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辦法》的通知
銀髮〔2002〕216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財庫〔2001〕24號)、《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財庫〔2002〕28號),結合2001年國庫改革試點的實施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對《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將本辦法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確保財政性資金及時支付與清算,提高財政性資金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規範財政性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行為,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及相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進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中央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的銀行支付清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銀行支付清算,是指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資金匯劃系統,將財政性資金由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劃撥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以下簡稱收款人)賬戶,以及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各賬戶之間資金劃撥的行為。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下列銀行賬戶構成:財政部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的國庫單一賬戶,財政部在商業銀行開設的財政部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財政部在商業銀行為預算單位開設的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和特設專戶。上述賬戶體系中國庫單一賬戶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按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第四條 財政性資金的支付與清算必須遵循準確、及時、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代理銀行是具體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與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代理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和本行的資金匯劃系統,根據支付方式和支付地點的不同,採用同城轉賬、異地匯兌和現金支付等方式實現財政性資金的支付與清算。
第六條 代理銀行應當準確、及時地辦理財政性資金的支付與清算業務,對本系統經辦行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解決資金匯劃中出現的問題,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的管理監督。
第七條 代理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資金實力雄厚,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二)具備先進的資金匯劃系統,保證本行系統同城轉賬實時、異地匯劃兩小時內到賬。(三)內部管理規範,內控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操作規程,並設定相應的業務部門和配備專業工作人員。(四)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代理銀行總行,代表本系統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代理財政性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協定。協定應包括以下條款: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協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對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清算業務進行管理監督。
第二章賬戶與憑證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財政部開設的國庫單一賬戶,用於與財政部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清算。開戶時,財政部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開戶申請並預留印鑑。
第十一條 代理銀行根據財政部的書面通知,依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為財政部開設財政部零餘額賬戶、預算外資金專戶;為預算單位開設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特設專戶。開戶時,財政部和預算單位須向代理銀行提交開戶申請並預留印鑑。
第十二條 代理銀行為預算單位開立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特設專戶時,須審核以下資料: (一)預算單位機構設定的批准檔案;(二)財政部同意開戶的批准檔案;(三)預算單位預留印鑑(與開戶批准檔案中被批准單位的簽章一致);(四)《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證明檔案。代理銀行為預算單位開設以上賬戶,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備案。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式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時,代理銀行應當按《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備案。
第十四條 財政部零餘額賬戶不得提取現金。因特殊原因,財政部零餘額賬戶中工資分戶賬在每月19日前可暫時保留貸方餘額,該分戶賬其他日期和其他分戶賬日終餘額為零。預算單位的零餘額賬戶可提取現金,日終餘額為零。代理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財政部批准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內受理現金支付業務。特設專戶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不得提取現金。特設專戶如需提現,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五條 《××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附屬檔案1),用於代理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從國庫單一賬戶清算已支付的財政性資金。《××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一式五聯,各聯次用途:第一聯:借方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作借方憑證;第二聯:貸方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作貸方憑證;第三聯:收賬通知,給代理銀行作收賬通知;第四聯:付款通知,給財政部國庫支付機構作回單;第五聯:付款通知,給財政部國庫司作回單。
第十六條 《××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附屬檔案2),用於代理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清算退回國庫單一賬戶的財政性資金。《××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一式五聯,各聯次用途:第一聯:貸方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作貸方憑證;第二聯:借方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作借方憑證;第三聯:付款通知,給代理銀行作付賬通知;第四聯:收款通知,給財政部國庫支付機構作回單;第五聯:收款通知,給財政部國庫司作回單。
第三章支付與清算
第一節支付
第十七條 財政性資金支付包括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
第十八條 財政部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時使用《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預算單位辦理財政授權支付時使用支付結算憑證,並以《財政授權支付憑證》作附屬檔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加蓋預留印鑑的《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用於控制財政部零餘額賬戶的清算額度,並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在財政直接支付累計額度內,辦理代理銀行申請劃款清算的合法依據。
第二十條 財政部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用於控制財政授權支付的清算額度;向代理銀行提交《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根據支付和清算業務需要,財政部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用於控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授權支付額度。《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應加蓋財政部預留中國人民銀行的印鑑,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在授權支付累計額度內,辦理代理銀行申請劃款清算的合法依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應加蓋財政部預留代理銀行的印鑑,作為代理銀行在授權支付累計額度內,辦理財政授權支付款項的合法依據。
第二十一條 財政性資金需要退回國庫單一賬戶的,由代理銀行在當日(超過清算時間的在第二個工作日上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辦理退劃資金手續,將資金退回國庫單一賬戶,並及時通知財政部或預算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恢復相應的財政直接支付額度,代理銀行按原渠道恢復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
第二十二條 在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期間,財政部將《財政直接支付憑證》以手工方式傳遞至代理銀行,預算單位將《財政授權支付憑證》以手工方式傳遞至代理銀行,代理銀行將《××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和《××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以手工方式傳遞至中國人民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批准,憑證的傳遞方式可逐步向電子化方式過渡。各單位要建立嚴密的憑證傳遞與登記手續,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三條 代理銀行在營業日14∶00(含)之前收到的財政部簽發的《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和預算單位簽發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須將代理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在當日匯出;在營業日14∶00之後收到的,須將資金在下一營業日上午10∶00前匯出。代理銀行根據財政部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貸方金額,將需要退回國庫單一賬戶的資金,匯總開具《××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於當日匯出。代理銀行須於營業日15∶00之前將《××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提交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將《××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提交至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在營業日15∶00(含)之前收到代理銀行提交的《××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應在當日16∶00之前將資金劃往代理銀行清算賬戶;15∶00之後收到,須將資金在下一營業日及時劃出。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在營業日15∶00之前收到的代理銀行提交的《××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經審核無誤後,應在當日16∶00之前將資金劃往國庫單一賬戶;在16∶00之前收到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提交的《××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須及時辦理轉賬手續。
第二十六條 財政直接支付(一)代理銀行收到財政部簽發的《財政直接支付憑證》,經審核憑證要素填寫齊全、準確,大小寫金額、簽章與預留印鑑等相符後,立即辦理支付。屬於系統內支付的,同城實現實時、異地在兩小時之內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屬於跨系統支付的,同城支付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資金於當日提出;異地支付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聯行系統,在電子聯行系統運行時間內劃出。(二)代理銀行辦理完支付手續後,將加蓋轉訖章的《財政直接支付憑證》的相應聯次退回財政部。
第二十七條 財政授權支付(一)財政部於每月25日前將次月增加的按代理銀行劃分的預算單位用款額度,以《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的方式通知中國人民銀行,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的方式通知代理銀行。《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附各級預算單位的月度用款額度明細清單。(二)代理銀行須將各級預算單位的月度用款額度在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其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將月度用款額度通知到相關的預算單位。(三)預算單位在財政部批准的用款累計額度內,自行開具《財政授權支付憑證》,提交代理銀行辦理支付業務。(四)代理銀行收到預算單位提交的支付結算憑證及所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後,除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審核有關內容外,還需審核下列內容並作相應處理: 1、支付結算憑證和所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填寫內容是否相符,若有誤,則作退票處理; 2、支付總金額是否超過財政部下達的授權支付用款累計額度,若超出,則拒絕支付。經審核無誤後,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具體劃轉程式比照財政直接支付程式辦理。(五)代理銀行辦理完支付手續後,將加蓋轉訖章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相應聯次退預算單位。
第二十八條 預算單位按規定使用的現金,通過本單位零餘額賬戶支付,代理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比照財政授權支付程式辦理。第二十九條對於特別緊急支出,代理銀行要按照加急業務的程式辦理支付。特別緊急支出,是指經一級預算單位認定,並由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批准的特別緊急事項的資金支出。
第二節清算
第三十條 財政性資金的清算,包括財政部零餘額賬戶與國庫單一賬戶的清算、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與國庫單一賬戶的清算、財政性資金在代理銀行內部和跨系統銀行間的清算等。
第三十一條 國庫單一賬戶與財政部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之間的資金清算通過代理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賬戶進行。
第三十二條 國庫單一賬戶與預算單位特設專戶之間的資金清算通過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進行。
第三十三條 單筆支付金額達5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代理銀行可在營業日15∶00之前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進行實時清算。
第三十四條 代理銀行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提交加蓋代理銀行預留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印鑑的《××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作為國庫局在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累計額度、授權支付累計額度內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據。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提交加蓋代理銀行預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印鑑的《××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作為營業管理部辦理財政性資金退劃國庫單一賬戶的合法依據。代理銀行同時根據實際已支付或退劃的財政性資金,填制《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匯總清單》(附屬檔案3)和《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清單》(附屬檔案4),作為《××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或《××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的附屬檔案。
第三十五條 代理銀行於每一營業日終了前,將《××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或《××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從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提回,分別劃往並結平財政部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
第三十六條 國庫單一賬戶劃款清算手續(一)代理銀行根據已辦理支付的資金,按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分別開具《××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在區分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的基礎上,按一級預算單位和款級預算科目填制《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匯總清單》,按基層預算單位和項級預算科目逐筆填制《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清單》,作為《××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的附屬檔案,一併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收到《××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及其附屬檔案後,審核下列內容,並作相應處理: 1、憑證基本要素填寫是否完全、準確,若有誤,則退回; 2、《××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的金額與其附屬檔案的金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則退回; 3、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劃款金額是否超出《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的累計額度,若超出,則拒絕清算; 4、財政授權支付申請劃款金額是否超出《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的累計額度,若超出,則拒絕清算; 5、申請劃款金額是否超出國庫單一賬戶的庫存餘額,若超出,則拒絕清算。國庫局對上述事項審核無誤後,將《××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第一聯作記賬憑證,辦理記賬手續,會計分錄為:借:中央預算支出--國庫單一賬戶貸:聯行往賬同時填制聯行往賬貸方報單,附第二、三聯提交給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將第四、五聯加蓋轉訖章後提交財政部作付款回單。(三)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收到國庫局劃來的聯行往賬貸方報單和所附《××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經對憑證基本要素審核無誤後,將《××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第二聯作記賬憑證,辦理轉賬手續,會計分錄為:借:聯行來賬貸:××銀行準備金存款同時將第三聯提交給申請劃款的代理銀行作收款通知。(四)代理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取回《××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第三聯,將資金劃往並結平財政部零餘額賬戶或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
第三十七條 國庫單一賬戶退款清算手續(一)代理銀行根據財政部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貸方金額,分別開具《××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在區分財政部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的基礎上,按一級預算單位和款級預算科目填制《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匯總清單》,按基層預算單位和項級預算科目逐筆填制《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清單》,並將《××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及其附屬檔案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主動將退劃資金劃轉國庫單一賬戶。(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收到代理銀行退劃國庫單一賬戶款項時,經審核無誤後,將《××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第二聯作記賬憑證,辦理記賬手續,會計分錄為:借:××銀行準備金存款貸:聯行往賬同時將第一、四、五聯及其附屬檔案,隨聯行往賬貸方報單劃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將第三聯提交給申請退款的代理銀行作付款通知。(三)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收到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劃轉的代理銀行退劃國庫單一賬戶款項時,經審核無誤後,將《××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第一聯作記賬憑證,辦理記賬手續,會計分錄為:借:聯行來賬貸:中央預算支出——國庫單一賬戶同時將第四、五聯加蓋轉訖章後提交財政部作收款回單。(四)代理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取回《××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第三聯作付款通知。
第三十八條 營業終了,因特殊原因財政部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出現餘額時,代理銀行應造冊登記,註明原因備查,並將有關信息於次日上午反饋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
第三十九條 代理銀行內部資金清算辦法,由代理銀行根據有關規定自行制定,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備案。
第三節差錯處理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代理銀行、預算單位等各相關部門(單位)應認真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如有差錯,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遵循“誰的差錯誰更正,誰的差錯誰負責”的原則,及時辦理更正。
第四十一條 代理銀行、收款人開戶銀行,發現《財政直接支付憑證》、支付結算憑證及所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賬號與戶名不符、大小寫金額不符、簽章與預留印鑑不符、簽發日期與提交日期不符等錯誤時,應及時作退票處理。
第四十二條 代理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清算資金不一致時,雙方應認真核對,查明原因,及時辦理更正。
第四十三條 代理銀行內部在辦理資金匯劃、同城票據交換等業務出現差錯時,按照有關制度規定進行更正。
第四章查詢與對賬
第四十四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預算單位的要求,代理銀行可以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方式提供實時查詢服務,供其查詢本單位及下屬預算單位的當日及歷史發生額明細情況等信息。
第四十五條 代理銀行應當按規定格式和要求編報財政支出日報表和財政支出月報表。代理銀行按日(節假日順延,下同)向財政部和預算單位報送前一工作日的財政支出日報表,報表按基層預算單位,分預算科目的類、款、項(基本建設支出、科技三項費用、專項類支出列到項目)編報。代理銀行每月2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財政部和各預算單位報送上一月的財政支出月報表,報表按一級預算單位,分預算科目的類、款、項(基本建設支出、科技三項費用、專項類支出列到項目)編報。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代理銀行之間,代理銀行與財政部、預算單位之間要建立相應的對賬制度,加強日常賬務核對,保證各方賬目記錄相符。(一)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向財政部報送國庫單一賬戶庫存表,核對國庫單一賬戶庫存餘額。(二)代理銀行每月2日(法定節假日順延)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和財政部報送上月的財政部零餘額賬戶對賬單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對賬單(附屬檔案5),核對財政部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與國庫單一賬戶之間的清算發生額。(三)代理銀行每月向預算單位提供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對賬單,核對月度財政授權支付發生額。
第五章責任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財政性資金支付與清算所涉及的各方應遵守結算紀律,嚴格按照本辦法的各項規定管理賬戶和辦理清算業務,未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業務的,責任由違反方承擔。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簽發的《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的金額與《財政直接支付憑證》的匯總金額不符,《財政直接支付憑證》的收款人與實際的收款人不符,國庫單一賬戶的庫存餘額不足以支付代理銀行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內開具的申請劃款金額,造成損失的,責任由財政部承擔。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手續與代理銀行進行資金清算,造成代理銀行損失的,責任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
第五十條 因《××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和《××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填寫有誤、《××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和《××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的金額與《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匯總清單》的金額不一致,導致中國人民銀行未能及時與代理銀行進行資金清算,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代理銀行承擔。
第五十一條 因預算單位向代理銀行提交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賬戶開設、變更與撤銷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等原因,造成財政性資金流失和代理銀行損失的,責任由預算單位承擔。
第五十二條 代理銀行未及時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或違反規定要求,將財政性資金支付給收款人以外的個人或單位,責任由代理銀行承擔,並負責追回錯劃款項,按占用時間和金額支付應付利息。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取消其代理資格。
第五十三條 代理銀行在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中,存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申請劃款金額超過代理銀行實際清算金額行為的,責任由代理銀行承擔,並及時退回多劃款項,按占用時間和金額支付應付利息。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取消其代理資格。
第五十四條 代理銀行在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中,存在占壓零餘額賬戶貸方餘額資金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取消其代理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 《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和《財政授權支付憑證》由財政部統一印發;《××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和《××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發。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辦法〉的通知》(銀髮〔2001〕259號)同時廢止