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少兒全殘津貼定期壽險條款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附加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中意附加少兒全殘津貼定期壽險”的保險契約。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契約構成本附加契約可以附加於我們供您選擇的人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如您申請投保本附加契約,經我們審核同意後本附加契約成立,並作為契約的組成部分。主契約的條款也適用於本附加契約,若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為準。
1.2契約生效本附加契約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開始生效,生效日載於保險單上。我們自生效日24時起開始承擔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
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交納日均依據生效日進行計算。
1.3投保年齡指您投保本附加契約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本附加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出生滿30天至12周歲。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險金額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如果該基本保險金額有所變更,以變更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2.2保險期間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為自契約生效日24時起至被保險人滿22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24時。
2.3保險責任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契約所約定的全殘並在全殘持續期內,我們將自被保險人被確認全殘之日開始,按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每年向被保險人給付全殘津貼直至被保險人滿22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24時或身故(以時間較早者為準)。
在全殘持續期內,我們將豁免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
2.4責任免除由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全殘,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自殘;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鬥毆,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3)被保險人未經醫生處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處方藥品;
(4)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IV);
(5)先天性疾病、遺傳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武裝叛亂或被保險人參與軍事行動;
(7)被保險人參與任何有報酬的體育運動;被保險人以職業運動員身份參加的任何體育運動(不包括棋類運動員);被保險人參加在洞穴、極地、火山、冰川、森林、峽谷、沙漠、海洋、太空或任何無人區進行的探險、考察和旅遊;被保險人進行賽馬或練習賽馬、馬術表演或練習、馬球、車輛表演或競賽、練習車輛表演或競賽、賽艇、滑板表演或競賽、滑水、跳水、戴水肺潛水、滑雪表演或競賽、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競賽、冰球、攀岩、攀冰、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山峰、笨豬跳、跳傘、拳擊、摔跤、武術和跆拳道運動;被保險人置身於任何飛行器或空中運輸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滑翔機、滑翔翼、滑翔傘、動力傘、氣球)期間,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普通商業航班者。
3保險金的申請
3.1保險金的申請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原件;
(2)被保險人的有效法定身份證明;
(3)由醫院或者由法定機關出具的與全殘有關的證明或資料,或者其它本公司認可的全殘證明或資料;
(4)其它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3.2持續全殘證明被保險人因全殘開始領取全殘津貼後,我們仍有權每年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持續全殘證明或進行體檢。若被保險人不能提供其持續全殘證明且經體檢證實不符合我們約定的全殘定義,我們有權停止給付全殘津貼及停止豁免保險費。但眼球及肢體缺失不在此限。
3.3保險金給付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做出核定: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不需要調查的申請,我們將在材料齊全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決定並向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反饋理賠決定。
對10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或不能確定給付金額的申請,我們將在材料齊全後第10個工作日之前將進展情況通知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並說明可能需要的時間。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3.4保險金申請時效被保險人及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對我們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4保險費的交納
4.1保險費的交納本附加契約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限和主契約相同。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分期交納保險費的,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後,您應當在每個保險費約定交納日或之前交納當期保險費。
4.2保險費率的調整我們有權重新調整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調整須符合保險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5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1)投保人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申請終止本附加契約;
(2)本附加契約滿期;
(3)我們已按本附加契約第2條給付保險金;
(4)被保險人身故;
(5)主契約效力終止;
(6)本附加契約因其它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6釋義
6.1醫院指具備由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療機構:
(1)二級或二級以上的醫院、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婦幼保健院、住院床位在100張及以上的醫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醫院、皮膚病醫院、整形外科醫院、美容醫院、康復醫院和療養院。
(2)我們認可的、為受傷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時診斷和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6.2醫生
本契約所指的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3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3)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一年以上。
6.3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但眼球摘除不在此限。
6.4全殘指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
(1)雙目永久不可逆失明(注1);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不可逆喪失(注2);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不可逆喪失(注3);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注4)。
註: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三級或以上醫院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性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是指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均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