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辦法

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辦法

《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辦法》是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直屬水庫(含水電站,下同)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等部門關於加快解決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號)和財政部《庫區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03]57號)制定。由水利部於2003年3月24日印發並實施。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移[2003]113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辦法全文

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直屬水庫(含水電站,下同)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等部門關於加快解決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號)和財政部《庫區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03]5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1985年底前投產的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以下簡稱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

第三條 移民遺留問題處理工作實行“歸口管理、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社會監督”的管理體制,由水利部歸口管理、責任落實到地方政府,各級移民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水利部負責擬定移民遺留問題處理的政策、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審批和總結驗收的終驗;水利部水庫移民開發局負責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審批年度計畫,審核下達預算。

水利部可委託流域機構負責流域內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的有關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省規劃的審核上報、組織實施和總結驗收的初驗;省級移民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報、下達年度計畫和預算。

第四條 規劃制訂應科學合理,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實施,實行全過程管理和目標管理。

第二章 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五條 規劃按照水利部印發的《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2002-2007年規劃及總體規劃工作大綱》要求編制。

第六條 規劃編制工作在地方政府組織協調和移民民眾參與的基礎上,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七條 規劃由省級移民管理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水利部審批。

第八條 經批准的規劃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或修改的,應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規劃內的具體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由省級移民管理部門報水利部水庫移民開發局審批。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 項目管理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前期工作、實施和驗收。

項目應明確項目責任主體並按照審批的年度計畫和預算進行實施。

第十條 為便於項目管理,對建設地點分散、類型相同、建設開發時期一致的小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田水利等項目,可以鄉或村為單位捆綁成為一個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責任主體一般應為項目法人,不便組建項目法人的,項目責任主體為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運營管理單位。

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管理維護及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運營管理單位分別對項目實施和實施完成後的運營管理負責。

第十二條 項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

項目應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進行初步設計。

總投資達到或超過50萬元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參照行業規程規範編制。

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的編報要求由省級移民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庫區建設基金投資達到或超過200萬元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水利部商財政部審批,初步設計檔案由省級移民管理部門審批,審批檔案抄送水利部備案;庫區建設基金投資2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移民管理部門確定。

庫區建設基金投資為輔的項目,前期工作可根據主投資方的規定執行,有關移民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參與前期工作檔案的審查。

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審批後,其主要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經原審批單位批准。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審批單位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諮詢。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管理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

總投資達到或超過50萬元的基礎設施項目,應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並實行監理制度;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其他項目,由省級移民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項目應在實施完成後半年內驗收。驗收工作由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的批准單位組織。

第十六條 總投資達到或超過50萬元的項目,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和相應的行業規程規範進行驗收。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項目,驗收具體要求由省級移民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合格,驗收單位應簽署項目驗收鑑定書。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交付項目運營管理單位。

第四章 年度計畫管理

第十八條 年度計畫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年度計畫的編報、審批和執行。

第十九條 年度計畫根據批准的規劃、年度預算控制額度,按照水利部水庫移民開發局制定的格式編報。

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應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檔案。

第二十條 各省級移民管理部門於每年8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畫報送水利部水庫移民開發局審批。

根據水利部水庫移民開發局的審批檔案,各省級移民管理部門應儘快分解下達年度計畫,有關檔案抄送水利部水庫移民開發局。

第二十一條 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批准的年度計畫,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報原計畫審批單位批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根據統計報表制度編報統計報表,並做好年度總結工作。

第五章 年度預決算管理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工作安排的庫區建設基金屬政府性基金,實行預、決算制度。

第二十四條 庫區建設基金預算編制應以批准的規劃為依據,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不編制赤字預算。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每年5月底前下達次年各省庫區建設基金預算控制額度,各省級移民管理部門根據預算控制額度和批准的規劃編制下年度收支預算,並於8月底前報水利部。

第二十六條 預算一經核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報原預算審批單位批准。

第二十七條 庫區建設基金的撥付必須按季度填報用款計畫,並按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撥款,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畫撥款。

第二十八條 庫區建設基金當年未完工程的結餘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當年已完項目的節餘資金、停建項目資金和兩年內未開工的項目資金編入下年收支預算,重新報批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省級移民管理部門應在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編制上年度財務決算報水利部水庫移民開發局。

第三十條 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加強庫區建設基金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式,確保庫區建設基金按規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條 庫區建設基金實行縣級報賬制。縣級移民管理部門為庫區建設基金使用、管理的最後一級核算單位。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並認真執行。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移民遺留問題處理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規劃實施情況,年度計畫和預算的執行情況,資金的使用和項目的建設情況等。

規劃實施中應開展監測評估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接受財政、審計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對不嚴格執行年度計畫和預算、擠占挪用庫區建設基金及項目建設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等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停撥或緩撥庫區建設基金。

第三十六條 對各級移民管理部門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規劃總結驗收

第三十七條 規劃實施完成後應進行總結驗收。

總結驗收分為自驗、初驗和終驗三個階段。自驗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初驗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自驗的基礎上組織進行,初驗合格後,由初驗單位提出申請,報水利部組織終驗。

第三十八條 總結驗收需準備的檔案或資料包括:總結驗收階段報告、規劃實施總結報告、財務決算報告、資金審計報告、項目檔案資料。

第三十九條 總結驗收由終驗主持單位制定驗收工作大綱,明確驗收要求。

第四十條 總結驗收後,可對規劃實施效果開展跟蹤調查,進行後評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級移民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抄送水利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水利部印發的《水庫移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水移[1992] 3號)與水利部、財政部印發的《庫區建設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水移[1999]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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