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延伸農村信用工程的內涵,把農村信用工程擴展到新的領域,進一步提高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信用社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改善我縣整體信用氛圍,壯大我縣民、私營企業、個體戶等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XXX信用聯社與XXX工商業聯合會共同創建民、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工程,該工程採取以縣工商聯合會為載體,成立XXX中小企業信用聯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由服務中心組織信用聯保體,並以聯保形式取得信貸資金的做法,它是農村信用工程的組成部分。信用社對聯保體會員提供的貸款稱為中小企業聯保貸款(以下簡稱聯保貸款)。
第三條 聯保貸款的基本原則是“多戶聯保、按需貸款、到期還款、強化管理、控制風險、共同發展”。
第二章 聯保貸款企業的條件及貸款種類
第四條 聯保貸款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㈠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合法存續。
㈡從事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經營活動,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㈢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具備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償債能力較強。
㈣重契約、守信譽、有較高的資信等級。
㈤具有良好的財務核算和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
㈥在信用社開立基本賬戶或在其他金融機構沒有貸款的非基本賬戶,並在賬戶內進行經濟活動。
㈦XX聯社認為其他必備的條件。
第七條 信用聯保體由信用聯社服務轄區內的工商聯合會員且有借款需求的企業自願組成,信用聯保體會員的責任包括:
㈠貸款套用於符合國家政府規定的經營活動。
㈡貸款不得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挪做它用,會員企業的資產不得隨意處置,若需處置需經服務中心管委會、信用社同意。
㈢聯保體會員對借款成員的貸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代為還款。
㈣聯保會員在還清所還貸款本息的前提下,可以自願退出聯保體。
第六條 貸款種類
㈠用於生產經營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㈡用於擴大生產規模,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的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
㈢個體工商戶的小額短期貸款。
㈣其它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發放及管理
第七條 信用聯保體形成時,其成員應共同簽署聯保協定和承諾書。會員需借款時應填寫“XXX中小企業信用聯保服務中心會員借款申請書”,以服務中心管委會批准推薦信用社調查同意後,與借款會員簽訂借款契約。
第八條 信用社應將借款發放給聯保體會員借款者,並存入其企業賬戶。
第九條 貸款時按貸款額的1%設立信用聯保互動,互助金存入服務中心,在信用聯社開立的專用賬戶上,借款成員還清借款本息後,可自主決定處理互助金。
第十條 貸款發放後,服務中心應協助信用社管理好貸款及時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對違反聯保協定的會員擴時通知信用社並積極組織收回貸款同時對其提出批評、警告甚至會議開除其成員資格。
第十一條 聯保貸款實行按季付息,貸款到期利隨本清的還貸方式,信用社需按照聯保會員從事行業的特點,制定符合實際的還款計畫,借款會員應按照借款規定的時間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信用社對聯保會員的貸款額度,採取根據會員淨資產總額的一定比例,確定授信額度的方式。聯保小組成員借款的總授信額度一般不超過資產的60%,單個會員貸款的授信額度原則上也不超過其資產的60%,信用社每年可根據借款會員的還款情況及信用程度適當調整貸款的授信額度。
第十三條 聯保貸款期限應根據借款種類、用途和借款會員生產經營活動周期確定,流動資金短期貸款一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個體工商戶小額短期貸款同上,固定資產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在管理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信用社可根據本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聯社備案。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XX信用聯社負責解釋修改。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