關活動。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榮譽職務的授予;(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七)熱愛並熟悉學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八)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會人數的1/3。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須經學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可由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國學會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負責本會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科協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6日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