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文非正式出版文獻是中國國家圖書館對有關印刷品的一種界定,也被稱作“灰色文獻”,俗稱“內部資料”或“內部交流資料”。從形式上看,疑似“圖書”或“刊物”。包括公民個人因為各種需求製作和散發的印刷品和電子製品、自助出書(詩集、文集等)、選編內部交流資料、寺廟中的佛經、學校中的學生守則等。
主要特徵
1、無(國際或國內統一)書號;
2、無內部準印證號;
3、非泄密;
4、非賣品。
法律定位
對於非正式出版文獻,法律尚無非常明確的規定。
與非法出版物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8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為非法出版物作了界定,即“凡不是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都屬於非法出版物。
專家觀點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認為,公元前551年孔子去世,門人弟子將其生前的對話精髓編輯成書,是為《論語》,自刊自印,分發諸友,傳播天下;公元101年,董仲舒去世,門人編纂完成其主要著作《春秋繁露》;1578年,王陽明45歲,門人刻《傳習錄》,自印自刊,作為書院教本;1917年王國維將《流沙訪古記》、《觀堂丙午以前詩》、《人間詞》三種,匯為《觀堂外集》,自刊自印,分送在京友朋。
從歷史法學的角度看,學人以自刊自印的方式載述學術成果,擴大交往交流,是一種習常方式,也是學人思想的基本表達方式。
北京大學教授牛大勇指出,自費出版或是非正式出版的途徑,古已有之,而且新中國以來一直就有。直到今天,從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到學校、個人都有這種非正式的出版物。在一些圖書館,有專門的非正式出版物閱覽室或者是藏書,這其中還包括學位論文,也不是正式出版物。如果內容違反憲法、違反法律,那可以定義為“非法出版物”,這以外,如果僅僅是學術上的討論、批評、爭鳴等,只能算是非正式出版物,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